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作者:赵变霞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5期

赵变霞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各集体经济组织自开展产权制度

改革工作以来,产生了许多问题及矛盾,现笔者就山西省汾阳市在结合国家政策与实际村情工

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与大家探讨。

一、清产核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资源性数据衔接不上,导致信息获取不准确。

1.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求核实资源性数据。政策文件要求资源性数据采用目前所有的国土二调资源的数据,但是实际情况是二调数据与各集体经济组织实有资源差异较大,导致数据

报送的不准确,信息偏差较大。

2. 部分资源性土地介于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相关部门未确权,但实际用途已改变。譬如,某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改变用途的耕地,由于过去法制的不健全,这些耕地被改变用途长达

十几二十余年,并且村集体与承包户签订了三十年或五十年合同(其实际意义上已变卖),这

些土地或用于厂矿建设,或用于宅基地的建设。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确权,在自然资源局方面,没有挂牌的土地也不予批准为建设用地。这些土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属于无法鉴定类别的土地,虽暂时纳入其他建设用地,但并未从实际上解决此类土地的性质,

并且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这类型土地,此类土地的性质不清对下一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发展壮大有着较大影响。

3. 存在函证难、核销债务难的情况。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村级个人应收应付款挂账人数较多,挂账年份又比较久远。在函证过程中对方不愿意配合情况居多,很难获取对方签字的

函证。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收入来源,大量债务长期趴账上无法清理核销,导致形成呆死

账现象。

4. 各相关部门之间联动不紧密。虽然汾阳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由诸多成员单位构成,但是主要的工作都放在农经部门,一些部门和部分乡、村重视不够,部门联动不紧密,影响了清

产核资的工作成效。诸如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的处理,村级卫生室、村小学、文化室等资产下放,纪检、财政对组级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开通不理解等等,上述问题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靠县乡农经部门很难协调。

二、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成员资格界定在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缺乏明细的政策依据。由于没有政策的统一标准,只

能由村自行认定,导致村村不一样,群众容易通过对比引起矛盾纠纷。

例如:1. 农村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村,“外嫁女”人走户不走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其子女也因上学原因一出生就落户在本村,但在成员资格界定时矛盾很大,传统的思想认为女子外嫁即不属于本村人,其子女也不属于,最终出现了虽然户口都在本村,但儿子与女儿、孙子与外孙两个待遇的情况。

2. 一些企业员工成员界定的问题。在成员界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倒闭国企买断工龄的人员、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邮政银行工作人员,这些人所在企业性质介于国有与民营之间,是否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明确规定。

三、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 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无明确规定。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限制在20%以内,远远不够一些城中村、经济发达村的集体发展资金,而对于公积公益金的提取也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许多村干部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资金表示担忧。

2. 组级经济合作社发放基本账户问题。由于“三资”账户管理制度规定“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且只能设置一个基本账户”,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在改革之前一直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代管,使得许多合并入行政村的自然村组无基本账户。现在成立经济合作社后,自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能够拥有基本账户,但这与财政局只对行政村开放基本账户的管理相冲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与经济职能的管理尚未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

四、对策及建议

1. 在国土三调数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建议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待三调数据完成后,在以后年度的清产核资中重新填写,保证上层获得准确的资源数据。

2. 中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已长期改变用途的耕地的处理意见。

3. 建议上级财政部门拨付部分经费,用于解决村级长期挂账的往来债务,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4.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多部门的联合配合,建议上级相关部门相互加强联合与重视,才能带动下级部门的配合。

5. 中央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上限以及成立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作出规定。

6. 成立经济合作社后,国家层面尽快分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与经济职能,保证各部门之间运行顺畅。

(作者单位:山西省汾阳市农经服务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