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办法(doc 11页)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办法(doc 11页)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办法(doc 11页)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江苏标准2020版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江苏标准2020版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防雷装置效果,明确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中的防雷装置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 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筑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简称。

3.2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3.3接地装置earth-termination system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入大地。

3.4接地体earth electrode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3.5人工接地体manual grounding为接地需要而埋设的接地体。

一般可分为人工垂直接地体和人工水平接地体,二者可以结合使用。

3.6自然接地体natural grounding具有兼作接地功能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建筑物各种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体。

具有兼作接地功能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各种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统称为自然接地体。

3.7工频接地电阻power frequency ground resistance工频电压流过接地装置时,接地极与远方大地之间的电阻。

其数值等于接地装置相对远方大地的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保证发射和接收微波线路的安全可靠,本办法制定以管理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

(二)经审核,合格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在《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中记载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技术服务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中记载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

(三)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协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检测资质协议》。

(四)当发生雷击事故或雷电防护装置有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整改处理,根据整改处理情况再次进行质量检测。

(五)定期检查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雷电防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一)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的目的是通过对申请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的质量认可活动,强调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社会对于微波线路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发放机构应当依据微波线路装销从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发放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由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出具,用以确立检测、保养、应急处理等工作人员的资质。

(二)持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检测资质,凭借合法的手段,申请检测资质的材料应全部完备,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四、质量检测(一)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从事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等工程的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定期检测;(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监测项目的数量,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缺陷或疑虑进行整改处理,并向有资质的检测组织进行检测。

五、在线审核(一)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用于审核、受理和确认检测资质等有关事项。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江苏标准2020版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江苏标准2020版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防雷装置效果,明确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中的防雷装置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 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筑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简称。

3.2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3.3接地装置earth-termination system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入大地。

3.4接地体earth electrode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3.5人工接地体manual grounding为接地需要而埋设的接地体。

一般可分为人工垂直接地体和人工水平接地体,二者可以结合使用。

3.6自然接地体natural grounding具有兼作接地功能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建筑物各种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体。

具有兼作接地功能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各种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统称为自然接地体。

3.7工频接地电阻power frequency ground resistance工频电压流过接地装置时,接地极与远方大地之间的电阻。

其数值等于接地装置相对远方大地的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13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雅鸣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一条中“(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将《办法》所有条款中的“防雷装置”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将第二项修改为:“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2.总规划平面图;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光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是指为了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能够满足相关要求,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和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相关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首先,对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评审与审核工作,需要明确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评审标准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评审程序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评审、现场评审等环节,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进行明确。

主体责任涉及到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用户单位等不同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监管机构需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用户单位报告检测结果。

用户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配合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管理要求包括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组织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检测工作的高效进行。

管理制度应包括资质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对检测资质的申请、发放、保持和撤销等环节进行规范。

质量控制体系应包括设备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和检查要进行规范。

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特殊监督以及用户投诉的处理等环节,确保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人员的培训与资质情况、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等方面。

综上所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是对检测机构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相关评审标准和程序、界定主体责任、规范管理要求以及进行监督和检查等措施,能够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水平,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雷电防护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所实施的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质量考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第三条省气象局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气象局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要求建立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其成员由防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对具体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组的组建,应从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

1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

考核组应确定一人为考核组长,组长对考核结论负责。

第七条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检测单位无利害关系;(二)考核组独立对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所获得的被考核检测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可以由考核机构组织集中考核,或依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申请考核。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向省气象局提出质量考核申请,填写《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是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所安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检测资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用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与用户签订《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附件2)。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流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表(附件3)。

《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

《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

《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国务院“放管服”的积极响应,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略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规范服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关于《办法》的起草依据及过程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以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等有关标准规定,参考了杭州、衢州等市的政策措施。

今年8月,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并与市信用办多次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办法》的初稿。

三、主要内容《办法》全文共分7章28条,第一章评定依据及适用范围,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信用评定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规定了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的内容及采集方式;第三章信用等级及评定程序,明确等级标准及含义,规定了评定步骤以及检测机构需要准备的材料,气象主管机构的受理和初审、评定意见和结论、公示等;第四章结果应用和管理,包括信用评定结果公开、差异化管理、建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等内容;第五章“黑名单”认定与管理,规定了“黑名单”的认定范围、流程以及信用的修复;第六章异议处理,规定了出现异议如何处理;第七章附则,规定了信用评价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作为附件,共有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6个分项36个扣分项,另有2个加分项,对各防雷检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计算总得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及初审合格后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上报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第五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第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八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四)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五)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十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第十二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甲级资质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第十四条满足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报告;(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五条满足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出具的工程项目已经使用一年以上的证明;(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的投标书(如有),勘测报告,设计报告,合同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报告,预(决)算报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全套技术资料;(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与第(二)项《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全部对应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第十六条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乙,丙级资质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资质单位年度检查的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4月30日.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二十一条具有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年检申请报告书一份,承接工程相应的合同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本年度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情况总结材料一份(资质单位应结合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与资质等级相应条件逐一自查说明);本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资质单位提交的全部年检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并对照资质条件作出年度检查合格,不合格的相应结论.受检单位提供年检材料真实,本年度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完全符合原资质等级规定条件,未发生本细则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应确定为合格;受检单位提供虚假年检材料或本年度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符合原资质等级规定条件或本年度资质单位发生过本细则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在三个月内予以整改.年度检查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具有资质认定权的气象主管机构降低一个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第二十六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资质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项目的,应当到本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或资格;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质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三十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五)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防雷工程的;(六)非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单位未经本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的;(七)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八)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江苏省气象局制定的《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苏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苏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评价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所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公开、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的监督,对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引导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资质等级和有效期、联系电话等;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专业和防雷执业人员能力评价证书号、联系电话;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学历情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证明情况等。

江苏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江苏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材料清单1、《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协议》复印件一份;2、防雷技术服务单位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复印件一份;3、经过防雷技术服务单位技术评价的防雷设计施工图;4、专业防雷工程单位防雷施工资质证复印件一份、人员防雷施工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5、防雷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视项目情况)。

编号: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江苏省气象局监制乙方:(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名称)为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所建工程的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所建工程概况: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m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止。

三、甲方职责:1、甲方的设计方案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经审核合格,并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方可投入施工。

2、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并提供乙方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3、甲方应协调施工单位,根据乙方《建设项目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告知单》规定的工作环节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开展跟踪检测。

4、甲方应依法报审相关材料,对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组织落实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参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

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可从事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部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 1
作。

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
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质量的抽样复查工作。

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并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80%; 2、检测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文件或证书;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江苏省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等有效证件。

(六)
具有与检测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2
第十一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二)单位基本情况;(三)单位事业法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和检测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证书复印件;(五)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申请表;(六)质量管理手册;(七)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八)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九)检测人员的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

第十二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大型企业内部具有二级企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自检单位必须具有3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2、自检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文件或证书; 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江苏省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等有效证件。

3
(四)具有与防雷装置质量自检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二)单位基本情况;(三)二级法人的有效证件和检测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证书复印件;(四)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申请表;(五)质量管理手册;(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八)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

第十四条江苏省气象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经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过,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对评审认证合格的单位,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签署审批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证书》或《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对评审不合格的,于十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原申请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由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年审。

无年审合格章的,资质认证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或自检的单位应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和意 4
见,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警告、责令停止检测直至注消检测资质。

(一)不符合原申请和审批条件的;(二)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不按管理规定上报工作总结、检测资料的,不接受抽样复查的;(三)因重大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自检单位超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质量检测的;(五)转借、转让或
擅自涂改资质认证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