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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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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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项目部

XXX年XXX月

大法坪试运行期开采、麻村采石场开采、尾水出口明挖均是大方量石方开挖,爆破飞石及滚石及易造成爆破事故,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或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本着思想重视、制度严明的目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1)当班人员或任何人员发现爆破事故,应立即向施工队队长报告。

(2)施工队长接到报告后,负责调派救援人员、抢险抢修人员、车辆、抢险物质应急。并上报领导小组。

(3)指挥部协调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及危险区域进行警戒,疏散人群,如有伤员,首先对伤员现场救护,再送往医院或拨打电话120急救中心。

(4)处理危石,排除哑炮,避免事故扩大。同时修通道路,。

(5)抢修受损坏的机械设备,配件由设备部负责采购,使生产系统尽早恢复。

(6)安监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进行责任分析。

(7)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并进行总结,上报领导小组。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

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

下,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

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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