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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2004年76号文件(清单规范)

2004年76号文件(清单规范)

沈阳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建筑工程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沈建发﹝2004﹞76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建设部[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㈠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

㈡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1.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3.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辽住建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辽住建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辽住建科〔2022〕1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下半年,省厅组织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核查具有专项类检测资质149家266项资质。

从核查情况来看,各市住建局高度重视,通过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并报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

铁岭市、葫芦岛市相关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核查全部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核查,共发现10家机构14项资质的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注册人员离职后未及时补充变更(详见附件1)。

2.存在“僵尸”机构现象。

共有14家15项资质不满足资质条件,逾期未申请延期且未办理注销手续(详见附件2)。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质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辽建[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2006]109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我们制订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

大连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大连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2012年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

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建筑生产事故发生,按照省领导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全省多数工程项目已经进入施工的收尾阶段,也是施工的高峰期,各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强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一些高层建筑应用,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吸取“9·13”事故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力度,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要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

二、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塔吊拆装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和省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北京怀柔区北房镇在建工地“2.22”塔吊倒塌事故的通报》(辽住建[2012]78号)要求,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及塔吊拆装单位备案登记制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为规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厅制定《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取、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依据考试成绩颁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培训、考试组织、证书申请、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的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加快建立检测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79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凡持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均在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7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4〕69号);6、《关于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2〕63号);7、《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通知》(辽住建〔2012〕64号);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等。

三、检查内容各检测机构组织机构、质量体系、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测行为、技术文件、信息化建设、资质网上管理系统录入等。

四、检查办法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检测机构自查和各市检查阶段;第二阶段为省厅集中检查阶段。

五、检查时间第一阶段: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底结束;第二阶段:7月初开始,具体检查时间、行程另行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辽住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2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职责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第六章档案与信息化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安措费文件

辽宁省建设厅安措费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发[2009]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0]139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月十六日1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2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事故处理鉴定资料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增报相关结论资料;(七)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辽住建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检测监控系统,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

加强对检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三、整治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整治重点内容(一)建设单位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辽建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4号)各市建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附件: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工作。

审批办设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三条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分为限时办理事项和即时办理事项。

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的事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变更,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等即时即办事项。

第四条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厅机关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核准、认定和审批。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厅审批办职责:(一)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二)审核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和办理程序;(三)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四)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五)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六)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 [2004]76号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建设部 [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1.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3.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沈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沈建发〔2023〕7号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有关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住建〔2023〕19号),请遵照执行。

1.即日起我市暂停受理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2.取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2号)文件规定的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及商品混凝土企业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试验室检测资质。

3.在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原我市颁发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8项资质延续,仍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2号)进行受理,待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后依规调整。

附件: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5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2013年11月4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和顺建材厂发生一起吊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该起事故中使用的吊篮为施工队自制,高处作业时吊篮上载人数量为4人。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为防范较大事故的发生,2010年我厅下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辽住建〔2010〕378号),对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和顺建材厂发生的这起事故,反映了有关规定没有落实。

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对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一、严格控制载重量和载人数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可载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载重量和载人数量规定。

即额定载重量1T以下(含1T)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2人,额定载重量1T以上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9人。

建筑施工吊篮高处作业时作业平台上人员数量不得超2人。

同时,要在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显著位置设置限定载人数量的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使用单位要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安装单位要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作业;监理单位要切加强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使用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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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除外);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机构公章)
年月日
二、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计量认证
证书号
发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职务来自职称在编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六)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设备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表可在辽宁建设科技信息网网站(/lnkj/index.asp)下载,填写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机构此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工作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申请检测范围
1.专项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建筑节能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建筑智能工程检测
□预拌混凝土检测 □预拌砂浆检测
□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备注
三、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学历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检测工作管理资历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字:年月日
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学历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检测工作管理资历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字:年月日
接:《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79号)(3)
附件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年月日
辽宁省建设厅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钢笔或计算机打字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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