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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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9、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

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至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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