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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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名称:
用工单位名称:
派遣员工姓名:
签订编号:
甲方: 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大小毛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号码:
现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学历:户口性质:
联系方式:(移动电话)(紧急联络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派遣与管理
(一)乙方受甲方派遣,到(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二)甲方委托用工单位对乙方行使劳动管理权,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任务的分配、岗位的调整和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安全生产的管理、考核及其奖惩。
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进行调整。
(三)乙方离开用工单位(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退回等),必须退还由用工单位配置的劳动工具、通讯工具、工作服等,并与用工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否则,甲方有权代用工单位向乙方索赔。
第三条劳动纪律和生产(工作)条件
(一)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用工单位的公物,维护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二)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用工单位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工单位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退回,由甲方解除本合同。
(四)用工单位做好乙方岗前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规定的劳动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四条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一)甲方积极协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工时制度,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为元/月(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月,本工资标准随用工单位的效益水平和行业政策进行调整,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五条社会保险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和乙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按现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双方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七条甲方或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取得上岗资格证件的;
(二)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乙方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威胁用工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生产)秩序的;
(七)违反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八)拒绝甲方或用工前段时间的正常工作安排,扰乱甲方或用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乙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上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工单位或甲方通知乙方本人,可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别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包括部门主管对其进行的职业技能指导、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因用工单位业务萎缩或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体制机构发生变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减员的。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二)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用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工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第十条员工离职
(一)乙方辞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用工单位提出,乙方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乙方辞职仅通知用工单位的,视为向甲方辞职)。
(二)乙方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的培训、保密、住房、贷款担保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而服务期限未满的,不得依据本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因贪污、盗窃用工单位财产或渎职使用工单位声誉、形象、经济等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
(三)乙方就职前应详细阅读《派遣员工手册》,因违反公司规定,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乙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五)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每延迟报到一日,视为旷工一日,如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2、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后,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将乙方安排到另一个单位工作,且工资标准符合襄阳市规定,乙方接到电话通知需三日内到新单位报到,否则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动离职处理。
3、乙方在工作时间之外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分别由相关的责任人和当事人自己承担有关费用。
4、乙方需要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人事代理协议由乙方与相关部门签订,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本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襄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依法订立,甲方、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员工手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补充协议均属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