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法规宣传与规划公示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浙政[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浙政〔199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共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到201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努力争取成为我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省份之一”的奋斗目标。
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全省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首先必须现代化。
当前我省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
为了达到省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加快城市发展,实现规划设计高起点,规划管理高效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中的“龙头”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一)城市政府要把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职责,市长、镇长要集中精力搞好这方面工作。
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
(二)城市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主持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处理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城市规划,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决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征求城市规划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实行城市规划考核制度,把城市规划列为政府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稳定规划队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2009]238号局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建设、设计、测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制图标准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绘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二、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标准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计算设计方案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有关容积率指标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三、施工总平面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规划总用地面积、界内使用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强制性规划指标,住宅建设项目应标注以下套型建筑面积所占比重。
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标注整体规划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分期建设范围内的规划指标。
对于居住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套公建的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
设计单位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绿地布局图设计要求,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各类绿地的范围和面积。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规业字〔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0〕97号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管理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一)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许可事项。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筑工程)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选址意见书事项管理;不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二)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事项。
将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审核工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审批类型。
按照目前审批管理模式,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时予以标注。
(四)调整后的城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9项(不含年检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1项。
二、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流程的调整实施城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方式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和出让方式供地(含其他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市政工程按是否需要供地分为两类实施管理。
(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相关业务管理流程暂不作调整,结合拟定《天津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再行深化完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阿府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阿府发〔2009〕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杜绝违法建设等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州正处在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统筹推进城乡发展的关键时期。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和谐建设的根本前提,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去年以来,我州在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等过程中,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调控和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不高;一些地方和部门规划监督管理乏力,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平台;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巩固和强化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地位,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阿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沪规土资法[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0〕166号)各区(县)规土局、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的,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示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1•【字号】佳政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佳政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54号),解决我市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明确城乡规划工作职责(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我市城乡规划最高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确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不受削弱。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辖区内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区、各县(市)规划区内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各乡镇、村、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各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
负责乡镇规划的工作部门,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确保“城乡统筹”、“规划审批一支笔”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及黑政发〔2009〕54号文件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建规[2002]204号•【施行日期】2002.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规划委(局)、园林局、编委办公室、计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旅游局、文物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各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贯彻落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各地要对照《通知》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和财力条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与五年计划纲要起止年限相适应。
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的用地,制定保障实施的相关措施。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1.23•【文号】自然资发〔2023〕237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关乎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关乎民生福祉和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多规合一”改革取得开创性、决定性成就,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空间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福建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别墅私搭乱建、违规建设“巨型雕塑”等违法违规案件,充分暴露出规划实施违反上位规划、突破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行为疏于监管、不动产登记办理不规范、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被严肃追究责任,教训十分深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汲取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坚决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新规范的顺利衔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各区政府必须加强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具备法定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须按照法定规划实施。
各区建设项目从选址、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均须同时符合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均不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更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控规管理,严格规范调整程序各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项目的用地性质及各项建设指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发展全局出发,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故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进行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调整、深化和完善。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定政发〔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定政发〔2013〕9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全市城乡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市上下按照建设“五宜”城市的目标定位,坚持以规划先导,科学指导城镇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控制性详规为配套、各类专项规划为补充、村镇规划为延伸的城镇规划体系,较好发挥了规划工作的龙头引领和管理保障作用,全市城镇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乡面貌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我市城镇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城镇化发展水平较低,城乡建设特别是城乡规划工作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对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城乡建设中重视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不高;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普及不够,规划实施监督相对薄弱,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城市规划区乱搭乱建之风屡禁不止;规划体系不健全、不配套,规划的系统性和指导性不强;规划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规划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基本手段,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如何重视和发挥好规划的指导作用,加快推动全市城镇化发展进程、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是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经济发达、城乡协调发展的“双百”区域中心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乐山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及主城区范围界定。
(一)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约1916平方公里。
(二)乐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北至嘉峨旅游通道-乐北快速路,西至苏西大道-乐沙快速路,东至乐五快速路,西南至谭坝乡以北,东南至绕城高速公路,面积约288平方公里。
(三)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即市直管区域):包括青江、柏杨坝、蟠龙、老城、绿心、棉竹、通江、肖坝、岷江东岸、牟子、高新区、水口、苏稽、杨湾十四个片区及大佛景区等区域,面积约236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如下:1.市中区张公桥、泊水街、上河街、肖坝、通江、柏杨、大佛七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2.市中区牟子镇、九峰镇、车子镇三个镇行政区域范围。
3.市中区全福镇的台子村、下沟村行政区域范围。
4.市中区凌云乡的凌云村行政区域范围。
5.市中区棉竹镇的棉竹铺社区、张铺儿村、高坝村、袁坝村、来鹤寺村、太和寺村、石板滩村、冷水寺村、石桥冲村、仙米寺村行政区域范围。
6.市中区杨湾乡的杨湾场社区、红阳村、沙井村、灵官村、唐村村、长虹村、长春村、刘浩村行政区域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内卫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通知(内卫发〔2006〕96号)各盟市卫生局、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面提高全区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总结“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依法治区的总体要求出发,立足于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自治区卫生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政治思想建设、文化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立足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和自治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紧紧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在总结“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卫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进程,使各项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
自然资办函 ( 2021 J 600 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 管理的通生产建设兵团自 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 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 , 加强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 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 , 对加强规划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启动 2014 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以后取得 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核定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资质升级核定工作。自 202 1 年 5 月 6 日起,申报单位可通
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 ( http: //zwfw. mnr. gov. cn)
提交核定申请(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申报)。 各省(区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启动相关工作。
二、依据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开展核定 ,重 点对编制单位 工 作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 、 注册规划师等技术 力量配备进行审查。经核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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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规[2011]号
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法规宣传严格村镇规划
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规划公示制度》、《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建规划园[2005]10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政[2011]68号)、《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商规村[2011]1号)等法规、文件、通知精神和广大群众要求,为加强公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推进和规范我市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现就做好规划法规宣传与规划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任务
加大宣传公示力度,进一步扩大城乡规划政策知识普及度,优化城乡规划环境,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达到人人知
— 1 —
晓的目的。
使群众了解规划法规和各类村镇规划内容,知道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会得到怎样的处罚,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规划意识,有效制止目前农村无序建设的局面,减少因干部群众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资源浪费。
二、宣传与公示内容、时间安排
(一)宣传内容
1、《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2、《商丘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意见》(商办[2011]16号)
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政[2011]68号)
4、《商丘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政[2011]74号)
(二)公示内容
1、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
2、乡镇总体规划
3、中心村规划
4、基层村规划
(三)时间安排
9月1日至30日
三、有关要求
(一)采取各种形式开展规划法规文件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并引导所辖各乡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规划进村庄(社区)活动,有效利用宣传橱窗张贴宣传内容、印发宣传彩页、悬挂宣传横幅、发送宣传短信、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各种形式,各县(市、区)规
— 2 —
划主管部门也要利用当地电视、电台、报刊等配合乡镇搞好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出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规划法规培训,提高规划管理能力
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村(组)干部进行规划法规专项培训,10月底前不少于二次。
(三)严格各类规划批前、批后的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和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将各类村镇规划按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批前和批后的公示,提高群众参与意识,尤其是要做好当前群众最关心的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公示工作;各乡镇辖区的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主要图纸,至少要在人员较为集中的村级集市等场所悬挂不小于3×4米的公示牌,公示点不得少于四处,并附具收集群众意见的公示电话和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月;因不进行公示造成的群众投诉,将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不力和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将追究规划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责任;各县(市、区)要将各乡镇规划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便于查询。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