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改,即国有企业引入民间资本,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
这一措施早在2005年就被提出,2013年开始试点,2015年正式提出。
混改旨在促进国有企业市场化、现代化、规范化经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的合作,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然而,混改涉及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
下面,我们将对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有企业混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14年发布)该文件主要规定了混改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方式、合作方资质等一系列具体要求。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混改试点企业比例的控制,即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混改的比例不应超过30%,而金融国有企业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此外,试点企业应利用专业机构开展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该文件对混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管理等方面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规定了“国有股不动产权,非国有股流通权”的原则,即国有股持有人仍然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但非国有股份的持有人享有股权流通、收益分配等权益。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混改前的资产评估、债务整合等工作,确保混改的公平公正。
三、关于国务院印发《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实施混改,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指导意见还要求国有企业要根据产业特点,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如股权合作、联营、合资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发挥国有资本控股作用、推进分类混改、实施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国有企业混改迈上新台阶。
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条例(国务院2017年发布)该条例首次将混改明确列为国家战略,对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王德勇代表:首先感谢您对山东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重视和支持!您提交的《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办理情况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处室对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您的建议符合实际。
为更好的落实相关建议,我们结合目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主要做法,提出了下步工作措施。
二、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做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国资委按照国企国资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属企业实际,通过资产证券化、非公经济参与国企改革、国有资本入股非公资本等多种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注重政策引领,强化顶层设计在省委、省政府总体改革体系之下,省国资委搭建了切实可行的混改制度框架体系,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2016年,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该意见为省属企业混改提供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政策依据。
为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有效发挥非公资本等中小股东的制衡作用,2017年1月,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中小股东作用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2017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省属企业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几年资本证券化的目标和实施途径。
为进一步提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水平和力度,2018年2月,省国资委研究出台了《关于支持推进省属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规章及政策时间性文件《中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2009年5月1日产法》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企混改的政策及解读
国企混改的政策及解读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简称“国企混改”)是中国政府近年来推进的重要改革之一。
该政策旨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民营资本,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推动国有经济的优化升级。
在国企混改政策的指导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参与企业经营。
具体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引入战略投资者、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引入员工持股等。
通过将改革后的企业股权控制权和经营权交给具有市场经营能力的投资者,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国企混改的政策优势不仅在于引入竞争机制,还在于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和治理结构。
通过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企混改政策对国有企业和全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
它不仅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了整体经济效益,还促进了创新、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
混改还为社会资本提供了更多参与国有企业发展的机会,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市场公平竞争。
尽管国企混改政策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平衡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权益,在混改过程中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和员工权益,以及如何弥补改革过程中的监管漏洞等。
国企混改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提升经济效益而推出的重要政策。
它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民营资本,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和竞争力,推动国有经济的转型升级。
国企混改为国有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也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第1篇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一、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步伐,优化国有企业布局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混改目标1. 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 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三、混改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混改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分类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地区的特点,分类制定混改方案,有序推进。
3. 引导有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有序参与混改。
4. 风险可控:确保混改过程中企业稳定,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四、混改范围和方式1.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
2. 方式:混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新设、股权激励等。
五、混改步骤1. 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详细的混改方案,包括混改目标、原则、范围、方式、步骤等。
2. 报批备案:混改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3. 选择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公开征集并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
4. 签署协议:企业与投资主体签署混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混改后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6. 资产评估和审计: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确保混改过程公开、透明。
7. 实施混改:按照混改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混改。
8. 评估总结:混改完成后,对企业进行评估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混改提供借鉴。
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指引(2018)
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指引(2018)2018-12-19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目录前言 - 1 -第一章企业重组基本政策 - 2 -一、重组的概念与分类 - 2 -(一)概念 - 2 -(二)分类 - 2 -二、企业支付对价形式 - 3 -(一)股权支付 - 3 -(二)非股权支付 - 3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 - 3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 3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 3 -四、重组各方税务处理方式选择的一致性要求 - 4 -五、对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方式的选用规定 - 4 -第二章主要政策依据 - 4 -第三章企业重组的处理 - 5 -一、总体原则 - 5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 6 -(二)跨境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7 - (三)重组的当事各方与主导方 - 7 -(四)涉及的有关资料 - 8 -(五)资料保管时限规定 - 9 -二、法律形式改变的处理 - 9 -(一)基本规定 - 9 -(二)企业清算的处理规定 - 10 - (三)全民所得制企业改制的处理 - 11 - (四)相关申报资料 - 11 -三、债务重组的处理 - 12 -(一)重组日的确定 - 12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12 -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13 - (四)相关申报资料 - 14 -(五)处理实例 - 15 -四、股权收购的处理 - 18 -(一)重组日的确定 - 18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18 -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18 - (四)相关申报资料 - 19 -(五)处理实例 - 21 -五、资产收购的处理 - 22 -(一)重组日的确定 - 22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22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22 -(四)相关申报资料 - 23 -(五)处理实例 - 25 -六、企业合并的处理 - 26 -(一)重组日的确定 - 26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26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27 -(四)优惠事项承继相关规定 - 28 -(五)相关申报资料 - 29 -(六)处理实例 - 30 -七、企业分立的处理 - 32 -(一)重组日的确定 - 32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33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33 -(四)优惠事项承继相关规定 - 35 -(五)相关申报资料 - 35 -(六)处理实例 - 37 -第四章其他特殊重组形式的处理 - 39 -一、资产(股权)划转的处理 - 39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 39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 - 40 -(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0 -(四)涉及的有关资料 - 42 -(五)资产划转的其他政策规定 - 44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 - 45 -(一)递延纳税处理规定 - 45 -(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确认时点 - 46 -(三)转让股权、收回投资等情形的处理 - 46 -(四)涉及的有关资料 - 47 -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处理 - 47 -(一)相关概念 - 47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 48 - (三)涉及的有关资料 - 48 -第五章主要涉税风险点 - 49 -一、重组业务 - 49 -(一)对重组业务纳税义务的认识不到位 - 49 -(二)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 - 50 -(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安排 - 50 -(四)忽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连续性”条件 - 52 -(五)一般性税务处理不符合规定 - 52 -(六)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部分处理不符合规定 - 53 - (七)未按规定确认相应损失 - 54 -(八)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忽视后续处理 - 54 -(九)跨年度分步交易处理不符合规定 - 55 -(十)债务重组确认所得与分年结转额确认不准确 - 56 -(十一)股权收购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中收入确认不准确 - 57 - (十二)资产收购不符合“实质性经营资产”的相关条件 - 57 - (十三)对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理解有误 - 57 -(十四)合并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未及时清算 - 57 -(十五)合并分立涉及的亏损弥补处理不符合规定 - 58 -(十六)合并分立特殊性税务涉及事项承继处理不符合规定 - 59 - 二、资产(股权)划转业务 - 60 -(一)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 - 60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忽视后续处理 - 61 -(三)接受政府、股东划入资产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 61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 - 62 -(一)递延纳税涉及年度税会差异核算不准确 - 62 -(二)存在转让股权、收回投资等情形未及时处理 - 62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 - 63 -(一)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 63 -(二)评估价值不合理 - 63 -前言当前,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战略,而企业的兼并重组是有效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能过剩、效率低下等问题,最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14•【文号】国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二)试点目标。
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
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试点先行,大胆探索,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第一篇: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总体 1 2 3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产权管理登记 1 2 3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 2 3 4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3 4 5 6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 2 3 4 5 6 7 8 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 2 3 4 5 6 7 8 9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 2 3 4 5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省市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国资委企业改制审批工作流程图》 2 3 4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史书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第二篇: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总体《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产权管理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8《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篇:国企改制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2012年03月15日浏览:6648 次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混改是否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混改是否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案例】近期,有央企三级公司准备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拟引入的民间资本较少,并且企业每年都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报送上级单位审查。
为节省混改成本,该企业拟混改前不再进行清产核资,问我们是否合法?【法律分析】第一、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可以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防止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改制法规中都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国有企业混改满足条件可以不清产核资的情形。
混改不进行清产核资须满足三个条件:1、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2、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3、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混改前确有必要清产核资的,按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改文件首次明确“清产核资”不是混改必需程序,而是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混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程序。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第一条第四款:“……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混改国企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混改国企。
第三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方向,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四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自主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混改国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混改国企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承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团队精神。
第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第九条混改国企应当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混改国企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工协作,形成科学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混改国企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对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混改国企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经理层是混改国企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四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责任落实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运行稳健。
第十六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对员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培养专业化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科学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运作,提高投资效率。
第十九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防范,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哈政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黑国资联〔2016〕7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等精神,为积极有序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突破口,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行业领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利用2到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
今后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必须为混合所有制或股权多元化企业,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主体。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榆政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榆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4〕30号)和市委深改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工作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经济改革方向,以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实施员工持股、投资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为主要实现形式,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双向进入、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目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着力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和体制机制束缚,优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决策权,立足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坚持依法合规,保护产权。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格规范,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混改政策方案
国企混改政策方案1. 背景国有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体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过去的一些问题,国有企业在效率和创新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政府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
2. 混改政策的目标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引入国内外的民间资本,降低国企的行政干预,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混改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下:•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盈利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促进内部创新;•扩大国有企业的资本来源,引入外部投资;•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 混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国企混改政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引入民间资本混改政策鼓励引入民间资本,通过引入民间资本的方式,国有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引入民间资本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3.2 拓宽股权结构混改政策允许国有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和员工持股。
通过拓宽股权结构,可以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市场化程度,引入更多的资本和管理经验。
3.3 引入外部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了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混改政策鼓励引入外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通过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先进经验的人才,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3.4 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混改政策要求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通过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信任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伙伴。
3.5 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混改政策还包括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的举措。
通过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和融资能力,支持企业的创新和扩张。
3.6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为了确保混改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可以为混改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4. 混改政策的效果与挑战在推进国企混改过程中,混改政策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国企混改审批文件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2020)
国企混改审批文件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2020)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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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
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
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
2014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68.18%,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
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
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
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
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
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69次会议审核,国望高科127亿借壳东方市场的交易被否。
作为2017年唯一一例因为关联交易以及经营模式重大变化被否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却也生动说明了在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触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
(三)关于资产和员工资产和员工是企业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也是上市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资产和员工问题有其特殊性。
1、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动产,以及金融资产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关注点及核查方式各不相同。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重点应关注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工作。
同时,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划拨用地情况,应关注相关用地是否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的要求,土地用途及性质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国企混改中一般会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企混改要充分保障员工对国企混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