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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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郑商函〔2024〕342号
•【施行日期】2024.06.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
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郑商函〔2024〕342号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2024年6月4日结算时起,锰硅期货2407、2408、2409、2410、2411、2412及2501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

二、自2024年6月4日起,硅铁期货2407、2408、2409、2410、2411、2412及2501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和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均调整为12元/手。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相关
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5月31日。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共60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某投资者以100点权利金买入某指数看涨期权合约一张,执行价钱为1500点,当相应的指数()时,该投资者行使期权可以不亏损。

(不计其他交易费用)A.小于等于1500点B.大于等于1600点C.等于等于1600点D.大于等于1500点【答案】B【圣才专家解析】买进看涨期权的损益如下:,S:标的物的市场价钱;X:执行价格;C:看涨期权的权利金。

2.下列采用集中交割方式的期货物种是()期货。

A.棕榈油B.豆油C.豆粕D.白糖【答案】A【圣才专家解析】目前,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集中交割方式;郑州商品交易所采用转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合约进入交割月后就可以够申请交割,而且最后交易日事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一次性集中交割;大连商品交易所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转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采用集中交割方式。

3.以下关于期货交易所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B.参与期货价钱的形成C.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D.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答案】B【圣才专家解析】期货交易所通常具有以下5个重要职能: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④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⑤发布市场信息。

4.1982年,美国()上市交易价值线指数期货,标志着股指期货的诞生。

A.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B.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C.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D.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答案】C【圣才专家解析】1982年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开发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使股票价钱指数也成为期货交易品种。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基础知识)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基础知识)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基础知识)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总分:10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2.以下有关交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2012年5月真题](分数:2.00)A.期货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B.商品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C.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可用于交割D.沪深300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解析:解析: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3.期货合约是由( )。

[201 1年11月真题](分数:2.00)A.中国证监会制定B.期货交易所会员制定C.交易双方共同制定D.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解析:解析: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即期货合约的买卖,它由远期现货交易衍生而来。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4.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是( )期货。

[2011年9月真题](分数:2.00)A.大豆B.黄金C.白糖D.股票指数√解析:5.我国期货交易所涨跌停板一般是以期货合约在上一交易日的( )为基准确定的。

[2009年11月真题] (分数:2.00)A.开盘价B.结算价√C.平均价D.收盘价解析:解析: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的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口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发布之⽇起施⾏。

特此通知。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为,保护期货交易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公开的集中交易⽅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式进⾏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存管银⾏、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章交易业务第⼀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法正常运⾏的,可以申请使⽤应急交易场所。

第⼋条交易所建⽴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第47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1.《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郑商发〔2010〕181号);2.《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1〕79号);3.《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郑商发〔2012〕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132号);4.《关于停止适用<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个别条款具体规定的通知》(郑商发〔2015〕157号);5.《关于<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6〕109号);6.《关于期权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函〔2017〕60号)。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2018年8月24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有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删除了交易所可以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
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提高保 证金和强行平仓的规定。
3.新品种上市合约涨跌停板。新品种期货合
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过大不利于发现 真实价格。因此,第十九条将新品种上市合 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5倍改为3倍。
4.强制减仓。
原规定: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 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 强制减仓。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 定价幅2倍的套期保值持仓在强制减仓时排在 最后。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不利于控制风险, 也给具体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本次统一规定当市场进行强制减仓时,所有 类型的持仓同等对待,不再有类型先后之分。
(八)限期平仓。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原第三十一条: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的第1款“参 与期货交易的”, 在新办法中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原第三十三条中“《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九条”, 在新办法中改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一条”。 原第三十七条:“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按照或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 处罚”, 在新办法中改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交割月前一月限仓
新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 品种 强麦 硬麦 一号棉 菜籽油 白糖 PTA 上旬 18000 27000 30000 30000 中旬 10000 18000 20000 25000 下旬 6000 9000 10000 20000 上旬 4800 15000 20000 20000 非期货公司会员 中旬 3600 7500 10000 10000 下旬 2400 3800 5000 8000 上旬 2400 6000 8000 10000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确 保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强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确保市场 的稳健运行。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
加强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避免盲目投资和交易。
人员培训与管理
风险管理意识培养
加强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制度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
06
对策建议与展望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01
制定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政策,加强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监
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02
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
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信息。
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03
积极推动市场参与者提高风险意识,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推
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 责任,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这些制度的背景是郑商所为了应对菜籽油市场的波动性,防 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制度范围与对象
这些制度适用于郑商所上市的所有菜籽油合约,包括但不 限于近月合约、远月合约和跨月合约。
这些制度适用于参与菜籽油交易的所有会员单位、客户及 相关人员,以及郑商所的内部员工。
02
菜籽油风险管理的内容
风险管理原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精)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精)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商发[2013]210号【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商发〔2013〕210号)各会员单位、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平稳运行,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年8月29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法规、政策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规定,结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供期货保证金存管和出入金等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存管银行进行管理,交易所、存管银行及其有关业务人员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二)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人民币,总资产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分支机构在 600 个以上,且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四)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符合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要的设施和技术水平,具备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且最近3年系统运行稳定。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框架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处理 和监控等环节,确保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管理
和控制。
组织与职责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审核风险管 理策略和监督风险管理执行。
各部门和业务单元应明确风险管理职责,配备足够的风险管 理人员,以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风险识别与评估
定期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包括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确保及时发现潜在风 险。
总结词:安全合规、保障资金、 降低投资风险
1. 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 范资金账户的开设、使用和注销 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
3. 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 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交割风险控制
总结词: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交 割效率
3. 对交割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及 时处理和记录,防范交割风险的发生。
提高执行力
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 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 行力度。
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对菜籽油风险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 为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 行。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菜籽油市场波动性较大
由于菜籽油市场的波动性较大,价格常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供需关系、气候变化、政策调整等。因此 ,交易所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市场波动对会员和客户造成的影响。
详细描述:仓单风险控制主要针对菜籽 油仓储和物流环节的风险进行管理,主 要措施包括
1. 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制度,明确仓单 的生成、流转、注销等各环节的操作规 范和管理责任。
资金风险控制
详细描述:资金风险控制主要针 对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 全进行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文字号】郑商发[2010]181号【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0.10.25【实施日期】2010.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根据有关业务细则规定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现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出现异常情况的,有权对有关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情形:(一)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1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3月12日郑商发[2018]46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白糖期货1909合约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20年8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2020〕65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

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等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郑商所限仓制度

郑商所限仓制度

郑商所限仓制度郑商所限仓制度是指郑州商品交易所所实行的一种管理期货市场风险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限制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所能持有的合约数量,以达到期货市场稳定、防范风险的目的。

本文将从限仓制度的背景、实施原则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期货市场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之一是高度杠杆化交易。

投资者仅需支付一小部分保证金即可参与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从而获得收益或面临损失。

然而,大幅度的杠杆交易可能导致市场波动加剧,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限仓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施原则郑商所限仓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识别与分类:根据各品种合约的价格波动幅度和市场风险等级,将期货品种划为不同的风险类别。

不同风险类别的合约将设定不同的持仓限额。

2. 合理稳健的限制:根据期货品种的市场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交易和集中风险的产生。

3. 动态调整:根据市场风险的变化和投资者需求的变化,周期性地对限仓制度进行调整。

这样可以让制度更具适应性和灵活性。

三、实施效果郑商所限仓制度的实施对期货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

1. 风险防范:通过限制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中的持仓量,可以控制投资者的风险暴露,降低市场风险。

这对于保证期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 投资者保护:限仓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限制了投资者所能承受的风险,从而降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损失。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3. 市场稳定:通过限制投资者的持仓量,可以减少市场的异常波动和价格的剧烈波动。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减少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4. 监管有效性:限仓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工具,可以有效监控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通过对持仓量的限制,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管理。

四、应注意的问题尽管限仓制度在管理期货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1. 利益平衡:限仓制度的实施应平衡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之间的关系。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菜籽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菜籽油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菜籽油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

菜籽油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八条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菜籽油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2018年8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24日(2018)第46号公告发布,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义务,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报备内容保密。

第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第四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五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八)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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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交割月前一个月品种上旬中旬下旬8%15%25%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第八条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N=(Pt—P0)/P0×100% t=4,5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第十三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出入金;(二) 限制开、平仓;(三) 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强麦、硬麦、一号棉、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二十条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二十一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二十二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暂停开、平仓;(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

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一)申报数量的确定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一。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新挂盘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限仓制度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九条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三十条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手):第三十一条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手):第三十二条交割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手):自进入交割月起,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

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第三十三条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亿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0.5;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800亿元、客户数1000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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