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设备用房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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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电设备房的设置要求

各类机电设备房的设置要求

各类机电设备房的设置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中心)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8.1.7及8.1.8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3.4.8要求,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二、安防监控中心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中14.9及23.2.7要求:(1)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

(2)安防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

与消防控制室或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

(3)安防监控中心接收、记录、电源装置等硬件设备宜安装在独立设备间内,并宜采取散热和降噪措施;(4)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机房,或与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机房时,配电箱可合用;三、柴油发电机房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5.4.13要求,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设备房管理规定(4篇)

设备房管理规定(4篇)

设备房管理规定设备房是指用于放置和维护各种设备设施的房间,包括电力设备、通信设备、水处理设备等。

为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设备房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设备房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并有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2. 设备房的进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阻挡消防通道,保证紧急疏散的通道畅通无阻。

3. 设备房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标识,提示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

4. 设备房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检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清洁度和正常运作。

5. 设备房内的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6. 禁止在设备房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挂悬挂物,禁止吸烟等危险行为。

7. 设备房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设备房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8. 设备房内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培训设备相关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9. 设备房的钥匙应妥善保管,只能由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人员持有和使用。

10. 设备房的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

以上是设备房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设备房管理规定(2)一、目的规范设备房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系统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二、范围适用于物业公司所属各物业服务中心设备房管理。

三、工作内容1、机房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房名称,并张贴"机房重地,非请勿进"的告示牌。

2、凡易燃、易爆的设备场站、高电压、危险等设备场所,在外围的入口或通道等显眼位置挂贴规范的警示牌。

3、各系统的设备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有统一规格的标识。

4、各系统按有利工作和安全原则在相应的设备管理阀门和电器开关上挂贴表明用途和状态的告示牌。

5、机房钥匙是专用钥匙,未经领班批准并登记在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或随意配制机房钥匙。

6、未经工程组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和施工等)禁止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机房有关规定,服从机房工作人员安排指导。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热交换间开水间60~100m22~3m2地下室或屋面(若有)每层设1.井内操作其井道净宽不小于0."7m,长度1."0~1."2m;管井外水管井、水表井:0."7~0."84 m2操作其长度不变,净宽可控制在0."4~0."45m,2.管道单排布置时,可向走道开足够宽的门,可在长度方向全部开门并向外打开。

1.变配电室(所)应接近负荷中心。

2.变配电室(所)应接近城市供电电源侧,进出线方便且设备吊装运输也方便。

3.变配电室(所)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近外墙部位,设在地下室时宜靠近制冷机房及水泵房,但不得与水池相邻。

4.变配电室(所)当供电距离较长,负荷较大时可按第1款所述原则分散设置,高层、超高层建筑可分散设在建筑的中段、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0.6%总建筑面积(≥200m),净高4."2~4."5m6.高层建筑的住宅小区,配电室的数量可以按7~9万平米设一个配电室,每个配电室的供电半径按250米考虑。

7.变配电室(所)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变配电室(所)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电气8."变配电室(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这些场所贴邻。

9.变配电室(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10."高压配电间长度>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在两端);变配电室(所)应设一个直接通向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1.柴油发电机房屋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靠外墙部位,宜靠近大容量应急负荷(如消防泵房等)或与低压配电室毗邻,靠外墙利于进新风排废风气,应注意风井在一层的位置。

2.柴油机房必须要设储油间(不超过8h用量),及气体灭火储40~100 m2(含储油间6 m)净高4m4.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烟囱直通塔楼屋顶、排出高温废气烟囱应采用耐火砖,内壁平整光滑。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8.生活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型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9.水池必须留人孔(700×700)在顶板或侧壁及直下池底的不锈钢钢梯。
10.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中水处理间及水池
150~250m2
净高4.2~4.5m
地下室或室外
5.电梯机房顶板不应直接为水箱内底板,应留至少500mm净空的水管及阀门位置,做双层楼板。




中央冷冻机房
0.5~0.8%总建筑面积
150~250m2
净高3.50-5m.
1.3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可利用地下室设置冷冻机房。30层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冷冻机房可分别设置在地下室、中间设备层、顶层。
2.冷冻机房应紧靠配电室。应设控制室和值班室。
空调机房
2~3.5%空调面积净高3.5~4.5m (实际应按设备高度确定)
1.空调机房尽量布置在负荷中心,要求有一面布置在外墙以利进新风。
2.集中式大型空调机房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
3.高层宜每层设置一个,功能复杂面积较大的可增设。每层在同一位置有利于管道设置及外墙风口处理,不宜穿过防火分区。
4.空调机房须有独立的通向室外的设备出入口。
2.当布置在建筑物内时,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需要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需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并设150mm高混凝土门槛。

设备用房面积与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与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类名称面积与净高设置要求别1. 水泵房不应设在有防振和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之处,宜设在地下室或独立建造。

消防水泵房一般设置在地下室贴邻水池和专用控制中心—配电室。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不被污染的措施。

3. 水泵房必须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并应设置进、排风井。

(0.7-1.0%) 总建 4. 设在建筑内的水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水泵房管道支架筑面积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固体传声措施。

水泵房及水(一般190~5. 水泵房应设置排水沟i=5 ‰及集水坑,排水沟应设在基础外侧。

池2)300m6. 水泵房的上下左右不得布置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其它用房.净高3m7. 污水泵房应单独建造。

8. 生活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型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9. 水池必须留人孔(700×700)在顶板或侧壁及直下池底的不锈钢钢梯。

10.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给防水池。

排中水处理间 2150~250m 地下室或室外水及水池净高 4.2~4.5m1. 燃油、燃气锅炉房宜独立建造,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贴邻民用建筑或民用建筑内的一层,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部位和重要部位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侧,并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2 100 150m~净高5~8m(卧2. 当布置在建筑物内时,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

锅炉房式锅炉与立式3. 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锅炉其净高要体隔墙和 1.50h 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需求不同)要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各种设备用房设置要求

各种设备用房设置要求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m;表6.8.1候梯厅深度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的规定;6.8.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 2.5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手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4、扶手带中心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5、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暖通和空调8.2.1民用建筑中暖通空调系统及其冷热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8.2.2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其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8.2.3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2、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应有实现热计量的条件;3、住宅楼集中采暖系统需要专业人员调节、检查、维护的阀门、仪表等装置不应设置在私有套型内;一个私有套型中不应设置其他套型所用的阀门、仪表等装置;4、采暖系统中的散热器、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8.2.4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2、废气排放不应设置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地带;3、机械通风系统的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4、通风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布置;5、通风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8.2.5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层高、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需要;2、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3、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4、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5、空调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8.2.6民用建筑中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2、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3、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4、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5、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6、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气流短路;8.2.7居住区集中锅炉房位置应防止燃料运输、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居住区环境影响;建筑物和场地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8.2.8为民用建筑服务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用房不宜设置在主体建筑中;需要设置在主体建筑中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当地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规定;建筑电气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2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高压配电室宜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8.3.2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有低于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天之骄子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8.3.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行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3、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4、发电机间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5、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室设置;6、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有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7、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8、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8.3.4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受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2、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中于65%;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3、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4、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5、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6、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于小0.8m;2、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3、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4、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30m;5、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6、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2、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3、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4、楼板的厚度、建筑物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5.大规模住宅小区(有多层、小高层、高层、部分商业),配电房的数量可以按5~6万平方米设一个配电室,每个配电室的供电半径按250米考虑。
6.高层建筑的住宅小区,配电室的数量可以按7~9万平米设一个配电室,每个配电室的供电半径按250米考虑。
7.变配电室(所)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变配电室(所)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8.生活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型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9.水池必须留人孔(700×700)在顶板或侧壁及直下池底的不锈钢钢梯。
10.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中水处理间及水池
150~250m2
净高4.2~4.5m
地下室或室外
4.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烟囱直通塔楼屋顶、排出高温废气烟囱应采用耐火砖,内壁平整光滑。
5.柴油发电机房屋顶,墙面都应做吸音处理,基础也应有隔振设施对排气管道也应进行消音处理。
6.柴油发电机若因尺寸较大,应预留安装的墙洞或楼板上的吊装孔。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柴油发电机房油箱气体灭火间
3~5m2
1.在储油间,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经常无人在场而又容易发生火灾的房间采用将灭火气体充满房间的方式灭火,房间面积需要3-5 m2。


变配电室(所)
0.6%总建筑面积(≥200m2),净高4.2~4.5m
1.变配电室(所)应接近负荷中心。
2.变配电室(所)应接近城市供电电源侧,进出线方便且设备吊装运输也方便。
3.变配电室(所)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近外墙部位, 设在地下室时宜靠近制冷机房及水泵房,但不得与水池相邻。
4.变配电室(所)当供电距离较长,负荷较大时可按第1款所述原则分散设置,高层、超高层建筑可分散设在建筑的中段、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各种设备用房设置要求

各种设备用房设置要求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m;表6.8.1候梯厅深度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的规定。

6.8.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手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4、扶手带中心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5、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屋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靠外墙部位,宜靠近大容量应急负荷(如消防泵房等)或与低压配电室毗邻,靠外墙利于进新风排废风气,应注意风井在一层的位置。
2.柴油机房必须要设储油间(不超过8h用量),及气体灭火储藏间,均应为防火墙与发电机房相隔,设甲级防火门(也应隔音)门应不小于900。
3.柴油发电机房应在外墙开口减压泄爆,开口部位设防火排檐。
消防控制室
30~60m2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用防火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耐火等级一级),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消防控制室应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及维修设备的必要空间。
3.消防控制室应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自动管(BAS)监控室
5.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独立的通风系统。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热交换间
60~100m2
地下室或屋面
开水间
2~3m2
(若有)每层设
水管井、水表井:
0.7~0.84 m2
1.井内操作其井道净宽不小于0.7m,长度1.0~1.2m;管井外操作其长度不变,净宽可控制在0.4~0.45m,
2.管道单排布置时,可向走道开足够宽的门,可在长度方向全部开门并向外打开。
电梯机房
16×电梯台数
净高3m
1.电梯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在机房平面中一般都要求设置风扇或空调。
2.消防电梯井底应有排水管排至容量达2m3水的集水坑,集水坑不应布置在电梯基坑内,应布置在靠近电梯机坑的基础外侧。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类别
名称
面积与净高
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设备用房面积及设置要求
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这些场所贴邻。
9.变配电室(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10.高压配电间长度>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在两端);变配电室(所)应设一个直接通向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柴油发电机房
40~100 m2(含储油间6 m2)净高4m
4.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烟囱直通塔楼屋顶、排出高温废气烟囱应采用耐火砖,壁平整光滑。
5.柴油发电机房屋顶,墙面都应做吸音处理,基础也应有隔振设施对排气管道也应进行消音处理。
6.柴油发电机若因尺寸较大,应预留安装的墙洞或楼板上的吊装孔。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柴油发电机房油箱气体灭火间
3~5m2
1.在储油间,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经常无人在场而又容易发生火灾的房间采用将灭火气体充满房间的方式灭火,房间面积需要3-5 m2。
2.气体灭火的防护区无窗的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各层配电房
5m2
尽可能与强电井相邻或合并。
强电井
1×1.5
=1.5~3.5m2
尽可能与配电房相邻或合并。
弱电井
0.8×1.2
=0.96~2.5m2
核心简。井操作时,井道宽度0.8~1.0m,长度1.2~1.5m。若井外操作,其长度不变,宽度为0.4~0.5m,沿长边向走道开门。
1.柴油发电机房屋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靠外墙部位,宜靠近大容量应急负荷(如消防泵房等)或与低压配电室毗邻,靠外墙利于进新风排废风气,应注意风井在一层的位置。
2.柴油机房必须要设储油间(不超过8h用量),及气体灭火储藏间,均应为防火墙与发电机房相隔,设甲级防火门(也应隔音)门应不小于900。
3.柴油发电机房应在外墙开口减压泄爆,开口部位设防火排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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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X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 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 1.5m ;表6.8.1候梯厅深度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的规定。

6.8.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 2.5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手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4、扶手带中心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5、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 2.3m;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暖通和空调8.2.1民用建筑中暖通空调系统及其冷热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8.2.2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其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8.2.3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2、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应有实现热计量的条件;3、住宅楼集中采暖系统需要专业人员调节、检查、维护的阀门、仪表等装置不应设置在私有套型内;一个私有套型中不应设置其他套型所用的阀门、仪4、采暖系统中的散热器、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

8.2.4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2、废气排放不应设置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地带;3、机械通风系统的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4、通风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布置;5、通风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5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层高、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需要;2、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3、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4、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5、空调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8.2.6民用建筑中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2、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3、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4、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5、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6、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8.2.7居住区集中锅炉房位置应防止燃料运输、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居住区环境影响。

建筑物和场地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

8.2.8为民用建筑服务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用房)不宜设置在主体建筑中。

需要设置在主体建筑中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当地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规定。

建筑电气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 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高压配电室宜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 1.8m 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耐火极限有低于 1.5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天之骄子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8.3.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 条的要求;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行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3、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4、发电机间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5、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室设置;6、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有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 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

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7、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8、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4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受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2、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或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或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 C,夏天不宜高于27C;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中于65%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3、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4、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5、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6、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于小0.8m;2、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4、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 〜0.30m;5、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6、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2、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3、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4、楼板的厚度、建筑物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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