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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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韶关市水务局2012年2月编制说明本汇编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又分水法律,水法规,水利部规章,广东省政府规章,水利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广东省水利厅文件等七个类别。

水法规又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先后排列,水利部规章按水利部文号、联合文号、其他部委文号先后排列,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按层级高低先后排列。

第二部分,内部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次排序。

本汇编中,每一类别(层次)按时间先后倒排列,即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后的排列在前,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前的排列在后。

本汇编的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水利部2010年第50号《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列内容为准,加上2011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政府规章以2011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为准。

不在上述范围的重要文件,编汇在“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省部门文件”类别中。

目录一、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20)(二)水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 (4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5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令) (60)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0)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6)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 (8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8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 (8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 (9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9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 (97)(三)水利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水利部令第43号) (100)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1号) (10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 (10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108)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111)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水利部令第32号) (11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 (1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 (1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 (12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7号) (12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1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13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5)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 (15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4年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15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15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159)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水利部令第12号) (16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水利部令第11号) (16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 (17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 (17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176)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水保[1998]546号) (17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18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18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修改) (19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19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19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2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2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20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水财[1994]292号) (20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0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 (210)《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令56号) (2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令第27号) (2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令第11号) (22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 (22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八部委令2号) (2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 (2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247)(四)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52号) (250)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 (253)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 (254)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 (257)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 (259)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 (26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 (26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 (265)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 (269)(五)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 (26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 (27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管理法(水安监[2011]374号) (274)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10]523号修改) (278)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安监[2010]316号) (279)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281)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283)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 (28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51号) (29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29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29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 (299)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 (301)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30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3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30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8]348号) (310)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312)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315)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农水[2008]119号) (31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水资源[2008]104号) (319)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3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 (321)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324)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电[2006]274号) (327)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电[2006]210号) (329)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 (331)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333)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335)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 (3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34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345)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34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35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35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7)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9)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65)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3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369)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 (372)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 (375)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 (376)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378)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 (379)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 (38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 (38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38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388)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394)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7)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9)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 (401)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 (4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4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4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417)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 (418)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419)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管[1994]106号) (420)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 (421)(六)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425)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30)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 (43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436)国务院批转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439)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 (442)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 (44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 (449)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 (45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 (458)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 (46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465)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 (468)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监察部令第13号) (470)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41号) (472)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29号) (47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475)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 (478)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土[规]字[1989]第88) (47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计[1999]20号) (480)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 (48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48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 (489)处理水库移民集体上访工作预案(移办[2003]73号) (49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粵发[2011]9号) (492)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 (496)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 (501)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粤办函[2012]52号) (502)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1]389号) (506)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71号) (510)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移[2007]2号) (511)广东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1]6号) (515)广东省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2) (518)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7号) (520)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07]4号) (521)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5号) (52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 (526)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 (528)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韶市联[2011]8号) (529)关于落实中共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韶府办[2011]184号) (531)(七)广东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 (53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意见(粤水建管[2010]8号248号) (535)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0]1号) (541)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 (543)关于加强我省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372号) (549)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建管[2009]276号) (548)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09]235号) (550)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试行BT模式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09]207号) (552)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砂现场管理职责的通知(粤水建管[2009]135号) (555)关于加强我省水库和河道岸线保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09]76号) (556)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09]70号) (559)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粤水建管[2008]274号) (561)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小水电分级管理的通知(粤水农电[2008]71号) (563)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08]115号) (567)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粤水建管[2008]108号) (571)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粤水建管[2008]107号) (57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粤水建管[2008]99号) (579)关于涉河建设项目采砂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水政[2007]13号) (581)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粤水基[2001]31号) (58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 (粤水基[1999]180号) (58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 (589)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63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6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 (646)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6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65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 (66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6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67)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670)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675)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 (678)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 (681)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64号) (683)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2号) (685)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2002年粤府令第75号) (688)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54号) (690)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23号) (69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 (695)韶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韶府[2008]102号) (697)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韶府[2008]101号) (700)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38号) (702)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韶府[2001]58号) (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29【实施日期】1991.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分部门、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应做到定员、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实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与水保"和环保与水保"三同时"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属各施工队应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责任目标,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境方针与目标一、项目的环境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

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作为工程是否创优的重要标准,严格贯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

二、项目的环境目标是:确保国家、地方政府及业主有关环保要求得到有效识别,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环境投诉处理率100%,争创环保先进单位。

第三章环保与水保相关部门职责一、项目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受项目部领导指导,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1、按照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程序文件》规定,识别并获取适用于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建立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3、协助最高管理者制定企业环境方针和目标;4、了解掌握各施工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动态,定期对环保与水保工作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项目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掌握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状况,参加工程项目的最终检验,对不符合环保与水保要求的工程,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6、负责环保与水保投诉的处置。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

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

目前,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

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2〕9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6.30【实施日期】1982.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2]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第三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

并成立以水利电力部为主,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参加的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和推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责任帮助当地社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这项工作。

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学研究等部门,必须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出版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对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

水土保持法精编版

水土保持法精编版

水土保持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增加农田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综合治理、持续发展、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路径。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推广水土保持生产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强水土保持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居住区、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人民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土地,应当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完整和保持其自然功能。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七条山地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治理土地荒漠化、坡地滑坡、泥石流、泄洪、洪水、小流域的防洪与水库正常淤积问题。

第八条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修建堤坝、河堤、堤防,控制水流,防止江河湖泊冲淤,保护河岸与湖滩。

第九条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河口滩涂开发,加强滩涂管理,控制水流,保护海岸线和港口。

第三章泥沙治理第十条泥沙治理包括岸边整治、内河淤积、库区冲淤治理等。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整体规划,对堤岸、河床、孔口、涧槽等进行修复,保持良好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修建水库时,应当根据特定条件,采取措施防治水库淤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的土地利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高山区、高原区、干旱荒漠区和脆弱生态区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特定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相关文件规定介绍

水土保持相关文件规定介绍

• 3、协同下放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 •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明确 核准权限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步下放水土保持 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权限。对2014 年10 月31 日前已由我部来自批水土保持方案,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2014 年本)》明确核准权限下放为地方人 民政府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水 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照核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相 应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
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
批。
•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
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 第五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 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 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
• 一、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办水保【2016】65号)
共10条
• 第一条 目的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
理可参照执行。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2015〕58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 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15〕247 号)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水土流失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调查和监测工作,查明水土流失状况,分析水土流失趋势,定期发布水土流失状况和趋势预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采取植树种草、封禁荒山、治理水土流失等措施,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缓冲带。

第九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和治理目标,制定水土流失治理规划,确定治理重点和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流失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和治理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相关水行政法律法规

相关水行政法律法规

水行政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水资源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目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15)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1〕420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35号 (23)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170号 (25)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1〕368号 (28)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1〕329号 (32)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通知办资源〔2009〕289号 (34)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宣传工作的通知办宣〔2012〕64号 (38)关于印发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水汛〔2009〕488号 (40)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 (48)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2009〕201号 (5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60)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1〕21号 (65)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1〕11号 (74)山西省水利厅、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晋水资〔2006〕283号 (81)关于开展山西省取水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水资〔2009〕238号 (9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110号 (99)关于下发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水资办〔2008〕3号 (102)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406号 (109)关于明确水资源费分成及缴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08〕89号 (112)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概述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概述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概述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水土保持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实施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控水土保持工作。

本文将概述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旨在提高人们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与理解。

一、国际水土保持法律法规1.《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旨在保护和维护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其中包括土壤和土地的保护。

各缔约方承诺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以保护土地生物多样性,防止土地退化。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土壤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以减少和适应气候变化对土地的不良影响。

二、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该法规定了我国的水土保持基本原则、任务和具体措施,明确了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重点强调对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和控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我国于2017年颁布实施的该法规定,建立了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框架,通过设置土壤监测、评价和修复等措施,保护土壤资源并减少土壤污染对水土保持的不良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该法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其中,涉及到水土保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是水土保持的基本要素,该法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在其中强调了对土地的保护与治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对土地的环境保护和治理。

在此基础上,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配套法规。

三、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水土保持法规。

这些法规侧重于本地区特定的水土保持问题和环境特点,力求更加精细化地管理和维护土地资源。

结语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水土保持政策文件

水土保持政策文件

水土保持政策文件
为了扎实实施好水土保持工作,促进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我
国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包括:
一、《国家中长期土地利用规划纲要(2006-2020年)》
该规划纲要明确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和发
展方向,提出了全面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要求科学规划和管理
土地资源,积极推进草地保护、干旱半干旱区水土保持和农村生态建
设等工作。

二、《水土保持法》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国
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制定了水土
流失治理和恢复措施的标准和要求,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戒
措施。

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通过该通知,水利部提出了一系列对口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地形
测绘与监测、土地水保工程建设、荒漠化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实践要
求和目标,为推进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四、《全国水土保持发展规划(2011-2020年)》
该规划是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规划,而且是水土保持工作的
顶层设计。

规划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
现状,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策略、政策、措施等,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支持。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水土保持是指对土壤和水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与保护的原则、土地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涉及到的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1. 提出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分类管理、统筹规划、保持生态功能等原则。

2. 设置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规划、监督、评估和执法等工作。

3.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定责任:明确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水土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该法规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原则、管理机构、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目标与原则:明确了水土保持的总体目标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并提出了依法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等原则。

2. 设立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设立了水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

3.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强调了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的责任,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三、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还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需求。

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往往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作出的细化和补充。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的水土保持规定,以及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1. 概述水土保持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持水土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综合性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管理和修复水土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水土保持领域的法律法规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中国水土保持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共计五章,包括总则、水土保持规划和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税和费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组织领导,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的工程建设。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一大难题,为了防治土壤污染并保护土壤资源,中国于2018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该法共计八章,包括总则、监测与评估、防治与修复、保护、利用与开发、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相应的监测、评估、防治和修复措施。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土壤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中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

该法共计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节约用水、水权、资金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按照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机构,制定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水资源。

该法还规定了水资源利用的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机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5.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完善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制体系。

2021年水土保持设计编制依据的法规文件清单

2021年水土保持设计编制依据的法规文件清单

2021年水土保持设计编制依据的法规文件清单12.1 编制依据12.1.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10月1日实施)。

12.1.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号,2017年1月18日);(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2017年11月13日);(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3]188号,2013年8月12日);(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山东省水利厅鲁水保字[2016]1号);(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6)《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鲁政字[2016]270号);(7)《临沂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临政字[2017]148号)。

12.1.3规范标准(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6)《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9)《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篇章

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篇章

1 水土保持1.1 概述1.1.1水土保持设计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国务院1993 年8 月 1 日第12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1月1日)。

2)技术规范与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4)《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1996);(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规范》(GB/T15774-1995);(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996);(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1.1.2项目概况梦幻三湘旅游度假区科技小镇新建水利工程为某水库。

该水库位于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车江片区樟树村李家祠堂前,属湘江一级支流幸福河流域。

坝址以上总集雨面积为8.53km2,(其中上游4.85km2为栗子桥水库通过活龙江隧洞的外引集雨面积,通过闸门控制)。

干流长度5.69km,干流比降20.0‰。

是一座以旅游开发、景观为主,兼有防洪、灌溉等综合效益的小(二)型水利工程。

某水库为小(Ⅱ)型水库,大坝为均质土坝,水库工程等别为Ⅴ等,主要建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

本次洪水设计洪水标准采用30年一遇设计,300年一遇校核,消能设计为10年一遇。

枢纽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涵洞等建筑物。

水土保持法规文件汇编

水土保持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一条在山区、原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保护和恢复土地的水土资源,实现良好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1. 水土保持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水土保持的定义和重要性1.2 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3 水土保持的主要内容和方法2. 国际水土保持法律法规2.1 国际水土保持组织和协定2.2 国际水土保持法律框架和标准3. 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3.1 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体系3.2 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2.1 水土保持规划和管理3.2.2 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3.2.3 水土保持经济政策和财政支持3.2.4 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估3.2.5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4. 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4.1 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层级和适用范围4.2 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5. 涉及水土保持的其他法律法规5.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5.2 农业法律法规5.3 林业法律法规5.4 水利法律法规6.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监管和执法6.1 监管机构和职责6.2 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7.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7.1 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目标7.2 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方法8.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完善8.1 法律法规改革的背景和原因8.2 法律法规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附件:1. 相关报告和研究成果2. 水土保持规划和设计范例3. 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建设指南4. 监测和评估方法和工具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土资源,防止土地沉降、水土流失和侵蚀等现象的行为。

2. 水土保持规划:科学规划土地利用、保护和恢复水土资源的行动计划。

3. 水土保持工程:采用工程手段,防止和减轻水土流失和侵蚀,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的系统和设施。

4. 监测和评估:通过监测指标和评估方法,对水土资源的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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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
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
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
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
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
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
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
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一条在山区、原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有
关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乡(镇)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生产建设、开发利用地面和地下资源,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
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
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储放场堆放。

严禁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
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等。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
土存放地的裸露地面,必须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因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措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按实际造价或每平方米二角至五角的标准交
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治理。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
案。

地质矿产部水利部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发[1993]227号 1993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现就开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
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
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
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
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
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
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
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水发[1994]69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
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
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保(水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此页无正文)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
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照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
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5—10元的标准征收;
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缴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
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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