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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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陕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2017〕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文物局会同有关市、县、区确定的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42处长城保护名单(新公布40处,扩展项目2处)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对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

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做好我省境内长城保护工作。

要妥善处理长城保护与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附件: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保护名单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附件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保护名单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共42处,新公布40处,扩展项目2处)1.名称:明长城遗址——府谷段时代:明分布:府谷县黄甫镇、清水镇、木瓜镇、庙沟门镇、三道沟镇、新民镇、哈镇、孤山镇、府谷镇、田家寨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名称:明长城——黄甫川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府谷县黄甫镇黄甫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名称:明长城——清水营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府谷县清水镇清水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4.名称:明长城——木瓜园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府谷县木瓜镇木瓜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5.名称:明长城——孤山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府谷县孤山镇南关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6.名称:明长城——东村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府谷县新民镇新城川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7.名称:战国秦长城遗址——神木段时代:战国—秦分布:神木县大柳塔镇、孙家岔镇、店塔镇、神木镇、高家堡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8.名称:隋长城遗址——神木段时代:隋分布:神木县神木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9.名称:明长城遗址——神木段时代:明分布:神木县店塔镇、神木镇、高家堡镇、贺家川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0.名称:明长城——水头沟烽火台遗址时代:明分布:神木县店塔镇水头沟村花墩山A区:长城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1.名称:明长城——永兴堡遗址时代:明分布:神木县神木镇堡子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2.名称:明长城——东山旧城遗址时代:明分布:神木县城东山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3.名称:明长城——神木营遗址时代:明分布:神木县城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4.名称:明长城——大柏油堡遗址时代:明分布:神木县神木镇大柏堡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5.名称:明长城——柏林堡遗址时代:明分布:神木县神木镇柏林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6.名称:战国秦长城遗址——榆阳段时代:战国—秦分布:榆阳区大河塔镇、麻黄梁镇、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芹河镇、巴拉素镇、红石桥乡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7.名称:明长城遗址——榆阳段时代:明分布:榆阳区大河塔镇、麻黄梁镇、牛家梁镇、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芹河镇、红石桥乡、古塔镇、鱼河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8.名称:明长城——双山堡遗址时代:明分布:榆阳区麻黄梁镇双山堡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19.名称:明长城——常乐旧堡遗址时代:明分布:榆阳区麻黄梁镇乔界村旧堡自然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0.名称:明长城——归德堡遗址时代:明分布: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归德堡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1.名称:明长城——鱼河堡遗址时代:明分布:榆阳区鱼河镇鱼河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以内22.名称:战国秦长城遗址——横山段时代:战国—秦分布:横山区波罗镇、横山街道办事处、赵石畔镇、塔湾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3.名称:明长城遗址——横山段时代:明分布:横山区波罗镇、横山街道办事处、雷龙湾镇、赵石畔镇、塔湾镇、白界镇、党岔镇、响水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4.名称:明长城——平邑堡遗址时代:明分布:横山区白界镇平邑堡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5.名称:战国秦长城遗址——靖边段时代:战国—秦分布:靖边县周河镇、王渠则镇、杨米涧镇、镇靖镇、杨桥畔镇、龙洲镇、小河镇、天赐湾镇、中山涧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6.名称:隋长城遗址——靖边段时代:隋分布:靖边县天赐湾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7.名称:明长城遗址——靖边段时代:明分布:靖边县黄蒿界镇、海则滩镇、杨桥畔镇、龙洲镇、镇靖镇、杨米涧镇、王渠则镇、中山涧镇、天赐湾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8.名称:明长城——龙洲堡遗址时代:明分布:靖边县龙洲镇龙洲一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29.名称:隋长城遗址——定边段时代:隋分布:定边县盐场堡镇北畔村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0.名称:明长城遗址——定边段时代:明分布:定边县盐场堡镇、定边街道办事处、贺圈镇、砖井镇、安边镇、学庄乡、郝滩镇、红柳沟镇、冯地坑乡、姬塬镇、白湾子镇、樊学镇、油房庄乡、新安边镇、杨井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1.名称:明长城——安边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定边县安边镇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2.名称:明长城——新安边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定边县新安边镇新安边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3.名称:明长城——盐场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定边县盐场堡镇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4.名称:明长城——定边营遗址时代:明分布:定边县城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5.名称:明长城——石涝池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定边县樊学镇石涝沟川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6.名称:明长城——饶阳水堡遗址时代:明分布:定边县姬塬镇饶阳村A区:长城城址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7.名称:战国魏长城遗址——黄龙段时代:战国—魏分布:黄龙县界头庙镇范家卓子社区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外延100米38.名称:战国秦长城遗址——志丹段时代:战国—秦分布:志丹县顺宁镇、金鼎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39.名称:战国秦长城遗址——吴起段时代:战国—秦分布:吴起县长官庙镇、吴起镇、五谷城镇、庙沟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40.名称:明长城遗址——吴起段时代:明分布:吴起县周湾镇、长城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扩展项目1.名称:战国魏长城遗址——合阳段时代:战国—魏分布:渭南市合阳县杨家庄镇、甘井镇、皇甫庄镇、和家庄镇、新池镇A区: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B区:A区外延100米与第三批省保单位合阳战国魏长城合并。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陕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保护单位

陕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保护单位

陕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保护单位陕西省现有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354处,合计409处。

类别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和近现代重要史迹等;分布以关中居多,占总数的76.1%,陕北、陕南各占13.4%和10.5%。

它们是省内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精华,既展示了陕西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也反映了建国后历次重大考古发现与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古遗址147处。

自旧石器时代早期讫于清代,时间跨逾75万年以上;品类涉及古人类化石与石器地点、原始社会聚落,古代的城邑、宫殿、宗庙、长城、仓储、作坊、寺观及水利、交通设施等。

其中,旧石器时代遗址所出的蓝田人、大荔人和黄龙人化石,分别代表了人类体质发展的直立人、早期智人和晚期智人三个阶段。

西安半坡遗址系中国考古学史上首次揭露的大型原始聚落,为复原母系氏族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翔实资料。

长安客省庄、临潼康家、岐山双庵等遗址的相继揭示,确立了以客省庄文化(或曰客省庄二期文化)命名的陕西龙山文化的典型和相关的康家、双庵两种基本类型。

华县南沙和西安老牛坡、蓝田怀珍坊遗址,为关中夏商文化的代表性遗存。

岐山和扶风周原、宝鸡茹家庄、武功郑家坡、长武碾子坡、长安丰镐等遗址的重大考古发现,为探索周文化的发祥和西周奴隶制王朝的社会形态,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资料并建立了相当可靠的年代序列。

风翔秦雍城、泾阳郑国渠首和绵延于关中东部的魏长城遗址,反映了秦国的崛起、兴盛及战国时代诸侯纷争的割据局面。

秦咸阳城、阿房宫,汉长安城、京师仓,大夏统万城、隋灞桥、隋大兴唐长安城、隋仁寿唐九成宫、唐大明宫和华清宫等一批重要都城、宫殿、桥梁和仓储遗址的勘探、发掘及研究,均取得了世所瞩目的成就,再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度文明及辉煌。

铜川黄堡镇耀州窑址,自唐至明,历时千年,以其独树一帜的“耀州窑系”称著于世。

古墓葬91处。

包括中华“人文初祖”黄帝陵和以秦始皇陵、西汉十一陵、唐十八陵为代表的古代帝王陵墓40余处。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陕文物发〔2020〕16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该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一、立项审批第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实行项目计划书年度审核制度,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设区市,以下同)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对辖区内拟申报项目计划书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省文物局审批,实行随报随审制度。

第三条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逾期未完成方案编制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立项。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含立项报告)格式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和《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实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文物发〔2014〕153号)》执行。

其中,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应附日常巡查和保养维护记录。

二、方案审批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六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六号)《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自近代以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中,见证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英勇斗争,特别是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

主要包括:(一)与重要事件、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战役、重要工程、工业遗产以及著名人物等有关的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和纪念设施;(二)重要的手稿、著作、书信、文电、文件、报刊、影音、标语等文献、档案和实物;(三)其他重要的实物遗存。

第四条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分级保护、分类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现、保护、上交文物和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奖励。

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和司法、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保护文物应通过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下列行为,应给予精神鼓励:(一)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二)发现文物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文物部门保护文物,以及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或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上交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82年10月2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3年5月1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文物保护法全文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从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文物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事务的组织、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文物保护的监察和考古、文物的收藏和保存、文物保护的财产和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阐述。

首先,在基本原则方面,文物保护法强调了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义务,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应当共同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同时,法律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文物不可逆的本质、保护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等。

其次,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了规定。

文物保护区是指具有保护和管理文物的价值和意义的地区,包括文物古迹、古建筑群、古墓葬、古遗址、历史名胜区等。

法律规定了对文物保护区的划定、设立和保护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以保护好这些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区。

接下来,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和管理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受法律保护并接受保护监管的文物,包括文物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修复中心等。

法律规定了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立项、管理、使用和文物修复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这些重要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此外,文物保护法还对文物保护事务的组织、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文物保护的监察和考古、文物的收藏和保存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和责任,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察和考古,同时保证文物的收藏和保存工作符合规定,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质量。

最后,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的财产和违法行为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规定了文物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遏制文物的非法流失和破坏。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陕西省⾮物质⽂化遗产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调查第三章代表性项⽬名录第四章代表性传承⼈第五章保护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加强⾮物质⽂化遗产保护、保存⼯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质⽂化遗产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物质⽂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物质⽂化遗产是指各族⼈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传统⼝头⽂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传统美术、书法、⾳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物质⽂化遗产。

属于⾮物质⽂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物的,适⽤⽂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省对⾮物质⽂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具有历史、⽂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条保护⾮物质⽂化遗产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合理利⽤、传承发展的⽅针,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物质⽂化遗产保护、保存⼯作纳⼊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物质⽂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物质⽂化遗产保护、保存⼯作中的重⼤问题,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物质⽂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等相关⼯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化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质⽂化遗产保护、保存⼯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有关⾮物质⽂化遗产保护、保存⼯作。

第⼋条⿎励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捐赠属于⾮物质⽂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相关资料。

第⼆章调查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物质⽂化遗产保护、保存⼯作需要,组织⾮物质⽂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化主管部门负责。

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百题知识竞答附答案

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百题知识竞答附答案

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百题知识竞答附答案试题:1。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是我国制定颁布的第一部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文物犯罪的规定》C.《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文物工作的通知》D。

《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2.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这部地方法规共有章条.( )A.5、38 B。

8、38 C。

8、67 D。

6、543.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是()。

A.保护第一抢救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B。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利用有效管理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保护第一抢救为主合理利用有效管理4.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

A。

第一个星期六 B.第二个星期六C.第三个星期六 D。

第四个星期六5。

2005年8月,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采用()出土的金饰上的“四鸟绕日”图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该图案中环绕太阳飞行的四只神鸟,反映了先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了自由、美好、团结向上的寓意。

整体圆形图案寓意民族团结、和谐包容,圆形的围合也体现了保护的概念。

A.河南安阳殷墟遗址B.北京周口店遗址C。

四川三星堆遗址 D。

四川成都金沙遗址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7。

地下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破坏和( ).A。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1988年6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第三节革命遗址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始皇陵的保护,保持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始皇陵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秦始皇陵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秦始皇陵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第五条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遗址、便殿遗址、园吏寺舍遗址、三出阙遗址。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祖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附属文物、古树名木等,均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均属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把文物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五条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省文物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较多的地区、市、县,也可以组成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进行保护管理;不设专门机构的,委托当地社、队或者使用单位保护管理。
有文物保护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小组或者设文物通讯员,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 重要文物,分别由省、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进行文物走私或投机倒把活动的;
(三)破坏文物或者指使、纵容他人破坏文物的;
(四)文物管护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丢失、烧毁的;
私人捐献文物,由文物管理单位接受。私人出售文物,由文物商店和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委托的单位收购。
第十九条 文物商品统一由文物商店和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委托的单位经营。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携带、邮寄、运输文物出国的,必须经省文物事业管理局鉴定批准。
第九条 在古墓群、古遗址附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时候,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办法。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自行挖掘。
出土文物必须交给当地文物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管理单位,对文物应当保养维修,定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自然损坏。
第十二条 凡保存文物的单位,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防火、防盗、防霉烂、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三章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四章考古勘探与发现第五章利用与社会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负责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园林、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西安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西安城墙保护基金,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墙的行为。

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西安城墙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以内,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

西安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护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二)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四)打桩、取砖、取土、凿孔;(五)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六)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八)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文物保护法主要内容

文物保护法主要内容

文物保护法主要内容
答:文物保护法主要内容是:
总则。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

不可移动文物。

本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以及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考古发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修缮保养。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不使文物受到损坏。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文物,使文物保持原状。

安全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13
【摘要】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划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依法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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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陕西历史博物馆藏新石器线刻人面纹骨器等2件一级文物复制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陕西历史博物馆藏新石器线刻人面纹骨器等2件一级文物复制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陕西历史博物馆藏新石器线刻人面纹骨器等2件一级文物复制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文物博函〔2024〕889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陕西历史博物馆藏新石器线刻人面纹骨器等2件一级文物复制事项的批复
文物博函〔2024〕889号陕西历史博物馆:
《关于陕西历史博物馆为西乡县博物馆复制新石器线刻人面纹骨器等2件国家一级文物的请示》(陕历博字〔2024〕3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所报馆藏新石器线刻人面纹骨器(文物编号:SH000026)、新石器骨雕人头像(文物编号: SH000027)等2件一级文物复制事项。

复制数量各1件,用于陈列展示。

二、按照《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保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加强对复制品及文物数据的安全管理。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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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陕西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04【生效日期】200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陕西省索引号:016013623-2008-1074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斗争、追缴文物等在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出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先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设区的市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核定公布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十二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予以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二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第十六条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古都城遗址、帝王陵、古建筑和石窟寺实行重点保护,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征地保护。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周边环境的治理,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周围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经依法批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可以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展示历史和文物风貌。

第十九条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古建筑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古建筑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古建筑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节革命遗址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革命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代表性建筑组织进行普查,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建立革命遗址及其文物登记档案,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对革命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拨付专款修缮、保养,需要在原址上重建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有关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革命遗址,需要向公众开放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确定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和展示工作,免费向学生或者定期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铺等传统建筑,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传统建筑风格和特色。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乡建设、城市改造,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采取保护措施,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省外考古发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持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文件和考古发掘资质、资格证书,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费用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考古发掘批准文件和考古发掘资质、资格证书以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和参与考古发掘工作,对出土文物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出土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考古发掘工作的需要,提供安全保卫措施,协调解决考古发掘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当地有馆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当地没有馆藏条件或者出土文物具有重要价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未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不得复制和对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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