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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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鉴证。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我们实施了账户审查和相关资料核对等必要的鉴
证程序,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贵公司2011年度申请资产损失核销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确认,报损资
产数量、金额与账面数据一致无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应预
留可收回金额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元。具体情
况如下:
一、存货损失
贵公司2011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存货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损失金额为2,780,664.96元。其中:不含税成本2,376,619.62元,进项税转出404,025.34元。存货损失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存货损失金额=不含税成本+进项税转出
=2,376,619.62+404,025.34
=2,780,664.96(元)
2、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共计项,报废的主要原因是油品属易蒸发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存放、倒灌、卸车、零售等多个环节不可避免会形成损耗。油罐数量多,油站分布广,计量方法有限、危险性大等因素,一直未能盘点,在转让给中石化的资产交接中,才真正进行了清库(罐),历年损耗有了准确的数量。
报废的存货资产油品属易蒸发品,经营过程中,油品在存放、倒灌、零售、卸车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损耗,包括清罐损耗、脱水技术损耗以及日常泄露损耗等。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存货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
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
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存货预计残值率
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货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
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提供的
存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存货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
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
存货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
贵公司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共**类,分别为***类。报废资
产原值合计金额为元,已计提折旧金额元,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元,账面净值
金额元,企业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2011年度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915,363.59元,累计折旧为276,344.54元,预计残值为145,768.18元,申请税前扣除的净损失为2,493,250.87元。资产损失净额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损失净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残值
=2,915,363.59-276,344.54-145,768.18
=2,493,250.87(元)
2、贵单位2011年申请税前扣除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共计27小项。拆除报废的主要原因是该生产线已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工艺复杂、落后且安全隐患大,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
(二)调整金额说明
1、预留残值调整说明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2、减值准备调整说明
贵公司在以前年度对上述部分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并按计提减值后的资产账面净值计提折旧,且减值准备金额在计提当年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金额**元应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调整金额合计为元-元 =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元,经审核,调整金额**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三、在建工程损失
贵公司2011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在建工程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二)预留残值收入
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在建工程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贵公司在建工程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在建工程报废损失元,预留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