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副产品综合利用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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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副产品综合利用合作合同
合同签署方
甲方:[甲方公司全称]
地址:[甲方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甲方公司联系电话]
乙方:[乙方公司全称]
地址:[乙方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乙方公司联系电话]
一、合作内容
1. 甲方将提供煤矸石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xxx、xxx等,以
供乙方进行综合利用。
2. 乙方将负责煤矸石副产品的收集、加工、利用和销售等工作。
3. 甲方和乙方共同开展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升煤矸石副产品综
合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三、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煤矸石副产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
合同约定标准。
2. 乙方有权收集、加工、利用和销售煤矸石副产品的权利,但
必须在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3. 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促进煤矸石副产品综合利用的发展。
4.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对可能影响合
作进展的事项及时通知对方。
四、付款方式
1. 乙方根据煤矸石副产品的实际利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用费用给甲方。
2. 付款方式为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五、保密条款
1. 双方应严格保守合作期间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 合同解除、终止或到期后,双方仍应继续遵守保密条款,对于已知悉但无需公开的商业秘密,双方应进行合理的保密措施。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其他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