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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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
然而多数城市经过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城市拾荒者问题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
2、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
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
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
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
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
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
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
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
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
者收集场所。”
(5)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
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
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
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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