公司企业出勤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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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出勤管理制度汇编

1)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2)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3)员工打卡管理规定

4)员工免打卡管理规定

5)因公外出管理办法

6)因内外出差管理办法

7)节假日值班管理办法

8)加班管理办法

、出勤管理制度(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1)促使本公司全体职工养成守时出勤习惯,以增进工作效率。

(2)统一本公司职工出勤标准,以利管理工作之进行。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职工之出勤,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1.3. 权责单位

(1)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1.4. 管理单位

人事部为本办法之管理单位。

2. 出勤管理

2.1.出勤时间

2.1.1. 上下班时间

(1)上午:八时至中午十二时整

(2)午休:中午十二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整

(3)下午: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整

注:可按公司具体需要,安排上下班时间。

2.1.2. 每周工作时数

(1)周一至周五,每天八小时。

(2)每周工作时数为四十小时。

注: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由各单位主管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区特殊情况,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加以调整,但每周实际出勤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小时。

2.2. 打卡规定

2.2.1. 除外人员

本公司职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适时打卡参见《免打卡人员管理办法》:(1)因公出差经主管核准者。

(2)因故请假,经主管核准者。

2.2.2. 打卡手续

(1)职工每日出勤应亲自将本人考勤卡,自退勤卡箱抽出打卡后,放置于出勤卡箱。

(2)退勤时亦应亲自从出勤卡箱抽出打卡后,再放置于退勤卡箱。

(3)职工上下班出勤如有未打卡情事者,除有正当理由经单位主管证明,并经人事部核准于卡片上签注者外,视同旷职处理。注:上述签注必须于次上班日上午

十二时前,亲自呈送签注,逾期不受理。

(4)职工因事需早退或公出,需要离开公司且当日不再返回者,应打退勤卡后方得离开公司。

(5)考勤卡必须保持完整清晰,如因考勤卡记录不明而影响薪金核算者,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要求重新核算。

2.2.

3. 禁止事项

本公司职工打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均以旷工一日计,并按其情节酌予惩处:(1)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者(代打者亦以旷工一日论计并同受惩处)。

注:若有误打他人考勤卡者,应立即向人事单位申请更正,否则依代打卡论。

(2)仿造或涂损考勤卡者。

(3)有迟到早退情事,而故意不打卡者。

2.3. 一般出勤规定

2.3.1. 迟到

(1)上班时间后三分钟至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职工者,视为迟到一次。

(2)上班时间十五分钟以后始行打卡到职工者,视为旷工一小时。

(3)因偶发事件经主管核准者,以请假办理,不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计假。

(4)迟到次数之计算,以当月为限。

(5)全月迟到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以旷工半日论。

2.3.2. 旷工

(1)未经请准假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工者,均以旷工计。

(2)职工旷工应按日不发当日薪资,并加扣一倍。

(3)职工旷工连续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三日者,予以解雇。

(4)职工旷工之核计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2.4. 加班出勤规定

2.4.1. 工厂

(1)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提交《加班申请单》。

(2)加班申请单于下班半小时前送交人事部以备核查。

(3)因故不能加班者,应填写请假单事先征得主管同意,始得离开职守。

2.4.2. 公司

(1)职员每日应办事项,应于当日规定上班时间内完成,如确因紧急事务必须在规定上班时间外加班完成者,应事先经直属主管同意始得加班。

(2)本款加班须由加班者填写《加班申请单》,于下班半小时前送交人事部以备核查。

(3)各单位主管对所属人员之加班申请,应确实审核。

2.4.

3. 加班注意事项

(1)职工加班,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核给加班费外,并视情节予以惩处。

(2)加班结束后,应于加班单上注明加班时间内之工作内容。

(3)出差人员除暂调外不得请领加班费。

、出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将本公司有关给假之规定事项予以制度化、标准化。

(2)促使本公司内各单位人员之给假有所遵循。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职工之给假作业,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1.3. 权责单位

(1)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1.4. 管理单位

人事部为本办法之管理单位。

2. 请假管理

2.1. 请假手续

(1)职工请假应先至人事单单位领取《职工请假单》。

(2)请假人于《职工请假单》上填妥请假日期、假别、请假事由及职务代理人等项后,呈请主管核准。

(3)将经核准之《职工请假单》,交还人事单位。

2.2.准假权限

(1)单位主管:各单位主管给假,如在三天以下,得自行视情况批核。

(2)总经理:二等位以上假期超过四天者,必须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始得给假。2.3.请假须知事项

(1)《职工请假单》交由人事单位存档保管。

(2)职工请事、病假以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特休假、旷工以四小时为单位,不足四小时以四小时计。

(3)职工请假应先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需办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不能亲自输请假手续者,得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电话口头请假,返回后补办手续。

(5)职工请病假须栓附有效医院证明文件于当日或翌日交人事单位办理,否则以事假论。

(6)职工请假若其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之时,其主管可酌情不准给假、延期给假或缩短假期。

(7)未经核准而先行离开职守或请假期满而未办手续假仍不到勤者,以旷工论。

(8)职工如发现请假卡记载错误,应即向人事单位查询更正。

3. 给假管理

3.1. 公假

依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均可依据证明文件,申请公假。

3.2. 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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