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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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第六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监督 管理工作。
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 防接种。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
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 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
第六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 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 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人体健康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根本目的。这一根本法律精神渗透于所 有具体法律条文之中,它是理解具体法律规定的钥匙。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
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
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 传染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 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法律、法规对医院感染防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医院感染防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医院感染防治的规定
国家对医院感染防治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并且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感染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并且要加强医院感染的防控工作。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教育和培训。

3.《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防治制度和传染病防治制度,并且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感染监测和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并且要加强医院感染的防控工作。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教育和培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感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并且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该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感染监测和报告。

综上所述,国家对医院感染防治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
训和教育,建立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信息,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传染病防治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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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 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 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⑤甲 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 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 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 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 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 和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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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
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
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
危险性废物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点:①含有感
染性物质,②具有遗传毒性,③含有毒性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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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 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人事有关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 施,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 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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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 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 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 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 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 运输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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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卫生部•【公布日期】2004.04.0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称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

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较充分。

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修订。

2003年6月,国务院将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工作日程,同意由卫生部、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工作小组,开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卫生部、法制办在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家和社会学、法学专家的意见,并赴上海、内蒙古、贵州、云南等地调研,赴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和瑞士、英国考察。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该征求意见稿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三学社、中华医学会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共9章80条。

该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理念,从预防预警制度、报告制度、管控与医疗救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明确规定。

一、传染病等级划分我国按照发病率、病死率与传播率等多个维度,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5项传染疾病。

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项传染疾病。

二、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1、发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更严格的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概述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在人群中传播的疾病。

为了防控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要求。

二、国家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基本法律,于2004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 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于2005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制度、隔离措施、病原携带者的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3.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传染病疫苗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

该法规定了疫苗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制度以及疫苗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等内容,保障了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传染病预防控制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传染病应急管理等内容,提高了传染病的防控能力和应对能力。

三、地方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

1. 北京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北京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于2013年颁布实施,明确了北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等内容,为北京市的传染病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于2015年颁布实施,对上海市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隔离措施、病原携带者的管理等内容,保障了上海市公众的健康安全。

3. 广州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广州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于2017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广州市传染病防治工作。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报告制度、传染病应急管理等内容,提高了广州市对传染病的防控能力。

传染病防治制度

传染病防治制度

传染病防治制度传染病防治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措施。

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的疾病,如流感、肺结核、艾滋病等。

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治制度对于保护公众免受传染病的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法规为了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治制度,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测和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建立了监测和报告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设立了传染病监测点,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传染病相关数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

同时,建立了传染病报告制度,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确保传染病的发现和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

三、预防控制措施为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

首先是加强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其次是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接种工作,推广疫苗接种,提高人群的免疫力。

此外,还加强了传染病的环境卫生管理,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食源性传染病的发生。

四、疫情应对措施当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是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向公众通报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提醒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其次是组织疫情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制定相应的防控策略。

同时,还要加强医疗救治能力,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五、国际合作传染病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制,参与国际传染病防治合作项目,共享经验和技术,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国际传染病防治事业做出贡献。

六、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传染病防治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了监督和评估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卫生法

卫生法

卫生法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用以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爱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使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法》、《结核病防治办法》等专门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条文。

狭义的传染病防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简介: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1)总则部分1)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立法宗旨除“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之外,还增加了“保障公共卫生”。

指导思想除保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外,还增加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防治原则。

2)关于传染病的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爱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勾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防治制度

传染病防治制度

传染病防治制度一、引言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在人群中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的爆发和传播对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传染病防治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的本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全面、高效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四、组织机构1. 中央卫生与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全国传染病防治政策,协调各地区的防疫工作。

2. 地方卫生与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监测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3. 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的诊断、治疗和隔离工作,同时开展传染病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

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五、传染病监测和报告1. 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监测系统,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疫情。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传染病监测数据,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和公众通报疫情。

六、传染病预防和控制1. 加强传染病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

2. 实施疫苗接种计划,提高疫苗接种率,减少传染病的发生。

3. 加强卫生监督,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的清洁。

4. 加强传染病的早期发现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5. 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控制传染病的输入和输出。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1. 建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调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

3.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传染病防治工作评估和监督1. 定期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的控制措施
1.①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 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 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 的要求采取措施;
3、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 除交通工具 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 媒生物的危害。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 公共卫生设 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 、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 处置。
(三)做好计划免疫接种
计划免疫是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
依照规
定的免疫程序,在易感人群中有目的、 有计划地进行各种生物制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 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 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 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 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 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品的预防接种
(四)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 制度。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 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 和方 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 方案。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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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控制
(三)紧急办法
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 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同意,采取以下紧急办法: ⑴限制或者停顿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 群聚集活动; ⑵停工、停业、停课;⑶封闭 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⑷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 动物、家畜家禽;⑸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 场所。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发生、流 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原因,进行监测;对 国外发生、国内还未发生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 生传染病,进行监测。
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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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传染病预警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发出传染病预警后,应该按照传染病预防、 控制预案,采取对应预防、控制办法。
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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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疫情汇报、通报和公布
(一)疫情汇报
义务汇报人:城镇居民、机构团体、车站、 码 头、机场、饭店职员及其它人员 责任汇报人:执行职务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 疫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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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汇报时限
发觉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肺炭疽、传染性非经典肺炎 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该在2小时 内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3、对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验;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验,并对饮 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给活动以及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品进行监督检验;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验;
1、法定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包括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测、报告、治疗和康复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措施,确保传染病的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和控制。

第四条国家实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国家实行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传染病防治技术和方法,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规划,明确传染病预防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对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趋势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预防需要,开展免疫接种工作,提高人群的免疫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传染病预检、漏检、复检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第三章传染病控制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并做好疫源追踪、消毒、杀虫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保障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保障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保障规定(一)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调查取证和控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3、执法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二)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1、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传染病防治法培训

传染病防治法培训

(六)具体实施:
1、每年组织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学习传染病 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内容及 人员签到记录存档。
2、各医疗机构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 传染病知识一次,并有签到记录存档。
3、各医疗机构有完善的门诊日志。门诊日志 内容包括:姓名、家长姓名(14岁以下患儿时必 填)、性别、年龄、详细家庭地址、就诊时疾病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 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 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 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 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 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 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 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 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 教育的公益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 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 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 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 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 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 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 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 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 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 公布
一、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 、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均有义务 • 责任报告人: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
员及个体开业医生 • 、报告的内容: • 、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 、疫情的报告时限及方式 • ⑴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卡由首
诊医生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报告卡。
列入乙、丙类病种。
目录
四、传染病病人、携带者和疑似 病人合法权益保护
•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 ⑴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
方案;
• ⑵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 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 ⑶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
• 个月宝宝乙肝疫苗(第三次)流脑疫苗(第一次)乙肝疫苗 ():流脑疫苗
• 个月宝宝麻疹疫苗(初种)乙脑疫苗(初种)麻腮风疫苗乙 脑疫苗:
• 个月宝宝流脑疫苗(第二次)流脑疫苗:
• 周岁宝宝甲肝疫苗 乙脑疫苗(加强)百白破疫苗(加强) 小儿麻痹疫苗(部分加强)甲肝疫苗():乙脑疫苗:
• 周岁宝宝小儿麻痹疫苗(加强)免费
•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 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 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 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 为。
• 三、法定管理传染病 • 种,甲、乙、丙三类 • 甲类:强制管理 • 乙类:严格管理 • 丙类:监测管理 • 在卫生管理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就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 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人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人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人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1。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ppt课件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ppt课件
明确国家、社会的责任,保障传染病病人及 时得到救治;
调整了传染病病种;
增设了交通卫生防疫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 疫机构对传染病的可操作条款;
设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尤其 是较多条款规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 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 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2008年5月2日,手足口病纳入丙类管理传染 性疾病。
麻风病原来是乙类传染病,后作了调整。 人类历史上几次大的传染病疫情
卫生部公布2012年1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2012年1月(2012年1月1日零时至1月31日24时), 全国(不含台港澳,下同)共报告法定传染病413899 例,死亡793人。其中,甲类传染病无发病、死亡病 例报告。乙类传染病中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 质炎和白喉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外,其余23种传染 病共报告发病248104例,死亡783人;报告发病数居 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细 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淋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 总数的96%。
09年1月云南发生一起霍乱疫情
09年1月15日至17日,云南通海县四街镇四寨村一农户 举行丧宴,来自通海县、华宁县、江川县的585人参加 。18日3时,一名村民出现腹泻,并于当日前往通海县 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其后相继又有两名同组村民到通 海县人民医院就诊。21日上午,玉溪市疾控中心初步判 断为霍乱O139感染。22日2时,经云南省疾控中心检测 复核,确诊为霍乱弧菌O139感染。在参加丧宴人员中 有26人曾于去年到过霍乱流行的疫区旅游,其中1人在 丧宴上全程帮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 监测报告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 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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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报告人——卫生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 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 按照规定时限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做好病情 记录,采取控制传染病传播的措施。
? 义务报告人——发现疫情的任何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 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应当及时向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的时限:日常疫情报告
传染病的预防
?1)监测——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预警——
卫生部或省级政府发布预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 构具体开展预防控制工作,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 位对血液储备疾病的防治。
传染病的预防
?3)其他措施
A、传染病菌种、毒种库的管理 B、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物品的处理 C、大型建设项目——施工环境卫生调查
不同类的控制措施
?A、甲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隔离、留验、强制措施 ?B、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 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C、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 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 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的分类变更
?A、其他传染病据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 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卫生部决定并发布 ?B、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 性传染病——可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 管理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疫情报告的时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责任报告人以最快方式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卫生防 疫机构以最快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省级政府 6小 时内报告卫生部
疫情公布
?卫生部公布 ?卫生部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a) 概述 b)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规定
——疾病预防与控制的法律制度(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a) 概述 b)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规定
c) 疫情报告与公布的法律规定 d) 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 e) 医疗机构接诊和治疗传染病病人的
法律规定 f) 有关传染病监督中的控制措施 g) 法律责任
传染病的概念
?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 ?能够在人与人、 ?动物与动物、 ?人与动物间 ?相互传播的 ?疾病。
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 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 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 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 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 疾
医疗机构的控制措施
?5)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医疗废物——消 毒与无害化处理 ?6)隔离期确定 ——据医学检查结果 ?7)应隔离而拒绝隔离、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 —公案机关协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控制措施
?1)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3)卫生处理措施
物资调拨、人员调遣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a) 概述 b)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规定
c) 疫情报告与公布的法律规定 d) 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 e) 医疗机构接诊和治疗传染病病人的
c) 疫情报告与公布的法律规定 d) 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 e) 医疗机构接诊和治疗传染病病人的
法律规定 f) 有关传染病监督中的控制措施 g)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控制措施
?1)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 ?2)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例——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 离治疗 ?3) 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 预防措施 ?4)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治疗与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广义
狭义
?由国家制定或颁布的,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 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 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 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V.S.
?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监 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Nhomakorabea染病的分类
?分类情况 ? 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 B、乙类传染病 ? C、丙类传染病
D、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a) 概述 b)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规定
c) 疫情报告与公布的法律规定 d) 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 e) 医疗机构接诊和治疗传染病病人的
法律规定 f) 有关传染病监督中的控制措施 g) 法律责任
疫情报告的规定
?报告责任人——义务报告人与责任报告人
a) 概述 b)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规定
c) 疫情报告与公布的法律规定 d) 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 e) 医疗机构接诊和治疗传染病病人的
法律规定 f) 有关传染病监督中的控制措施 g) 法律责任
传染病的预警
?1)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2)传染源的有效管理 ?3)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4)预防接种工作 ?5)防止传染病的扩散与交叉感染
县级以上政府的控制措施
?1)一般情形——报告或是否批准隔离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按照预案采取紧急措 施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特殊处理措施
?1)国务院——决定并宣布跨省疫区、大中城市疫区、封 锁疫区导致中断交通干线或者封锁国境 ?2)省级政府——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 行封锁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本行政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为疫 区 ?4)尸体处理——甲类传染病或炭疽死亡卫生处理后就近 火化;其他传染病死亡卫生处理后火化或深埋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 炭疽病人或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城镇 6小时、农村12 小时发生地所属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并报出传染病的报告 卡 ?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 者——城镇 12小时、农村 24小时报告 ?责任报告人发现丙类传染病—— 24小时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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