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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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可以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及时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同时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4]1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以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十八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工作方法

首先,针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登记范围。大多数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关系基本满意的。可根据承包档案按规定内容和登记程序直接登记。也可在原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对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交回的承包地,统一分配给新增人口以后再进行登记。其次,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结束后,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地、荒沟、窑坑等农村土地,即:通过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变更登记。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的法律凭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荒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只限承包方使用。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尊重历史,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打乱重新发包;(2)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土地登记关键环节必须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户为基本单元,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农户土地承包面积和已经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现状据实登记;(4)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土地承包情况核实后,必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5)正确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弄虚作假;(6)及时发证到户,严禁扣证、压证,损坏农户利益;(7)建立健全《农户土地承包台账》,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8)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将土地承包方案、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等信息材料一式两份,由村委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三)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八、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登记颁(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第二轮土地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第二轮土地延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第二轮土地延包后颁证不规范的,需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九、哪些情况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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