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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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一、制定情况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三、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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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实施日期和范围一:实施日期2015年5月24日》二:强制性标准1: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均需要执行本标准2:天然矿泉水仍然执行GB8537三:分类1蒸馏饮用纯净水2电渗析3离子交换包装饮用水4反渗透1脱气,曝气臭氧,其他饮用水紫外消毒的水2使用添加剂(矿化液)的水四:技术要求1:水源要求2:感官要求3:理化指标4:污染物限量5: 微生物限量6:食品添加剂要求1:水源要求A:以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生产的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B:以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为水源的水经过处理以后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C:水源卫生防护防护标示,沉淀池,加盖,加锁等措施2:感官指标要求3:理化指标要求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GB2762中对饮用水共有5个指标规定:铅:≤0.01mg/L镉:≤0.005mg/L总砷:≤0.01mg/L锡:≤150mg/L亚硝酸盐::≤0.005mg/L5:微生物限量指标取消了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5个指标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均为二级采样方式检验,抽样检验需要12个包装,即12桶(瓶),其中6桶检验,6桶备样。
6: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主要针对添加矿化液的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所用的矿化液应当符合GB2760的要求,即允许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镁,氯化锌,氯化钙等添加剂或者其中几种综合而成的复配添加剂注意: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该特定标示内容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1: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 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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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工作过程2018 年 7 月,《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并予以立项(浙食协〔 2018〕23 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二、确定主要技术指标的依据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有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T/ZJFIA 001 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包装饮用天然水》,并根据婴幼儿的肝脏和肾脏功能尚未发育成熟、胃肠道相对较为脆弱等生理特点,同时参考国外适合婴幼儿饮用天然矿泉水法规标准中矿物质的限量要求和微生物要求进行制定。
主要参考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法规标准如下:世界卫生组织 WHO 与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发布的《安全制备、贮存和操作婴儿配方奶粉指导原则》、欧盟法规 80/777/CEE(经 96/70/CE 修订)、法国食品卫生署发布的《不危害婴幼儿健康和低龄儿童的健康作为天然矿泉水和泉水的固定标准》、德国联邦法律公报中适合婴幼儿的《天然矿泉水、泉水及餐饮水条例(矿泉水及餐饮水条例)》法规要求、奥地利联邦法律公报中适合婴幼儿的矿泉水和泉水规定(CELEX 号:380L0777,396L0070)等。
与此同时,也参考了我国婴幼儿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的国家标准,如 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
(一)标准名称《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团体标准为《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第二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 2018〕23 号)立项名称。
考虑到本产品为预包装产品,本标准修改命名为《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婴幼儿)》。
(二)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规定的包装饮用天然水(适合1婴幼儿)。
‘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卫生标准’逐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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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之丙烷英文化學名稱為propane,CAS號碼為74-98-6,分子式為C3H8,分子量為44.10。
明定本標準所稱丙烷之定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三條食品用丙烷應符合下列標準:
項目
標準
純度
95 %(v/v)以上
將殘渣加入10 mL水旋轉搖晃混合30秒後,加入2滴甲基橙試劑(methyl orange TS),將試管口塞住,震盪混合後觀察呈色反應,水溶液不應轉變成粉紅色或紅色。
含硫成分之試驗
以鼻嗅聞,不應有硫磺成分之特異性氣味。
明定食品用丙烷應符合之標準。
第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生效日期。
性狀
無色、無味,具易燃性之氣體。
沸點
-42℃
溶解度
本品0.065體積可溶於1體積水中(17.8℃,753 mmHg);7.9體積可溶於1體積無水乙醇中(16.6℃,754 mmHg);9.26體積可溶於1體積乙醚中(16.6℃,757 mmHg);12.99體積可溶於1體積氯仿中(21.6℃,757 mmHg)。
紅外線吸收光譜(Infrared absorption spectrum)鑑別試驗
約於光譜上3.4μm(很強吸收), 6.8μm(強吸收)及7.2μm(中度吸收)的區域呈現最大吸收反應。
水不純物含量
0.005%以下
揮發殘渣(High-boiling residue)
5 mg/kg以下
揮發殘渣之酸度試驗
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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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实施日期和范围一:实施日期2015年5月24日》二:强制性标准1: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均需要执行本标准2:天然矿泉水仍然执行GB8537三:分类1蒸馏饮用纯净水2电渗析3离子交换包装饮用水4反渗透1脱气,曝气臭氧,其他饮用水紫外消毒的水2使用添加剂(矿化液)的水四:技术要求1:水源要求2:感官要求3:理化指标4:污染物限量5: 微生物限量6:食品添加剂要求1:水源要求A:以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生产的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B:以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为水源的水经过处理以后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C:水源卫生防护防护标示,沉淀池,加盖,加锁等措施2:感官指标要求3:理化指标要求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GB2762中对饮用水共有5个指标规定:铅:≤0.01mg/L镉:≤0.005mg/L总砷:≤0.01mg/L锡:≤150mg/L亚硝酸盐::≤0.005mg/L5:微生物限量指标取消了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5个指标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均为二级采样方式检验,抽样检验需要12个包装,即12桶(瓶),其中6桶检验,6桶备样。
6: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主要针对添加矿化液的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所用的矿化液应当符合GB2760的要求,即允许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镁,氯化锌,氯化钙等添加剂或者其中几种综合而成的复配添加剂注意: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该特定标示内容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1: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 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2bb2f14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f6.png)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是指经过处理、灌装的适合于直接饮用的水,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水质要求、包装和灌装要求、卫生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等。
其中,水质要求是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水质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的要求,如PH值、浑浊度、铅、镉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及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指标的要求。
包装和灌装要求主要包括对包装材料、密封性能、清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卫生要求主要包括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作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主要包括对产品标识、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的要求。
其次,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经过科学论证和实地调研的,是经过权威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包装饮用水的质量,加强对包装饮用水的监管。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包装饮用水,增强消费者对包装饮用水的信心。
最后,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实施是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进行处罚。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包装饮用水,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包装饮用水时,应选择标注合格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齐全的产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消费者在饮用包装饮用水时,应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饮用,避免过期饮用。
综上所述,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共同维护包装饮用水市场的良好秩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https://img.taocdn.com/s3/m/4bad22ea27d3240c8547ef6d.p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
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4584e30aa00b52acec7ca8a.p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由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参加组成的起草组对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依据(一)标准名称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包装饮用水分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标准名称内容,本标准范围包括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类别,因此将GB 19298及GB 17324合并,并将标准命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二)标准适用范围参照Codex Stan 227-2001的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术语和定义参照Codex Stan 227—2001、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瓶装水规范》、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GB 17324—2003以及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处理要求,本标准制定了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定义。
(四)原料要求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其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五) 成品水的水质要求1. 感官要求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色度及浑浊度可能会比其他饮用水高,故参照GB 5749—2006及GB 8537—2008制定适用于该类水的感官要求。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自编说明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自编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f4dfc2e8910ef12d2af9e771.p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 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8538-2008/4.41
只测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硫酸锌 氯化钙 氯化钾
0.006
锌
其他
以Zn计2.4mg/L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
稳定剂和凝
0.1
指 标 GB/T 5750.6-2006/1.5
钙
ICP-MS 法
固剂、增稠剂 以Ca计36mg/L
按生产需要适
钾
其他
量使用
适用范围:其他类饮用水,不包括自然来源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 水)。―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自编补充说明
一、GB 19298-2014/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2012 规定, 详见表 1。
表 1 污染物限量指标
检测项目 限量(mg/L)
检验方法
备注
铅 (以 Pb 计)
镉
总砷 亚硝酸盐 (以NO2-计)
≤0.01 ≤0.005 ≤0.01 ≤0.005
只测第一法 ICP-MS 法 重氮偶合分光光度法
适用范围:所有包装饮用水,但不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
二、GB 19298-2014/3.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2014 规定,详见表 2。
表 2 添加剂最大使用量
验方法
备注
硫酸镁
镁
其他
0.05
包装饮用水国标
![包装饮用水国标](https://img.taocdn.com/s3/m/c27b3d3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1a.png)
包装饮用水国标包装饮用水国标是一种制定的标准,用于规范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包装、质量控制等方面。
以下是包装饮用水国标的相关参考内容:1. 定义和分类包装饮用水是指经过一系列处理和包装,可以直接饮用的水。
它可以分为天然矿泉水、纯净水和饮用水三类。
天然矿泉水是指符合一定地质条件并从地下自然流露的水,其成分和特性在取水口和源地稳定不变;纯净水是指经过特定处理工艺处理而得到的具有一定水质要求的水;饮用水是指不同于天然矿泉水和纯净水的水。
2. 生产和包装要求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应遵循卫生要求,包括生产场所和设备的要求,生产工艺的要求以及操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包装饮用水的包装应保证密封性,以防止污染和细菌的侵入。
3. 水质要求包装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包括总溶解固体、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重金属等指标。
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4. 标签要求包装饮用水的标签应清晰明了,包括品牌名称、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标签上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如不得标注医疗功能或其他无科学依据的宣传。
5. 包装和储存包装饮用水应使用透明的、不易受污染的容器进行包装。
包装饮用水应储存在干净、无异味、避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远离有害物质和臭氧产生源。
6. 质量控制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实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以上是包装饮用水国标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生产和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参考这些要求来判断饮用水的质量和合规性。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验,确保市场上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解析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98fcc5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bf.png)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解析祖新【期刊名称】《中国食品工业》【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2页(P72-73)【作者】祖新【作者单位】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作为一项强制性规范,它将此前名目繁多的饮用水相关标准予以整合,新的大统一的包装饮用水标准内容大幅度变化,全新的指导思想也将再次树立该行业的质量规范。
新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仍然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这主要考虑了天然矿泉水指标的复杂与独特,对于内容几乎不相干的标准,确实没有生硬地拼凑在一起的必要。
新标准为了清晰的界定各包装饮用水产品,对相应生产工艺作了详细描述,如饮用纯净水,定义为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又分为两类,一类为: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该类产品的原料强调自然,即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典型产品是“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另一类为: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该类产品的特点是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虽有人工饮料的嫌疑,但考虑该类产品饮用水的本质,如此归类也可以接受,典型产品是“康师傅矿物质水”。
标准的技术要求对产品生产方式以及最终产品是否合格起关键作用,归纳此前的饮用水相关标准,新国标更新幅度巨大,不但饮用纯净水取消了pH值和电导率两项理化指标,甚至还取消了微生物限量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酵母以及致病菌中的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但新增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同时新国标中的微生物指标按n=5的二级采样方案执行,这导致每个微生物项目必须检测5份样品方可得出结论。
包装饮用水 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国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b54fa6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32.png)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饮品,而国家对于包装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对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旨在让大家更加了解和关注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水质标准、包装标准、生产卫生标准、标签标识标准等。
其中,水质标准是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了水的外观、气味、味道、色泽、PH值、微生物指标、无机物质指标、有机物质指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指标的严格把控,是保障包装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其次,包装标准也是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包装饮用水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其对水质的保护和保鲜效果。
同时,包装的密封性、抗压性、防漏性等性能也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包装饮用水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或变质。
此外,生产卫生标准也是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卫生要求,保证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等符合卫生标准,以确保生产出的包装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最后,标签标识标准也是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内容。
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消费者购买和饮用包装饮用水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是保障消费者健康和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包装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才能确保包装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让消费者放心饮用。
希望大家在购买和饮用包装饮用水时,注意查看产品标签,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共同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1c0c818dc8d376eeaeaa31ac.png)
附件2《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根据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首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2018〕12号)》,《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予以立项,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起草。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如下:首先贯彻执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其次,由于原浙江省地方质量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规范浙江省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引导统一了浙江省饮用天然水质量安全评价要求,解决了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本标准制定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保持浙江省饮用天然水生产标准的延续性。
二、确定主要技术指标的依据(一)标准名称《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为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首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2018〕12号)》立项名称,因此,本标准命名为《饮用天然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的饮用天然水。
由于饮用天然水应执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1.2.1规定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本标准明确饮用天然水属于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1.2.1规定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三)术语和定义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于饮用天然水的定义,本标准将饮用天然水定义为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山泉水、深层水库(湖)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共供水系统,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
(四)水源地要求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于饮用天然水水源地的要求,本标准规定水源地要求如下: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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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渗透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纯净水生产工艺的变
革。 • 目前纯净水的生产主要采用反渗透法和蒸馏法, 而一般的纯净水是采用反渗透法生产的。 • 反渗透法中有时也结合使用电渗析或离子交换,
而单独使用电渗析或离子交换法比较少。
膜分离技术
• 用天然或人班合成的高分子膜,以外加压力或 化学位差为推动力,对双组分或多组分的溶液 进行分离、分级、提纯和官集的方法,统称为 膜分离法。 • 纯净水生产过程,常使用的膜分为 4 类,即微 滤膜( MF) 、超滤膜 UF )、反渗透膜( RO ) 和纳滤膜(NF)
膜分离技术
• 在膜分离发展史上,首先出现的是超滤和微滤, 然后出现反渗透和纳滤。 • 四者组成一个可分离从离子到微粒的膜分离过程。 • MF 能有效地去除细菌, UF 能去除全部病毒和部 分高分子有机物, RO 用于脱除盐,近来开发的 NF 膜其分离孔径比 UF 更小,主要用去除低分子 有机物和盐类
(三) 工艺要点
6. 灌装
– 灌装是指将杀菌后的矿泉水装入已灭菌的包 装容器的过程。目前在生产中均采用自动灌 装机在无菌车间进行。
(四) 矿泉水加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1. 变色 2. 沉淀 3. 微生物
变色
• • • • • 发黄发绿现象 藻类植物和光合细菌中的叶绿素导致发绿 过滤和灭菌处理 管道和设备生锈导致发黄 优质不锈钢和塑料材质
(二)工艺要点
1.预处理
由于反渗透处理装置对进水水质有严格要求,
因此水的预处理过程非常重要。 一般预处理过程包括二道过滤工序,先通过多 介质过滤器截留水中的较大的悬浮物和一些胶 体物质等,然后通过活性炭过滤器进行吸附脱 臭和进一步截留水中的一些微粒物、重金属离 子、小分子有机物等
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b924567ad51f01dc381f1b6.png)
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我公司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灵武市郝家桥大泉村地区人工揭露的山泉水为水源,经粗滤、精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山泉水。
为保证饮用山泉水的产品质量,以标准指导和规范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现制定该产品的企业标准。
二、标准编写格式和技术指标确定的依据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确定,同时考虑本企业生产的饮用山泉水的产品特性,确定了本标准中的各项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
宁夏穆润源水业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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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一、制定情况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三、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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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包装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活饮用水或地下水)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硫酸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锌和氯化钙),经净化、配比、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瓶(桶)包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放射性指标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QB2357无汽饮料(水)瓶QB2460聚碳酸脂(PC)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原辅要求3.1.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73761f0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f5.png)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
首先,国家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环境和设施提出了严格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厂房和设施,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同时,生产水源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其次,国家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提出了具体要求。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标准,保证不会对水质造成污染。
而容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水中,保证水质的安全性。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包装饮用水的标识和包装进行了规定。
包装饮用水必须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
同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规范,保证包装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在运输和销售环节,国家标准也对包装饮用水提出了明确要求。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包装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受到外界污染。
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包装饮用水在销售环节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各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加强对包装饮用水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希望通过国家标准的执行,能够让人民群众放心饮用包装饮用水,健康饮水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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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由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参加组成的起草组对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依据
(一)标准名称
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包装饮用水分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标准名称内容,本标准范围包括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类别,因此将GB 19298及GB 17324合并,并将标准命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的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术语和定义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瓶装水规范》、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GB 17324-2003以及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处理要求,本标准制定了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定义。
(四)原料要求
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其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五) 成品水的水质要求
1. 感官要求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色度及浑浊度可
能会比其他饮用水高,故参照GB 5749-2006及GB 8537-2008制定适用于该类水的感官要求。
其他各类包装饮用水的各项感官要求均参照GB 19298-2003、GB 17324-2003、GB 17323-1998《饮用纯净水标准》和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感官指标要求制定。
2. 理化要求
由于已对包装饮用水的原料用水规定了理化指标要求,因此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成品水理化指标要求时仅需重点考虑:水处理过程可能带入的物质和应环境污染易引起水质改变的物质。
(1)继续延用GB 19298-2003和GB 17324-2003中的余氯、耗氧量、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挥发性酚、氰化物、溴酸盐指标,余氯统一按照GB 19298要求,氰化物统一按照GB 5749要求。
(2)删除电导率指标、pH值、铜、氯化物、总α粒子放射性及总β粒子放射性
删除原纯净水电导率指标、pH值:世界卫生组织未提出电导率、pH值基于健康的限值;这两类指标对消费者健康无直接影响。
删除铜:铜是人体必须微量元素,成人每天需铜约2mg,学龄前儿童1mg。
铜毒性小,中毒剂量100mg/d,水中超过1.5 mg/L有金属味,WHO规定准测值2mg/L,原GB 19298-2003和GB 17324-2003中规定为1mg/L。
因此,该指标的安全限制可根据感官指标控制。
删除氯化物:该值对消费者健康无直接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准则》将氯化物纳入不制定准测值的天然化学物,理由是氯化物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大大低于可引起毒性反应的浓度。
另外,饮用水中氯化物浓度过高,可使水中产生咸味,并对配水系统产生腐蚀作用。
GB 5749-2006的氯化物限量,是以味觉阈值来确定。
删除总α粒子放射性及总β粒子放射性指标:原料已作规定;水处理过程不可能带入;水源固定该指标改变不大。
(3)新增四氯化碳、溴酸盐、铬、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环境污染及氯消毒工艺可能会产生的“四氯化碳”,四氯化碳是非遗传毒物,是试验动物的致癌物。
GB 17324-2003、DB33/383-2005《饮用天然水》、DB 44/116-2000《饮用天然净水》均对四氯化碳进行了规定,因此自然来源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新增该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纯净水新增溴酸盐指标,溴酸盐在体内和体外均有致突变作用,因此纯净水中新增溴酸盐指标。
铬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铬(六价)具有遗传毒性,水处理曝气工艺中可能产生铬(六
价)。
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均对铬(六价)进行了规定,因此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新增铬(六价)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氰化物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DB33/339-2001均对氰化物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自然来源饮用水及其他饮用水新增氰化物的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环境带来的化学物,GB 8537-2008、DB33/383-2005、DB 44/116-2000、DB 53/118-2009均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进行了规定,因此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新增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限量指标,具体数值引用GB 5749。
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4. 微生物限量
(1)删除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
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IBWA、FDA及日本均未对包装饮用水菌落总数提出要求;防止过度杀菌导致溴酸盐超标;控制菌落总数指标应采用GMP;与GB 8537-2008保持一致。
因此删除菌落总数指标。
鉴于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无饮水传播疾病证据,且可以通过消毒控制;而且国际标准无这三项指标。
因此删除这三项指标。
(2)保留大肠菌群并删除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
大肠菌群可作为指示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是否存在的可靠指标;国际标准无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要求。
(3)新增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环境微生物,可在水环境中繁殖;CAC(矿泉水)、EPA、英国、日本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4)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的新增粪链球菌
粪便污染指标,比大肠菌群在水中的存活时间长,指示近期粪便污染;CAC矿泉水标准、EPA、日本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5)生产用源水为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地下水)的新增产气荚膜梭菌
对消毒有强抵抗力,可作消毒后肠道病毒和原虫指示菌;CAC矿泉水标准及我国矿泉水标准均有该指标。
成品水的微生物限量指标主要参照GB 8537-2008微生物指标要求,然而GB 8537-2008第二次检验时“c”允许有1个样品检出值为1,与国际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108-1981,Rev.1-1997《CODEX STANARD FOR NARURAL MINERAL WATERS》和国际瓶装水协会规定的第二次检验不得检出要求有所不同。
本标准采纳了第二次检验不得检出的要求,因此在GB 8537-2008微生物限量要求内容上修改了“c——最大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包括第一次及第二次检验)”。
5.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6. 标签标识
本标准对于添加矿物质用于调节口味的产品规定应标示“当产品添加矿物质进行调节口味,应在产品名称邻近位置标示如“添加矿物质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字体高度不得小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一半。
三、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Codex Stan 227-2001、CAC/RCP48—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卫生操作规范》、国际瓶装水协会(IBW A) 《瓶装水规范》(2007年10月修订,2008年1月生效)、美国FDA食品法规、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关于范围、定义、标识、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仅在纯净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饮用水,考虑到“矿物质水”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因此,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不得再使用“饮用矿物质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