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病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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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营业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营业部所有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和设备。包括:内网、办公网和互连网,服务器、工作站和网络设备等。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营业部由信息技术岗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防病毒系统的整体安全规划和安全策略;

2)负责制定防病毒系统的升级计划,并有效实施;

3)负责营业部网络与信息系统的监控和预警工作;

4)负责防病毒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工作包括:防病毒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监控、维护、版本升级和病毒代码库更新等。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营业部所有联网计算机必须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安装后不得自行关闭和卸载,对擅自卸载或不按规定使用防病毒软件的人员,如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安装防病毒客户端软件的电脑,须记录相关原因。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对所有客户端的杀毒软件进行管理和监控,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和配合。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关闭或退出。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暂停客户端运行者,应经信息技术部同意方可执行;

第六条如发现病毒,相关使用人应立即上报,及时联系信息技术部人员对感染机器进行有效的隔离,清除病毒的后检查其最近使用过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以免漏杀,未清除病毒的计算机不得入网;

第七条对因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营业部负责人及公司信息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第九条禁止从Internet网络随意上下载程序、数据,以及外来程序和文档。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病毒检测后使用。在网上发布的文件文档,发件人应主动用查病毒软件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收件人发现病毒,应立即杀毒,并通知发件人;

第十条不得打开可疑的或陌生人发送来的邮件及附件,必要时直接删除;对认定为清除不了含有病毒的文件,信息技术部有权直接删除,以防病毒扩散、蔓延。

第十一条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进行杀毒检查后使用。当在软盘、光盘、U盘、移动储存设备上发现病毒后应立即报告信息技术部,并及时加以标识,不得在其他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病毒的传播;

第十二条除打印机可以共享外,服务器与工作站的硬盘尽量不设置为共享,文件目录一般不进行网络共享。特殊情况需进行目录共享的必须设定密码,一旦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关闭共享,或加强对该机器的病毒检查;

第十三条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及其他网络存储设备,应当及时进行病毒检测;

第十四条对于关键部门的关键数据要经常进行备份,且异地存放,以备数据破坏后恢复。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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