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亲子鉴定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亲子鉴定在解决家庭纠纷、维护个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在亲子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司法黄牛”操控鉴定过程、虚假鉴定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规范亲子鉴定行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亲子鉴定行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整治目标1. 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和个人;2. 整治一批存在问题的鉴定流程和鉴定结果;3. 规范亲子鉴定行业秩序,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4.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行业监管1.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亲子鉴定机构的监管,严格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执业资格;2. 组织开展亲子鉴定机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违法违规的鉴定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规范鉴定流程1. 严格规范鉴定受理范围,禁止超范围开展亲子鉴定;2. 规范鉴定材料提取,确保检材和人身对应;3. 坚持鉴定人亲历原则,禁止代为鉴定;4. 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禁止泄露鉴定信息。
(三)强化技术支持1. 加强亲子鉴定技术培训,提高鉴定人员业务水平;2. 推广应用先进鉴定技术,提高鉴定准确性和可靠性;3. 建立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对鉴定结果进行实时监控。
(四)加大打击力度1. 严厉打击“司法黄牛”,杜绝操控鉴定过程、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2.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3.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对亲子鉴定知识的普及,提高群众对亲子鉴定的认知度;2.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亲子鉴定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3. 强化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诚信教育,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
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在我国司法鉴定是一类比较严格的法律鉴定,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的审查都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
我国对这类司法的违法处理,需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小编就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
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在我国司法鉴定是一类比较严格的法律鉴定,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的审查都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
我国对这类司法的违法处理,需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小编就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
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办理流程:⑴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⑵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⑶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会;⑷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厅长批准;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上做伪证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人作证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旨在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部分证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提供虚假的证言,这种行为被称为“做伪证”。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伪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做伪证的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二、法律上做伪证的定义所谓做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三、法律上做伪证的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对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民事责任做伪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做伪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对于做伪证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影响社会风气做伪证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司法公正,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做伪证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故意作虚假证明,为张某开脱罪责。
经查,李某的虚假证明导致法院对张某的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鉴定的原则有什么?
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鉴定的原则有什么?虚假司法鉴定的意思就是不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作出的鉴定意见,具体指鉴定机构受到暗示,通过人为操作的这种办法修改了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或者故意不受理司法鉴定的申请并出具虚假理由的退回函,这种行为也属于虚假司法鉴定行为。
虚假司法鉴定的这种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不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虚假鉴定;鉴定机构受到暗示、打招呼有意不予受理鉴定,并出具虚假理由的退回函,也同样属于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
司法鉴定作假的相关处罚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一、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错态度消极,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一万元罚款;有多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及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最新司法鉴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最新司法鉴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司法裁判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如果司法鉴定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将会是很大的。
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对▲司法鉴定行政处罚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下面小编为大总结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依据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二、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事实,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办理流程⑴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单位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⑵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⑶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单位听证权利,当事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会;⑷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厅长批准;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地方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1、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不予以处罚。
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怎么办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是民事纠纷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程序,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因为有的纠纷是不需要司法鉴定的。
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司法鉴定如果不合法的话对纠纷的判定结果影响是非常大的,那如果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话怎么办呢?▲一、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责任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停止执业、撤销登记)受理机构:浙江省司法厅项目类型:行政处罚事项设立依据: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人承诺书及法律依据
承诺书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确保司法鉴定质效,为法院审、执中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承诺如下:(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按照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与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不正当交往。
(三)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四)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如需进行破坏性检验检测,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五)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六)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对回避的要求。
(七)司法鉴定收费应当由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商定,协商时可以国家相关标准为基础。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行业规定的,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还要接受法院处罚。
(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本承诺书中所指的鉴定工作,包含法院在审、执工作中委托的司法鉴定和司法评估工作。
(十二)本承诺书应由鉴定人在接受法院委托之后签订并装入鉴定意见正本。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
司法鉴定做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年来,司法鉴定做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做假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相关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
二、司法鉴定做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做假的行为可能构成伪证罪、虚假鉴定罪等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1)伪证罪: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虚假鉴定罪: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做假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制裁。
具体包括:(1)警告:对鉴定人进行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吊销鉴定许可证:对鉴定人吊销鉴定许可证,禁止其从事鉴定活动。
(3)撤销鉴定资格:对鉴定人撤销鉴定资格,禁止其从事鉴定活动。
3.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做假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鉴定人因鉴定做假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鉴定人在鉴定合同中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意见,但实际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防范措施1.加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素养,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鉴定做假的行为。
2.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明确鉴定人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严格鉴定人资格审核对鉴定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加大处罚力度对鉴定做假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5.加强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鉴定做假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泰兴市、沭阳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登记而在省内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或虽经登记但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超越登记范围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第四条投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出具投诉书,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书中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二)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三)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第六条涉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司法鉴定结果有误该如何处理
司法鉴定结果有误该如何处理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热门城市:宿州律师银川律师江门律师咸宁律师四平律师扬州律师南充律师芜湖律师南通律师湛江律师由于司法鉴定书并不能涵盖所有问题,所以在一定情况下会产生偏差当遇到鉴定结果有误,可以参照本文中提到的司法鉴定原则进行审核,当出现违反鉴定原则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进行诉讼。
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司法鉴定有误时应该如何应对处理。
▲一、司法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
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鉴定证书作为一种权威的证明文件,在司法、行政、经济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鉴定证书造假事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定义鉴定证书造假,是指行为人故意伪造、篡改鉴定证书,使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鉴定证书造假属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利用伪造、变造的鉴定证书进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变造的鉴定证书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鉴定证书造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恢复名誉鉴定证书造假行为损害了他人名誉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鉴定证书造假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鉴定证书造假行为人进行罚款。
(3)吊销相关证件对于伪造、变造鉴定证书的行为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相关证件。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伪造了一份鉴定证书,用于骗取他人财物。
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甲还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湘司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湘司发〔2007〕116号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及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进行。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
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对于双方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于构成违法违规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一)司法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二)受理不属本机构鉴定范围或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案件的;(三)鉴定前向当事人泄露参加鉴定人员名单的;(四)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五)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六)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的;(二)将本人承担的鉴定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办理的;(三)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委托鉴定的;(四)违规出具鉴定文书的;(五)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宣传和承诺的;(六)为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作“关系鉴定”、“人情鉴定”,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七)协助当事人实施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诈性的行为的;(八)要求委托人或当事人为自己办理私事、接受吃请和礼品及有碍司法鉴定公正活动的。
个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对于个人行为有着严格的规范。
作伪证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
本文将探讨个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民众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一、作伪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作伪证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意见或者证据,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意见或者证据,足以使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发生错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作伪证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2. 民事责任(1)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对证人进行训诫,以示警示。
(2)罚款:人民法院依法对证人进行罚款,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3)赔偿:如果作伪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中的不利后果(1)败诉风险:作伪证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发生偏差,使当事人败诉。
(2)证据失效:作伪证的证言、鉴定意见或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3)司法公信力下降:个人作伪证行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4. 社会信用体系受损个人作伪证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使社会风气恶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防范个人作伪证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民众了解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
2. 强化证人责任:明确证人义务,加强对证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在诉讼过程中诚实作证。
3. 完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会予以严厉打击。
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一、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定义为他人作伪证,是指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司法机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2. 当事人、代理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3.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4. 其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二、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为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2)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使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情节严重的;(4)其他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妨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