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张文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中国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职务侵占罪张文中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张文中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大规模改革,使公司从亏损走向盈利,其行为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张文中在侵占公司资金时,并未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2. 单位行贿罪张文中被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为谋取公司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张文中在行贿过程中,并未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2)行贿行为发生在国企改革初期,当时行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被默认,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文中被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非为了非法获利。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在国企改革初期,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文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目的和手段。
(1)关于目的:张文中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大规模改革,使公司从亏损走向盈利。
从表面上看,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目的似乎是为了公司利益。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由刑法规范并惩罚的。
下面,我们将针对典型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
1. 故意伤害案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例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路边将一位行人打伤,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受伤部位为头部,且致死原因为头部受伤。
这种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强烈的私人复仇心理,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致人死亡。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严惩犯罪嫌疑人。
2. 盗窃案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人在超市内偷走一件价值较高的商品,被店员抓获,经调查该商品确实被盗。
3. 聚众斗殴案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3人以上多人一起斗殴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行为。
例如,某人在酒吧内与多人发生争执,导致酒吧内多人围堵开始打架,经警方介入,共有6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多人涉案,犯罪嫌疑人群体具有犯罪嫌疑,需要针对每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逐步的调查和处理,提高社会对此类案件的认知和警惕。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都是具有一定危害性,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严格追究责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我国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件之一,它涉及道德、法律和人情等多个层面,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该案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不慎撞倒了一位年迈的老太太。
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撞人,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撞倒了一位年迈的老太太。
老太太摔倒后,彭宇立即上前搀扶,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等损失。
彭宇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撞人,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的事实成立,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后积极救助老太太,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彭宇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四、社会反响南京彭宇案一经判决,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违背了道德,损害了善良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恶意诉讼。
五、案件评析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南京彭宇案反映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道德视为行为的准则,但在法律面前,道德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院的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损害了善良人的利益,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2. 证据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中,彭宇虽然承认自己撞倒了老太太,但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法院仍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不足。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沟通,导致矛盾激化。
为此,我国应当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经典案例,发生在2000年。
刘涌,辽宁省铁岭市人,曾担任铁岭市铁法煤炭集团公司董事长。
他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历时多年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刘涌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案件经过1. 立案侦查2000年,铁岭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刘涌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初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刘涌在铁岭市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从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2. 逮捕起诉2003年,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包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2003年11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传唤了刘涌等被告人,并通知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出庭。
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包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二审审理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二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刘涌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复核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涌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刘涌案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标志性案件,具有以下影响:1. 强化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各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各类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将从合同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法案例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无法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故可以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但是,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丙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丙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丙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存在过当,因此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三)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丁与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将房屋出租给戊,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戊在租赁期间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丁发现后,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戊未经丁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国内近年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刘涌故意杀人案案例简介:2000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刘涌于1996年至1999年间,先后故意杀害多人,致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决结果:2000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刘涌的死刑判决,予以执行。
案例分析: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暴力犯罪的严惩态度。
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的关注,推动了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
二、张氏兄弟诈骗案案例简介:2014年,张氏兄弟通过虚假投资、虚假贸易等手段,骗取他人资金高达数十亿元。
此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波及众多投资者。
判决结果:2016年,张氏兄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张氏兄弟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
此案也警示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王某某受贿案案例简介:2016年,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查处。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数千万元。
判决结果:2017年,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案例分析:王某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此案也警示了党员干部要严守纪律,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四、谢某某非法集资案案例简介:2015年,谢某某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数十亿元。
此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波及众多投资者。
判决结果:2017年,谢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此外,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中国法律案例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人。
2019年3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邻里纠纷和暴力行为的思考。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9年3月15日,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立即展开侦查。
经调查,确认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 抓捕归案2019年4月10日,张某某在亲友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 逮捕起诉2019年4月1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4. 庭审审理2019年5月10日,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5. 一审判决2019年6月5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件评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张某某在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致李某某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刑罚适用某市人民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启示与反思1. 邻里纠纷需理性解决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时,应保持冷静,理性沟通,避免情绪失控。
如遇矛盾,可寻求社区、调解组织等第三方介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 法律意识需加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体现了其对法律的认识。
然而,这起案件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因一时冲动而犯罪。
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 社会治安需维护邻里纠纷、暴力事件等社会治安问题不容忽视。
刑事典型案例讨论
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
郑州市公安局(98)第243号鉴定书、公安部(99)公 物 证 鉴 字 第 3994 号 物 证 鉴 定 书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00)高检技鉴第05号鉴定书和河南省、郑州市有关 部门的法医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研究记录,均证明刘燕 的死亡时间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或2时许。 证人刘燕的父母证实: 1998 年 10 月 23 日晚快 12 时,黄 新与刘燕从外面回到家中上楼睡觉,早晨 9 时许黄新下 楼离开刘家。 被告人黄新多次供述与辩解称:发案当晚零时许他回到 刘家与刘燕同居一室,早晨 9 时许他起床后与刘燕说了 几句话,并按刘燕的要求从抽屉里取了刘燕的存折,提 了空煤气罐下楼与刘燕的父亲打招呼后,开着刘燕家的 小奥托车回自己家中为姐姐修理电脑。
如果你担任该案的辩护人,将如何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
进行辩护?辩护思路是什么?工作步骤是什么?
关于偷税罪的历史、现状
一、1979年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
1979年刑法第121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 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 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偷税罪需具备以下特征:
根据该规定,构成偷税罪需具备以下特征:
偷税主体:纳税人; 客观行为:须实施以下行为: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主观罪过:直接故意 偷税程度:偷税数额达到一定绝对数且占应纳 税额的一定比例(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 限)
四、关于偷税罪的认定及诉讼程序、证 据问题的几点思考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原创版】目录一、概述二、案例详述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分析2.案例二分析3.案例三分析四、结论正文一、概述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是中国法院系统公开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剖析,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民众提供有关法律知识及案例参考。
本文将选取几个案例,从案例详述、案例分析和结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例详述1.案例一:全国帮信罪审判案例这是一个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例。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 66 元,情节严重。
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案例二: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某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3.案例三:缓刑适用案例被告人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由于其积极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宣告缓刑。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因此被判处刑罚。
2.案例二分析: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3.案例三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积极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李某符合这些条件,因此被宣告缓刑。
四、结论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属于轻罪。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近年来,中国的刑法司法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本文将选取两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旨在分析中国刑法司法体系的现状和变革。
案例一:韦昌进强奸案2018年,广东省阳江市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韦昌进强奸案。
韦昌进是一名地方政府干部,涉嫌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怒。
这个案例被认为是中国刑法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里程碑,以其公正和效率对待犯罪者的态度,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
在此案中,韦昌进被以强奸罪起诉。
庭审过程中,法院采用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同时,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通过现代科技手段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效率。
最终,韦昌进被判处了严厉的有期徒刑和罚款。
此案的判决彰显了中国刑法对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为保护女性权益发出了明确信号。
案例二:杨秀珠伤害案2017年,中国湖南省常德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杨秀珠伤害案。
杨秀珠是一名普通打工者,因一次交通纠纷引发激烈争吵,她拿出水果刀将对方捅伤。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争议,也成为中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关注民众权益和罪责轻重问题的典型案例。
此案的审判过程中,法院运用了比较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审慎评估。
尽管杨秀珠伤害了他人,但法院考虑到她的主观恶意相对较低,并且检察机关和辩护人也提供了她的辩护材料。
最终,法院判决杨秀珠有期徒刑并加以宽大处理,深受公众关注。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刑法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变革和司法态度的转变。
一方面,在严厉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中国刑法司法体系也更加注重保护和尊重人权。
另一方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更加注重日常生活实际情境,对案件进行细致评估,以确保刑罚能够更加符合社会公正和个案的特殊性。
然而,中国刑法司法体系依然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刑法典型案例讨论
两个当场的理由:“要想弄清上述道理,我们应当思考一下,都是用胁 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而且都危及人身安全,为什么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 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低刑是管制,最 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唯一的理由就是,抢劫犯不仅面对被害人直接以当 场实行侵害行为(暴力)相威胁,而且强迫被害人必须当场交出财物,因 而往往使被害人处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难得两全的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 也就是说,被害人只能在要么交出财物,保住人身安全,要么不交财物而 冒立即遭受被伤害甚至被杀的危险之间当场做出选择。但敲诈勒索罪则不 同,因为从实现威胁的内容到交付财物之间,有若干时日的时间距离,被 害人即使拒绝或者答应行为人要求,都不会当场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 损害。这也正是两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的原因”。
3、两罪区分的新思考 (1)总体思路:财产罪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转移占有
的取得罪与不转移占有的取得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夺取罪: 抢劫、抢夺、盗窃罪;利用被害人意志瑕疵的交付罪: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抢劫是取得罪,敲诈勒索是交付罪,即抢劫,不是基于被害 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占有的犯罪,而敲诈勒索,是基于对方的 瑕疵意思而取得财物占有的犯罪。因此,(交付情况下)是违 反被害人的意思,还是被害人意思有瑕疵是两月27日下午,被告人熊志华跟踪其妻李某至本市某宾馆大厦 内,见其妻李某在服务台办理房间登记入住手续,便立即打电话约其兄,并由其兄 又邀约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该宾馆607房间,发现 熊某正和张某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经微伤 甲级。之后,熊志华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李某已婚,并提出给熊 志华2万元了结此事。熊志华则表示要了结此事,张某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 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 黄某某,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某送4.5万元到朋友陈某处再转交给被告人熊志 华。然后,在熊志华的安排下,由熊志华之兄与“民子”等人将张某带往江西耐火 材料厂附近的一房屋内看押,由“宝宝”前往陈某处取走4.5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 报案,熊志华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一审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以敲诈勒索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2. 争议问题:本案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案例研究是法律学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以及犯罪心理等。
本文将以某市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进行法律科普,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甲与嫌疑人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刀将甲刺伤,致甲重伤。
案件发生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案件分析1. 法律条文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乙故意伤害甲,致甲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司法实践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依法对嫌疑人乙进行抓捕,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对乙提起公诉,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依法对乙进行审判。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五年。
3. 犯罪心理分析在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而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丧失理智,持刀伤害甲。
这表明,乙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以下心理特点:(1)冲动型犯罪:乙在争执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而失去理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报复型犯罪:乙因邻里纠纷而产生矛盾,企图通过伤害甲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
(3)道德观念淡薄:乙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反映出其道德观念的淡薄。
四、法律科普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邻里纠纷的化解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该案于2003年在中国辽宁省铁岭市发生,涉及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概述2003年2月,辽宁省铁岭市某企业老板刘涌因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雇请杀手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报复。
杀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竞争对手的亲属误认为是目标,将其杀害。
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涌抓获。
三、案件审理该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在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刘涌故意杀人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涌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 司法公正在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但法院依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坚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社会影响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和审理,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不仅揭示了社会矛盾和法治建设的不足,也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此案,我国司法机关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精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中国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王某(化名)与嫌疑人李某某(化名)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2018年3月20日,李某某持刀将王某砍伤,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尊严和公民生命安全的关注。
二、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审理了此案。
1. 审理过程(1)起诉与答辩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李某某对起诉状提出答辩,认为自己并无故意伤害王某的故意,系自保行为。
(2)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依法调取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经过调查,法院查明:2018年3月20日,王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在争吵过程中,王某动手打李某某。
李某某为了自卫,持刀将王某砍伤。
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3)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控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则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4)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纠纷过程中,为自卫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死亡。
虽然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后,李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此案提醒我们,法律尊严是国家的基石,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正当防卫的界限此案也告诉我们,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行使正当防卫必须适度。
罗翔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于欢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例之一,也是罗翔教授在法律教育领域内深入剖析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于2016年,主要涉及被告人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长期遭受母亲遭受虐待,持刀将施暴者刺伤致死,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罗翔教授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揭示了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二、案情概述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一名女子苏某因家庭矛盾,长期遭受母亲虐待。
于欢,苏某的男友,目睹母亲遭受虐待,心生愤慨。
在一次施暴过程中,于欢持刀将苏某刺伤致死。
随后,于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于欢是否应被免除刑罚?3. 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人性关怀?四、罗翔教授的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罗翔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于欢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苏某的施暴行为正在进行,且具有持续性。
(2)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苏某的施暴行为,具有防卫意图。
(3)于欢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苏某死亡的后果。
2. 正当防卫的适用罗翔教授指出,于欢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于欢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个人因素。
(2)施暴者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
基于以上因素,罗翔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正当防卫,但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于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刑罚进行适当从轻或减轻。
3. 正义与人性关怀的平衡罗翔教授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律应兼顾正义与人性关怀。
一方面,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人的情感,关注人的尊严。
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于欢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因素,对刑罚进行适当调整。
中国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指使手下人持枪、刀等凶器,抢劫、杀害无辜群众,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该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震动,引发了人们对社会治安、法律执行等问题的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抚顺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技术侦查等手段,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涌。
随后,刘涌被抓获归案。
2. 审判阶段刘涌被起诉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对刘涌进行了审判。
三、案件审理结果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涌指使他人持枪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件评析1. 案件性质严重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涌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适用准确在审理过程中,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考虑了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准确适用了法律。
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3. 社会效果显著刘涌故意杀人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
同时,该案也引起了全社会对法律执行、社会治安等问题的关注,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五、案件启示1. 强化法治观念刘涌故意杀人案提醒我们,法治观念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严重犯罪,我们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执法机关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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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张明顺爆炸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符光放火案)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间接故意)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王新生等放火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10、基于同一目的实施数个放火行为案件的定性(金德华放火案:迷信着火发财而放火)多次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构成放火罪连续犯,以放火罪一罪定罪处罚(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数个独立成罪并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不适用数罪并罚,按一罪从重处罚)1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放火焚烧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放火罪:一般主体、危险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12、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黄中基爆炸案:经济损失400元)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即于此)13、爆炸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于光平爆炸案:手榴弹致3死,自己瞎及断指)实施爆炸行为,有明确的侵害对象,但是,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的,以间接故意构成爆炸罪14、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蒋雪兰投毒案:泄私愤投毒,报复社会)为报复他人往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投放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特定与不特定)15、毒杀牲畜后又收购出售行为的定性(韩庆虎等投毒案)为了出售而毒杀动物,然后再出售有毒肉类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16、在果实中注入毒药致使他人误食死亡案件的定性(林木春投毒案:有毒果实被人捡食)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7、驾车撞人案件的定性(王拥军意驾车撞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路上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与前列方法相当或相同的危险性、已经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18、盗窃井盖行为的定性(伍瑞正、伍兴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盗窃繁华路段的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管=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盗窃罪)19、在高等级汽车专用线路上设置障碍行为的定性(李国才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等级公路上设置障碍,危害到不特定车辆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公交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陆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交车司机擅自离开驾驶岗位致使汽车颠覆、人员上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或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交通肇事罪)2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交车上无故妨碍公交车司机驾驶,足以造成车辆颠覆并致人员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四种特定行为,寻衅滋事只能是直接故意且情节是构罪考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节是处罚考量)22、失火罪重过失的认定(王保敬失火案:大兴安岭烟蒂)疏忽大意致使火灾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23、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马标失火案:“随意踩了一脚火种”)“漫不经心”造成火灾后主动承认,并积极帮助抢救的,构成失火罪(放火罪=14周岁,失火罪=16周岁)24、如何区分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刘沧丽过失爆炸案:私藏雷管,一个小孩发现后拿去玩耍,致伤残)对爆炸物品保管不当,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过失爆炸罪(主体: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和有责任年龄和能力的主体;发生场合不同;构罪前提:违法危险品管理规定)25、如何认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陈金滴过失投毒案:为灭鼠的有毒麦片被同学误食)对有毒食物保存不当,致使不特定人食用后伤亡,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害罪侵犯公民生命权、身体权,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公共安全)26、私设电网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丁忠财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警示牌的狩猎野猪电网电死盗伐杉木者)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使足以危害)27、故意伤害致人昏迷后抢取枪支行为的定性(许贤同故意伤害、抢夺枪支案:逃脱、伤人、拿枪)行为人采用暴力致人昏迷后窃取财物或枪支及其他物品行为,究竟应当定为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关键看犯罪行为人对财物、枪支或其他物品等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以及被害人在被劫取财物时的遗址形态(脱逃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脱逃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处断;抢劫枪支、盗窃枪支和抢夺枪支的区别:暴力夺取含采用药物或酒精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占有人或管理人清醒状态的秘密性、乘人人不备公然夺取是在受害人意志清醒状态下;盗窃罪与抢劫枪支罪的区别:明知或认识是枪支而抢劫,而占有枪支、弹药等的合法性在所不问)28、购买枪支后立即使用行为的定性(陈海兵非法持有枪支案)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作为其他涉枪犯罪的补充,当能够查明行为人持有枪支的上游和下游犯罪时,应当依所查明的涉枪犯罪定罪处罚(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即当然结果的吸收,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即必经阶段行为的吸收,且明确法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枪支时,一定会有持有,持有就被吸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与其它枪支犯罪是基本法与补充法之间的关系;持有是一种作为;)29、全村集体决定并筹款由行为人代为购买能否阻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吴君道非法买卖枪支案)为了购买枪支而给制造枪支的人制造枪支提供方便,应当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并从重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住房、帐号、资金等,应当作为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数个犯罪存在上下游关系时,行为人在事前形成通谋,由对方实施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下游犯罪的,下游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洗钱罪、窝赃包庇罪、窝赃转移收购戴巍销售赃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毒品罪)30、携带自己长期非法持有的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如何定性(谭九荣、邓波、杨志抢劫,秦跃武抢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案)持有型犯罪设立的精神是在不能查明行为人持有这些危险品时的真正用途时,为了公共安全,而将这种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型犯罪。
因此,当能够查明行为人对持有危险物品的用途时,应当按照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进行定罪(非法携带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区别:以数量确定危及公共安全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不考虑上游或下游犯罪)31、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抢夺枪支应当如何定性(高雄抢劫枪支案)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反映主观”的思路,通过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进行认定(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32、涉枪犯罪中的“明知”的判断(马清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储存枪支案)对于某些主观方面要求“明知”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对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等不明知,应当认定行为人不构成该罪;但如果行为人这种明知因行为人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实现,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宽处罚。
“不知法律不赦”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作相应的修正,即,对于自然犯应当坚守“不知法律不赦”,而对行政犯应当有条件地坚持这一原则。
(刑事犯是属于自然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于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
)(刑法总则的明知是故意构成的一般要素,分则的明知是故意的特点构成要素,分则的明知是总则明知的前提和基础,分则的明知包括确知何不确知;明知的内容:行为内容和危害性质、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对象身份等特定事实,犯罪故意中的明知不包括队行为违法性的认识)3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认定(蒋新云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是一种特别法与一般法法条竟合的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刑法》第132条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