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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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

(闽政〔1989〕9号)《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政建设和管理,提高市政设施效益水平和市政服务质量,改善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进行与市政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管理的内容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河道与海岸、供水与排水、公共交通、供热与燃料气、园林与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以及城市水源、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市政建设和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办法解决。

第五条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合理计价。

其价格、收费标准,由省建委会同省物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管理、维修、扩建、恢复的依据。

凡在城市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报送城市档案主管部门。

第七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市政统一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统一管理工作。

各城市的公共交通、自来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热、供气等企业事业单位,在城建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市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

各城市城建部门下设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负责检查监察市政建设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中“城市”指地、县级城市、县城和建制镇。

第二章城市道路与桥涵管理第九条城市道路与桥涵,是指城市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过街人行桥(或人行地道)以及附属的照明、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

第十条城市新建道路桥涵(含专用道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规范以及技术标准等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监察。

第十一条城市的道路、电力、电讯、供热、供气、供水、排水、绿化等工程项目,应遵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由城建管理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安排。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102 闽交运安[2003]145号 103 闽交运安[2003]174号 104 闽交运安[2004]54号
105 闽交运安[2005]112号 106 闽交运安[2005]145号 107 闽交运安[2006]223号 108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 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 率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客运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假日道路旅客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 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点建设奖励和 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 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 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员职业培训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 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 则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1.2米以下儿童免票乘车有关 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 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11、附件2闽建科〔2017〕7号《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管理系统规程》(报批稿子)

11、附件2闽建科〔2017〕7号《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管理系统规程》(报批稿子)
本规程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福建博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城市隧道(钻爆法施工)的内容;2 增加城市综合管廊的内容;3 增加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照明等内容;4 增加部分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内容;5 引入 工程总承包和代建模式,并在相关内容及表单中体现;6 对原规程部分条文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 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或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 6 号, 邮编:350008),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2017-0 - 发布
2017 -0-0 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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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in Fujian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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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 9 2 术 语 ........................................................................... 9 3 基本规定 ........................................................................ 11 4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 15

某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

某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

**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规范市政工程移交接管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需要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和50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工程项目。

具体是指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排水(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河道整治、城市照明、园林绿化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实行分级负责。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工程移交第五条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市政工程管理权限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设施管养机构移交。

市政工程移交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文件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二)市政工程道路、排水和桥梁等设施完整,无破损,无侵占、无违法建(构)筑物、无重大结构性、功能性缺陷等;(三)市政设施产权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第六条市政工程移交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下属的市政设施管养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管养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市政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市政设施管养机构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七条市政设施管养机构收到检查指令后,应安排相关人员对工程实物和竣工文件进行检查,对工程实物和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检查报告中逐一列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办理工程移交。

第八条市政工程移交文件档案包含:(一)、工程竣工图2套(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份(三)、工程施工设计图和设计变更1套(含AutoCAD 电子文件)(四)、工程地质勘探文件1份(五)、功能性试验报告1份(六)、其它相关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移交前市政工程日常养护管理,维持市政设施完好,在此期间发生的市政设施损坏、侵占、违建等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及施工质量缺陷期桥梁检测和缺陷修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及施工质量缺陷期桥梁检测和缺陷修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及施工质量缺陷期桥梁检测和缺陷修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交工前桥梁检测、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保障桥梁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交工前至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的桥梁检测、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桥梁施工图的全部施工内容后,方可按程序上报申请进行桥梁交工前检测。

第四条桥梁的检测内容、登记格式必须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桥梁管理系统的规范样本(详附件)进行釆集数据,以便后期录入和建立管理系统。

第五条桥梁的施工质量缺陷修复等工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有助于实现结构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必须按要求限时整改到位;未经桥梁检测或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不合格的,项目业主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工程进度,组织桥梁检测工作,协调各单位做好桥梁检测、施工质量缺陷修复过程的配合工作,组织核定桥检报告、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方案,上报省高指。

第七条桥检单位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出具合法、合规的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并分析造成施工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建议。

第八条施工单位作为桥梁施工质量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负责提出桥梁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并承担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施工质量缺陷修复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桥检单位提出的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建议,按相关要求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方案进一步深化、确认。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审查桥梁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做好施工质量缺陷修复过程的旁站工作,签认隐蔽工程,监督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工作按设计、规范等要求落实到位,并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闽交建〔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未分阶段)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前,应提请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桥梁、隧道结构物、软基、高边坡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含检查人员名单),作为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要件。

二、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条件进行核查,重点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复核后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厅受理验收申请后,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质量监督、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再根据抽查情况,研究是否组织验收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2月5日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阶段组织验收的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DBJT13-135-2011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35-2011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2.0.4竣工图as-builtdrawings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市政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5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施工技术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6归档 archiving
施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7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
闽建科[2011]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135-2011,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5.6Physical inspection of concrete structures83
5.7Bridge Load Test84
6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files of municipal85
6.1Project completion report85
6.2Built drawings85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等工程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施工技术文件constructiondocument
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或资料的统称。

城市桥梁管理法规与工作要求

城市桥梁管理法规与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这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为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是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主要是针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 城市桥梁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也属于 这部规章调整的范畴。规章中对市政公用设施运 营、养护单位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城市桥梁管养单 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养护
2011年内各设区市要 建成投用城市桥梁隧道 信息平台。
县(市)一级城市桥梁 较少、资金筹集存在困 难的,可以依托设区市 为平台,通过网络专线 连接等形式实现城市桥 梁的信息化管理。
与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三、(五)
由省厅确定全省统一的开发平台。各地要筹 集资金、配备人员,加快城市桥梁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
城市桥梁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国 家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省 政 府 及 住 建 部 文 件
省 政 府 及 住 建 部 文 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 桥梁养护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 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3号)是省政府办公厅根 据省住建厅报送的全省城市桥梁普查与检测工作情况,经 省政府同意,通报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这个文件通报了各地城市桥梁日常养护与管理、普查建 档与检测评估 、各种病害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情况,指出了 部分桥梁存在的管养职责不明确、基础资料不全 、移交不 规范、人员与资金投入不足等6个方面问题,并提出了理顺 关系 、消除隐患 、建立信息系统等7项工作要求。 出台这个文件,既表明了省政府对城市桥梁管养工作 的重视,也表明了省政府对我省各级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 阶段工作的肯定,对指导我省下阶段桥梁管养工作有很大 的意义。

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保护,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主线、连接线和沿线设施,高速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主线用地、连接线用地、沿线设施用地和其它已征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路工程,包括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接入式涉路工程和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但不包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

跨越式涉路工程,是指从高速公路上方(含隧道上方)通过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输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利隧洞、渡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穿越式涉路工程,是指从高速公路下方(含隧道下方、桥下空间及地面以下)通过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通道、厂(场)区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输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利隧洞、涵洞、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并行式涉路工程,是指在高速公路两侧或一侧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与高速公路路线走向相同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燃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接入式涉路工程,是指接入高速公路的公路、城市道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加气站、集散场地等出入口,以及与高速公路连接线平面交叉等建设工程。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是指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含交叉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敷设各种管线、设置隔音墙、悬挂非公路标志等建设工程。

第四条涉路工程分为重要涉路工程和一般涉路工程。

下列涉路工程为重要涉路工程:一、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不含桥下用地)进行建设,或者使高速公路改建(指高速公路改线、平纵线形改变、横断面改变以及结构改变等,下同),或者从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或下方通过的跨越式、穿越式、并行式涉路工程;二、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桥墩(台)、110Kv及以上电力塔基和输变电站、输油输气管道支承结构等的跨越式涉路工程;三、需要利用桥下空间(含地面以下)建设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厂(场)区道路,铺设或埋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35Kv及以上电缆、外径(包括套管)1米及以上的给排水管道,以及开挖顶宽大于5米或深度大于3米的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涉路工程;四、需要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与高速公路路线走向相同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架设、埋设、铺设110Kv及以上电缆以及建设110Kv及以上电力塔基和输变电站,铺设、埋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以及开挖顶宽大于5米或深度大于3米的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并行式涉路工程;五、需要接入高速公路主线的公路、城市道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加气站、集散场地等出入口的接入式涉路工程;六、需要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交叉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铺设35Kv及以上电缆、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输气管道、内径60cm 及以上的给排水管道等涉路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第五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第六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七条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泉州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泉州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注:1.本表一式填三份,接管单位主管部门、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2.有关说明按附表1、2填写
泉州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附表1
建设单位造成缺建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造成缺建工程项目
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
注:本表一式填三份
泉州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附表2
本次移交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
项目名称
年月日,
计划工期:月
设计使用年限

工程性质
□1.新建;□2.扩建;□3.改建;□4.其他______
工程监督机构
工程监督注册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单位全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建造师
姓名
联系电话
泉州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Hale Waihona Puke 主体投资规模道路起点、终点
道路总长(KM)
道路横断面宽度(m)
道路横断面形式(m)
特大桥(座/m)、大桥(座/m)、中桥(座/m)、小桥(座/m)、涵洞(道/m)其中:跨线桥(座/m)、通道函(道/m)
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年月日至
长度×宽度
面积
路段
桥涵
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
夜景
绿化
附属设施
项目名称
数量
位置
固定水准点
观测点
预埋检测设施
限载、限高标志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年月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由该工程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容园林供电通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等级标准予以安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各种管线杆线绿地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承担桥涵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按规范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持桥涵设施牢固整洁完好保证桥涵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涵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通过城市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桥梁应当按规定交纳通行费并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稽查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承担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擅自拆卸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接用路灯电源线路不得擅自占用路灯线杆第二十七条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设施是指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各类检查井公共广场隔离带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桥涵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挡土墙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以及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六十米小型桥梁和涵洞基础周围三十米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道路设施照明和桥涵设施照明等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工作细则

福建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工作细则

福建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道养护,推进国省道网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管养权的移交、接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普通国省道的移交、接养分别是指原有普通国省道因新建或改线后,老路已不具备普通国省道功能,降为农村公路或者调整为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需要办理公路管养权移交(以下简称老路移交),相应新建或改建的普通国省道办理公路管养权接养(以下简称新路接养)。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加强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的推进、复核性检测、备案、评价等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工作的认定、协调、监督等工作。

设区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接养工作,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建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接养相关手续。

第二章老路移交第五条老路管养权的移交在新路接养时同时办理,由县(市、区)交通局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接养单位。

第六条市公路中心会同接养单位应在新路接养前一个月内将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依据报送市交通部门审核,并报省公路中心备案。

经市交通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公路中心与接养单位办理具体移交手续,老路不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并将公路路况、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建设、养护、路产登记档案、路政许可案件档案等)一并移交接养单位。

第七条对于城区公路移交接养事宜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城区过境公路建成后,原有穿越城镇区域的公路由市交通部门、市公路中心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交由相关部门管养;(二)普通国省道穿城段公路街道化的,由市交通部门、市公路中心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公路行车道以外部分(含侧分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道两侧路缘石外的排水设施及绿化、照明设施等)以及地下管网、交通信号灯交由相关部门接养。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2.01
•【字号】榕建排水〔2023〕412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建排水〔2023〕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市政排水设施的移交接收程序,我局组织特许经营单位市排水公司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流程
2.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3.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检查意见表
4.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申请表
5.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竣工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6.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闽交建函〔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南昌铁路局:贵局《关于福建省公跨铁立交桥移交协调工作的函》(南铁工务函〔2016〕774号)悉。

根据我厅与贵局2016年4月7日在福州召开普通公路跨越铁路桥梁移交接养工作专题会议及双方共同签订的《普通公路跨铁路桥梁移交管养框架协议》精神,我厅组织省公路局协调福州、三明市交通部门启动移交接养联动沟通机制,对函中所提2座上跨铁路桥梁要求移交交通部门管养事宜进行了协调,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一、2座桥梁基本情况(一)福州市闽清县火车站货场上跨铁路桥梁。

经了解,该桥位于梅溪镇梅埔村渡船头至下梅埔路段,上跨峰福铁路,桥梁长55.6米、宽8米。

该桥所在路线仅通往闽清火车站货场,属火车站专用道路。

(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上跨铁路桥梁。

该桥梁位于沙县青州镇,上跨鹰厦铁路,由南昌铁路局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将原公铁平交改为立交所建,建设及管理工作均由出资双方负责,桥梁长90米,桥宽8米。

桥梁所在路线通往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货场,不在地方路网规划内,属该公司专用道路。

二、关于桥梁移交的意见根据此前省重点办、省铁办指导协调下我厅与贵局双方商定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专题会议纪要[2016]12号)及签署的《框架协议》,公跨铁桥梁移交工作仅适用于列入公路统计路线上的桥梁,或者实际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桥梁。

而上述2座上跨铁路桥梁只服务于火车站货场和物流公司货场,不具备农村公路的公共通行服务功能。

为此,我厅认为该2座上跨铁路桥不适用于公跨铁桥梁移交接养范畴,不应移交交通部门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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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七条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
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第九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四)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五)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符合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

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当地市政主管部门协调、确认。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河道(水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行车隧道、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和高架道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市政处)负责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并予公布。

第五条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桥梁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
第六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桥梁,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桥梁,以及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标志的大、中型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桥梁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市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单位自建的桥梁,由桥梁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负责。

城市桥梁的移交与接管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市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资料、结构特点、附属设施、洪水水位、河床断面、交通营运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计划,督促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建立相应的检测体系。

第十条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在桥梁上设置或配合交警部门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

第十一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桥梁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负责城市桥梁具体管理的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档案。

第十四条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由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为D级及以下的桥梁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由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结构定期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承担。

周期为:Ⅰ类养护的桥梁每年不少于一次,Ⅱ~Ⅴ类养护的桥梁每6年不少于一次。

特殊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
构承担。

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对受检测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等,并提出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以及维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桥梁检测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作业,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经过检测评估,确认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市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市政主管部门及桥梁管理单位应将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列入市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处的年度工作计划。

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经费从桥梁管理经费中列支;结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专项申报,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市政处和其它桥梁管理单位进行一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上级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对下级市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桥梁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未按照规定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持城市桥梁档案及其固定观
测点、检测点或检测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六)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市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列入文物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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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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