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 汇总—简答题
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
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
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
(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保险单种类。
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1)、定值保险单。
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简述1989年海⽛《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式规定了适⽤范围,即除遗嘱的⽅式、遗嘱⼈的能⼒、夫妻财产制以及⾮依继承⽅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同⼀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反致制度;⑥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法: 1)、由当事⼈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需当事⼈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1)、直接适⽤内国法。
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适⽤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辨。
(4)、适⽤与本应适⽤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确定应援引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国际私法简答题头
简答题头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如何理解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4、区际私法有那些基本特征5、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6、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有哪两个主要途径。
7、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准确定义8、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9、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0、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11、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
12、简述国际私法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13、简述国际私法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14、简述国际私法协调与合作原则的基本内容。
15、简述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1、法则区别说把法则主要分为哪几种,其各自适用的原则为何?2、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有哪些3、怎样评价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近代国际私法发展的重大影响4、杜摩兰对国际私法的主要贡献何在5、胡伯三原则的内容及在国际私法史上的影响6、戴西既得权理论的主要内容7、我国国际私法只是在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才得到真正的发展。
8、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9、简述优利克.胡伯的三原则10、简述杜摩兰学说的基本思想11、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12、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规定的特点与影响第三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1、当今国民待遇有何主要特点2、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有何主要特点3、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分类5、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哪些情况第四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1、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和性质上有何特点3、什么是“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何在?主要连结点有哪些5、简述属人法的历史演变6、简述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联系与区别7、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各国的冲突法立法为什么往往同时采用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
8、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何在?当前对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主要采用哪些方法9、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的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主要学说10、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11、进行法律选择有哪些主要方法12、国际私法中实际冲突的发生及其解决方法13、简述国际私法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第五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2、简述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3、公共秩序的职能是什么4、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5、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公共秩序规定的方式有哪几种6、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法7、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是什么8、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做法9、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0、构成一个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第六章外国法律的适用和排除1、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2、关于反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4、运用公共秩序时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5、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种情形及其补救措施6、简述我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并分析为什么各国多只在合同领域排除反致7、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8、简述公共秩序规定的方式9、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10、简述对外国法查明的不同态度及我国有关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同时既具内国国籍,又具外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2)当事人具有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所在地国国籍优先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3)如居所无法确定或没有居所,适用法院地法3、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住所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2)发生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以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住所为准2、消极冲突1)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2)如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代作住所3、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1)《民法通则》15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最惠国待遇例外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使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概念: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2、种类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中的一个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分类(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2、主观连结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时间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2、动态连结点: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法律行为地等准据法的特点(一)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1、国内实体法2、国际统一实体法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二)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律和冲突规范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四)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这为德国的康恩和法国的巴丹首倡,并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支持1、赞成理由1)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即由法院地法进行解释2)由于法院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专家的证明3)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2、反对理由1)如果只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时会导致按其性质本应适用外国法而得不到适用;本不应适用外国法却得到适用的结果2)在法院地法中如果没有关于被识别对象的法律制度时,更会出现麻烦3、现在观点——新法院地法说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事实情况的识别与纯国内案件应有所不同,因为后者只是对纯国内法的解释问题,而前者是揭示国际私法的问题,英国的法官当然不应局限于英国国内法的概念或范畴,否则,在国内法无对应概念的情况下,法官便会束手无策(二)准据法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所主张。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一般地说,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考试简答题
一、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2)法律传统•(3)一国内部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4)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差异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1.产生原因•(1)各国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存在;•(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四、冲突规范的类型–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五、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本国法和住所地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 最密切联系地法六、我国对于公共秩序原则的界定:•(1)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就应排除;•(2)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安全,就应排除;•(3)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排除;•(4)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见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应予排除;•(5)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以作为报复措施。
七、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1.直接适用内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威尔顿案(杜p43)•4.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
八、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1.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上诉。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1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 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1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2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从内容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5、简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①产品责任: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②网络侵权: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6、简述准据法的特点及其构成(一)特点:1、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是独立于冲突规范之外的具体法律;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当中的结构;4、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抽象的法律体系;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最主要的渊源;冲突规范是最主要规范,成文法国家为主;2、国内判例,判例法国家为第一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深受重视,判例是成文法补充,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3、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是,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甚至是深远的影响;4、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5、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学哲学说唯有为统治阶级所接受并上升为统治阶级的一致后,方成为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确定的标准难于统一,但不影响它作为渊源至少是国际统一私法的所得到的普遍认同;8、简述连结点的发展趋势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采用灵活连结点的作法起始于合同领域,现在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9、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作用简述一、含义: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二适用 : 第一,适用的外国法的具体规定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第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第三,在外国作成的法律文书,如公正文件等,要在内国使用时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等;三作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它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适用冲突规范必要的补充手段,起“安全阀”的作用10、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其类型一、产生的根本原因:1、法律上的原因:有关国家冲突法的冲突:①对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规定不同;②对连接点的含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2、主观原因:一些国家认为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3、客观原因:致送关系未中断;一类型1、反致2、转致3、间接反致4、双重反致11、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的作用及其依据一作用: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二依据:1、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法院地法说目前仍得到实践的支持,是各国普遍采纳的依据;2、准据法说,认为用来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同时就是对该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3、分析法说和比较法说主张识别的依据不应局限于某一项法律原则,而应按照分析法学的原理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一般法律原则,依据该一般法律原则识别;4、个案识别说,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5、二级识别说,是在确定要适用某一冲突规范之后,对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句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关于识别的依据,我国立法中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我国和多数国家一样,以法院地法为主要依据,并且也承认特殊情况下的例外;12、比较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两种情况涉外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涉外继承领域,各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制度,其中对法律适用影响最大的是同一制和区别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指在确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时,把遗产看做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受同一准据法支配;如当一国对涉外法定继承作出规定时,仅规定: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指在确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受不同的准据法支配;如当一国对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时,规定:不动产依遗产所在地法;动产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二者各有利弊,目前很多国家正趋于适用同一制;论述题:1、什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识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第四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体系内部达到一种权利制衡的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2、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含义:又称“最真实联系原则”、“最强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二、运用: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在其他非合同领域中的应用:1对扶养关系,我国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涉外适用法第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3在解决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时,民通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4多法域中的区际问题5物权问题;涉外适用法第第37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论述外国法人的认可函义及我国对外国法人认可的主要规定一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的认可就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二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外国法人的认可有以下四种方式:1、相互认可,即通过制订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的法人;2、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一般认可对外国法人只要依内国法的规定办理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即可取例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3、特别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通过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这种程序有利于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但逐个认可,程序繁琐,不便于国际经贸活动的进行;4、分别认可,即根据外国法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认可办法:对商业性的法人采取一般认可制,对非商业性法人采取特别认可制三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我国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1980年国务院颁发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中;该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可见,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可程序;对来中国投资的外国法人,我国都要对“三资”企业合同进行审批方可生效,其审批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的资格的审查,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属于特别认可的程序;外国法人经内国认可后,即被认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便可在这个国家从事民事活动;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一般不能超出内国同类法人的民事活动的范围;。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6.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应取得的蛄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37.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①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
场所支配行为一这个古老的原则,在英美国际私法中,或将之建立在“国际礼让”学说上。
②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固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③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里斯提出。
38.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第十四章,主要内容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具体如下:(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同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跟简答题
1.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2. 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3.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互利、法律协调与合作、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条约信守4. 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5. 连结点: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于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7. 重叠性冲突规范: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8. 系属公式,在除单边冲突规范以外的冲突规范中,对指定的准据法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内容的公式来表述的,过去国内一些著作称这些公式为“系属公式” 。
9. 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案件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0.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1. 反致产生的原因:(一)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二)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一致。
12.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这个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
13.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2) “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14. 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5. 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 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 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 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4、什么是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国际私法简答题
B《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原则?答: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独立性原则。
B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
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CZ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执行令程序,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形式审或实质审,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颁发执行令,交付执行;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和登记程序,即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
经英美国家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用诉讼制度外,还采用登记制度,即英国法院在收到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后,一般只要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英国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予以登记并交付执行。
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3、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5、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7、外国法院判决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8、存在互惠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题
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
(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基本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这种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规范有密切的联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种?答: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等。
(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和单行法规中,如《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令》。
(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4)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
(5)《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体系,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组成。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
3.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哪些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答: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有:(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和瑞士等纷纷制定了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总则和分则,结构日趋合理。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已经从传统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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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
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
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元连接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结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如在合同领域,许多国家都把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选择原则,如中国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分别规定了13种合同应用的法律),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如把合同关系至少分割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大方面),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5)为了在冲突法中更好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发展,等等。
13、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特点。
答:(1)在结构上,一般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包括假定、处理(指令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而冲突规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两个部分,相当于一般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
(2)作为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冲突规范具有如下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它是间接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冲突规范仅指定某种涉及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并不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因此它不同于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虽然它主要是规定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但它与以诉讼关系为为调整对象的程序法规范有实质性的区别。
③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14、冲突规范有哪些不同的类型?答:根据冲突规范对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各国之所以常在冲突法的立法中同时采用上述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各国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常采用不同的司法政策决定的。
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需要对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加以严格控制时,它会用指定适用内国法或要求重叠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或重叠性冲突规范,而在国家认为放宽对某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控制时,它便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甚至选择性冲突规范来指定可适用的法律。
此外,国家还需要采用有关的辅助性规范来保证主要冲突规范的正确实施。
15、列举几种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答:主要有:(1)属人法。
它是指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结点的准据法表述方式。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属人法又有“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分。
在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
它一般是法人的国家国法,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的一些问题。
(2)行为地法。
所谓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通常用来解决行为方式的有效性问题。
行为地法又可细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立遗嘱地法等。
(3)物之所在地法。
这是指用行为民事关系客体的物所在国家法律作准据法的表述公式,常用来解决物权关系,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所谓法院地法,是指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用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的表述方式。
在过去,一般认为法院地法是解决诉讼程序方面问题的惟一的准据法,但是,现在已有学人反对这种观点。
此外,法院地法也并不是只能用来解决程序问题,对各种实体问题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几乎是自巴托鲁斯以来,一直存在的一种重要倾向。
(5)旗国法。
所谓旗国法,是指船舶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的表述方式,常用来解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
如为航空器,则适用其所属国法律。
(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自主选择(或协议选择)的法律,是指用当事人人双方选择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这个准据法,又叫做“意思自治”原则,是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但现在有些国家和或国际公约还允许当事人在合同领域以外的民事关系(如侵权赔偿责任、遗产继承等)自由选择通用的法律。
(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可称之为“最密切关系原则”,它既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同时它作为一个灵活的开放型的准据法表述公式,又大量出现于各种新近颁布的冲突法之中。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6、连接点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作用;而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的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的关系。
17、简述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答: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大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所使用的概念虽然相同,但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却不相同。
如对动产继承,一国使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作连结点,而另一国则使用“死者死亡时的国籍”作连结点,这时如其中一国法院受理有关在一国有住所而具有另一国国籍的死者的动产继承案件,就发生冲突规范的冲突了。
(2)两国的冲突规范,不但“范围”所指相同,而且用以指定准据法的连结点也相同,但是该两国对连结点的认定或解释却不相同。
两国都规定“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就该死者的动产继承争议在其中一国法院涉讼,依该国关于“住所”的实体法规定,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应在对方国家,但依对方国家的实体法上的规定,死者的住所却在法院国,从而也产生了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
(3)与第二例相同,甲乙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和连接点完全相同,而且对连接点的解释也完全相同,可是对“范围”所涉及的事实情况的法律上的“定性”或“归类”不同。
这种情况,被称为冲突规范的“隐存冲突”。
18、在国际私法中,为什么要解决识别问题?答:在国际私法实践中,识别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识别常常发生冲突,而识别冲突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下述各种情况的存在:(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以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得出相互抵触的判决结果。
(2)不同国家的法律还往往把某一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
由于程序问题往往适用法院地法,而实体法问题要依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另行确定准据法,因此,不同识别也往往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得出相互抵触的判决结果。
(3)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还会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法律所没有的情况。
例如,大多数国家在国内法中只有一夫一妻制婚姻,但有些国家承认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是合法婚姻;许多国家有占有时效的制度,而我国只有诉讼时效制度,因此也需要进行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19、对于识别的依据,有哪几种不同的学说?答:在冲突法制度中,识别是决定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