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1.警告: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
2.严重警告: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
3.记过: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4.留校察看: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5.勒令退学:适用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二、处分程序1.学生违纪后,由当事人或知情人向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填写《学生违纪报告单》。
2.院(系)或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4.学生工作部将处分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学生组织或撤销相关职务。
三、有关条款的解释1.“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偶尔发生的、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较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为严重、但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
5.“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已造成较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6.“勒令退学”,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的学生,或在学习过程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学校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学〔200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者,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四条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组织或参与邪教、迷信活动,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参加罢课、罢餐、静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或带头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违纪处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不含独立学院)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制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未尽事宜,可依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八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以不当手段私下了结的;(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一人有两次(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校内各类学生组织有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调查,并能主动向组织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认错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法纪、校纪的;(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十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者;(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四)共同违纪为首者;(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者;(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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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9、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至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具、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1、偷窃公私财物者(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拾捡能知失主的物品或者磁卡(如饭卡)等而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1)一般性抢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哄抢或者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抢夺、抢劫公私财物未遂者,可以酌情减轻一级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一次或者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在校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的,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