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管道燃气配套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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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

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

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0日修订,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8日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第一阶段: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一、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基本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市工商局)2、银行开户(临时帐户,一般选择工行或者建行)3、验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4、工商所或工商局登记科预核5、工商局登记6、公安局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7、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证8、国税登记9、地税登记10、办理公司基本帐户二、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股东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件、法人身份证件、公司介绍(全部为复印件上加盖公章)3、拟成立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和身份证复印件4、拟成立公司的名称(一般准备两个及以上)5、拟成立公司的股东组成、投资比例6、拟成立公司的股东会成员任命书7、拟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8、拟成立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决议9、拟成立公司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0、以燃气项目注册登记时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第二阶段:项目的立项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评审、立项申请等。

项目申请报告要经过评审(由当地建设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发改委进行立项.在项目立项前,要提供经评审后的环评报告。

一、规划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办理。

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在镇、建管所签意见并加盖公章);2、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标出用地范围);3、在已有土地上翻、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涉及产业政策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同时主管部门、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并提出审核意见。

燃气相关配套设施收费标准(物价局备案版) (1)

燃气相关配套设施收费标准(物价局备案版) (1)

元/米 元/米 元/米 元/个 元/个 元/米 元/米 元/个 元/个 元/个 元/个 元/个 元/户 元/个 元/个 元/户 元/ 元/户
管道拆除 1 更换室内进气总管 更换户外立管 拆除阀门 2 更换户外立管球阀 表后管改造 3 表前管改造 4 5 更换户内燃气单气嘴 更换燃气报警器 更换燃气表 更换燃气表接头 6 更换燃气表垫片 更换户内表前球阀 7 8 9 10 11 更换燃气管道卡子 表具检测 民用户过户 停气、封户 更换燃气表电池
燃气相关收费项目标准
一 序号 1 2 二 序号 项 目 项 目 燃气工程费 项目说明 建筑物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 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 建筑物最大高度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 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 居民室内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收费 项目说明 室内外管道的移拆改 立管出来到表前阀之间 户外架空管线 室内外阀门移拆改 户外架空管线及立管球阀 燃气表出口到单气嘴之间 表前阀到燃气表之间 更换户内燃气单气嘴 更换燃气报警器 更换燃气表 更换燃气表配套表接头 更换燃气表配套表垫片 燃气表前阀 更换户内管道卡子 用户提出申请,如表具正常,则收取此费用, 如确实损坏,则参照第6项收费更换表具。 工商户提出申请,上门看表,结清气费,修改 档案资料 用户提出申请,上门看表,结清气费,拆表, 加管堵 更换燃气表电池 收费标准 (元) 9/13/18 169/186 63/176/206 7/18/54 675/983/1462 128/145 128/145 117 250 452/487 94 94 132/162 92 20 20 40 10 单 位 收费标准 (元) 1588 1938 单 位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燃气工程建设手续流程说明【模板】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燃气工程建设手续流程说明【模板】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燃气工程建设手续流程说明新建住宅小区流程:1.用气申请:贵方可到政务服务大厅城建局窗口或港华燃气窗口领取新建住宅小区用气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申请表的内容,注明用气性质和要求,并签字确认,检查无误后盖上申请单位公章,燃气公司内部审核后盖章确认(审核时间不超过0.5个工作日),送至公用事业处审核。

2.管道燃气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公用事业处根据用气申请表及贵方小区的情况,出据管道燃气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贵方持审核意见书,根据建设局的要求,到行政大厅缴纳燃气配套费,缴费完毕后,请贵方将燃气配套费发票复印件一份、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需盖章)提供给燃气公司。

3.资料收集:请贵方联系燃气公司市场发展部填写《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申请表》(住宅户数中如有阁楼、网点请注明),同时请提供如下资料:规划审批通过的建筑总平面图原件一份及所有图纸的电子版一份,图纸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各楼栋户型平面图、立面图,管线(水、电、暖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布置综合图等,燃气公司根据贵方填写的《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申请表》上的户数进行设计、施工。

上述资料贵方应保证完全准确可靠并符合实际,否则将影响工程设计的进度和准确性。

4.资料收集完整,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燃气公司安排设计人员现场查勘,进行初期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做出来后,由贵方对方案进行确认,确定最终方案(不超过4个工作日)。

5.签订工程合同:签订《燃气工程建设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款项、工期等内容。

5.1 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款项,贵方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燃气配套费,以保证燃气公司及时安排工程材料准备工作。

工程款到位后5日内安排,工程准备期(材料订购,内部流程办理等手续)约需40个工作日。

5.2 进场施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场条件,双方书面签证认可,燃气公司即开始安排进场施工。

6.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燃气公司即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贵公司派人参加验收(竣工验收、通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中山港华燃气报装需要备案登记表

中山港华燃气报装需要备案登记表

中山港华燃气报装需要备案登记表【最新版】目录一、中山港华燃气报装概述二、报装流程1.准备材料2.填写备案登记表3.提交材料4.等待审批5.安装燃气设备三、备案登记表内容1.户主信息2.房屋信息3.燃气设备信息4.安装位置5.安全注意事项四、注意事项1.报装前需注意事项2.报装过程中需注意事项3.报装完成后需注意事项正文一、中山港华燃气报装概述中山港华燃气报装是指用户向中山港华燃气公司申请安装燃气管道和设备的过程。

在中山港华燃气报装过程中,用户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并且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燃气设备的安全安装和使用。

二、报装流程1.准备材料在报装燃气之前,用户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个人证件,以及房屋的平面图、燃气设备的型号和规格等资料。

2.填写备案登记表用户需要填写备案登记表,表格中包括户主信息、房屋信息、燃气设备信息、安装位置、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填写完毕后,用户需要将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中山港华燃气公司。

3.提交材料用户将填写好的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山港华燃气公司后,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材料齐全,燃气公司会受理报装申请,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

4.等待审批在提交材料之后,用户需要等待燃气公司的审批。

审批通过后,燃气公司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设备的安装。

5.安装燃气设备燃气设备安装完成后,燃气公司会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设备安装和检查过程中,用户需要积极配合燃气公司的工作,确保燃气设备的顺利安装和使用。

三、备案登记表内容备案登记表是中山港华燃气报装的重要文件,表格中包括以下内容:1.户主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地址、房产证编号、房屋面积等。

3.燃气设备信息:包括燃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等。

4.安装位置:指明燃气设备安装的具体位置。

5.安全注意事项:提醒用户在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闽常〔2002〕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9【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告(闽常[2002]47号)《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生产监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规划、价格、交通、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燃气专业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2.审查类型:承诺件3.受理机构: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4.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6号窗口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7.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8.窗口电话:823132129.投诉电话:82313202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9:00-17:0011.网上预审:是12.网上审批:是二、法定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38条;三、办理程序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崇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局窗口提出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料。

2.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承诺时限内核准。

四、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燃气设施改动申请表原件4份(可从成都工业网下载);申请附件1.《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表》3份;2.燃气设施的改动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和总平面图(复印件);3. 影响用气的区域、民用户数和主要燃气用户名单;4.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安全防护措施;5.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6.设施改动施工现场平面位置图;7.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注:以上申请资料除第2项提供复印件外,其余资料均提供原件;第3、5项仅限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提供。

五、使用范围暂无。

六、申请条件此事项无前置条件。

七、注意事项只受理崇州市内企业申请。

八、数量限制无九、审批结果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十一、编码十二、审批不见面/仅跑一次/复杂事项仅跑一次十三、省市县联审否十四、服务分类十五、本利层级及审查类型本级办结/实质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办事指南

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办事指南
8.根据《关于全市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佛府办[2011]188号)第一点:按照《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以及《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等规定,全市征收专项基金。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内丛事建筑活动。
86600302(丹灶);86680653(狮山);85538630(大沥);85609906(里水);
投诉机构: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投诉电话:86231992
17.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4、发改部门出具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及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原件),经核准要求招标的工程需提供招标人发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
5、缴交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文件(复印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预缴证明(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分包合同(含劳务)(原件),项目情况登记承诺表(原件),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诚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册建造师及专职安全员一览表(原件),上述人员证件(复印件)。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城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1号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燃气经营企业:为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5月29日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计量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及连接软管等。

燃气燃烧器具包括居民用户使用的以燃气为燃料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器具。

第三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设计、安装、改装、拆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推广应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自闭阀(具有超压、欠压、过流自动关闭功能)、不锈钢波纹软管等设施和有螺纹接口的阀门、燃气燃烧器具。

提倡居民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

第四条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之后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第一阶段: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一、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基本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市工商局)2、银行开户(临时帐户,一般选择工行或者建行)3、验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4、工商所或工商局登记科预核5、工商局登记6、公安局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7、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证8、国税登记9、地税登记10、办理公司基本帐户二、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股东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件、法人身份证件、公司介绍(全部为复印件上加盖公章)3、拟成立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和身份证复印件4、拟成立公司的名称(一般准备两个及以上)5、拟成立公司的股东组成、投资比例6、拟成立公司的股东会成员任命书7、拟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8、拟成立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决议9、拟成立公司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0、以燃气项目注册登记时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第二阶段:项目的立项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评审、立项申请等。

项目申请报告要经过评审(由当地建设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发改委进行立项。

在项目立项前,要提供经评审后的环评报告。

一、规划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办理。

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在镇、建管所签意见并加盖公章);2、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标出用地范围);3、在已有土地上翻、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涉及产业政策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同时主管部门、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并提出审核意见。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再执行。
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强调燃气经营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的许可事项。
考虑到市场需求变化、专业规划实施,借鉴外地经验,变《许可证》期满延续申请为重新申领。
18
——
第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16
——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明确市、县级市两级政府燃气应急储备机制建设要求。
借鉴《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储备设施。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完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办法。明确将规划编制限定在市、县级市两级。
8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四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执行住建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1-7 14:43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法(2008)1号发布日期:2008-1-7执行日期:2008-1-7各设区的市建设局、规划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为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省厅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迳与省厅法规处、城建处联系。

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一月七日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行为,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制定全省燃气行业发展政策和与燃气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规定,并指导和组织实施;3、监督管理全省燃气市场,依法查处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4、对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层级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5、指导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6、审查需省级立项核准的燃气工程;7、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和年审;8、负责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制定本市燃气行业发展政策和与燃气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规定,并指导和组织实施;3、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本级燃气专业规划。

指导县(市)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4、对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层级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5、审查需设区的市立项核准的燃气工程;6、负责市本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7、负责本辖区内瓶装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及在市本级区域内的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的审批及年审;8、监督管理本辖区燃气市场,依法查处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008修改版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008修改版附件)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燃气的生产,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前的长输管道输送和设施保护,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运行、供气用气安全,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屋管理、财政、教育、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区职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业经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实行。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0日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3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客户服务的条款理解

2023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客户服务的条款理解

2023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客户服务的条款理解***安全用气宣传进小区***第四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

理解适用:对燃气经营者是利好,城镇中居委会、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做燃气安全用气资料配送、标识警示更新、简单安全用气的燃气器具及智能表操作等现场安全宣传事项。

平时给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进行培训,安全用气网络中又多了一环保障!***进小区安全用气宣传***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督促和技术保障。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燃气用气设备及附属装置、配件、气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使用燃气。

理解适用: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燃气用户各相关方职责。

燃气企业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稳定供气,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维护,做好服务等工作;设备厂商保证燃气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燃气用户也要尽到安全用气的职责,要想达到用气安全,用户的作用占很大作用。

所以用户必须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用气。

***配套建设---新建住宅、瓶组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理解适用:所有新建住宅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不能在管道燃气覆盖区域的新建住宅小区、餐饮等工商业用户建设瓶组站供气。

***燃气经营---权属界面***第十五条:在新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投资建设。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适用:明确新建燃气设施由谁负责投资建设!主要涉及新建住宅小区和工商餐饮用户,红线范围内的管道建设的人工材料费用由用户或开发商负责出钱投资建设。

开通燃气购房备案合同模板

开通燃气购房备案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出卖方):【甲方全称】乙方(买受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拥有位于【房屋坐落地址】,房产证号为【房产证号】的房产,现甲方同意将该房产出售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地址:【房屋具体地址】2.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3. 房屋结构:【房屋结构】4.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5. 房屋权属:【房屋权属】二、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1. 购房总价:【购房总价】元2.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1)全款支付: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付款期限】内支付首期款【首期款金额】元,剩余款项【分期付款方式】。

3. 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三、燃气开通及配套设施1. 燃气开通:甲方应确保房屋内的燃气设施齐全、安全,并已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使用协议。

2. 燃气费用:乙方在房屋交付后,应按照燃气公司的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用。

3. 配套设施:房屋内应配备以下配套设施:(1)燃气表:应具备计量、控制功能,并由燃气公司负责安装、维护。

(2)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燃气公司负责安装、维修。

(3)燃气灶具:应具备安全、环保、节能等特点,由乙方自行选购。

四、合同备案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备案期限】内,将本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备案期限】内,将本合同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燃气开通手续,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燃气,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燃气费用,甲方有权暂停供气,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合同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衡水市市区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市区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市区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管道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和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衡水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管道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道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区管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管道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同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经市区管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已建的建设工程应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新建城市道路应同时敷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承担管道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设管道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有关管道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从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管道燃气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区管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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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湖南省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一联:存根(共四联)
日期:编号:
工程项目: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管道单位:
告知单送达情况登记:
输气管道安全保护告知单
第四联:回执(共四联)
(告知单填发单位盖章)
日期:编号:
(注:以下由管道单位填写)
临澧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年月日,建设单位已与我单位,就输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取得联系。

年月日
管道单位盖章:负责人姓名:
承办部门:电话:传真:
联系人:职务:应急电话:
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姓名:
承办部门:电话:传真:
联系人:职务:应急电话:
第二联:建设单位留存(共四联)
(告知单填发单位盖章)
日期:编号:
建设单位:
贵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在
区域可能有管道单位的输气管道,请在7个工作日内与其取得联系,并将本告知单的第四联(回执)加盖印章后送达我处。

你单位应当与管道单位商定保护管道安全的措施和责任条款,经双方单位加盖印章确认后(注:归档备查)方可施工,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

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职务:电话:
输气管道安全保护告知单
第三联:管道单位留存(共四联)
(告知单填发单位盖章)
日期:编号:
管道单位:
建设单位的
工程项目可能影响你单位输气管道。

请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管道安全。

管道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职务:电话:
城市管道燃气配套建设报告
临澧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由我单位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市燃气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为了完善该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提高住宅档次,自愿为该小区配套建设城市管道燃气设施。

该住宅小区所属区域为天然气直供区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总体按户的规模配套建设城市管道燃气供气系统,按图纸进行(地下管网、调压设施,户内管及表具安装)天然气气源配套建设管道燃气。

工程项目中的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管道管径、走向、出产点及燃气设备布局设计必须符合设计、施工检验技术规范,管材及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并与室外燃气管道正确衔接。

工程竣工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按规范要求整理好竣工资料后进行竣工资料备案。

年月日
委托办理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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