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它是一部“民告官”的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和依法治国之路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利的行政机关起到了维护和监督的作用。
“依法治国”已载入我国宪法,没有行政审判的国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但直到今天,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处于萌芽期。
有的法院没有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设立了,也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办行政案件,主要精力用于办理民、经案件。
是当真没有行政案件吗?从各种传媒所闻,可知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很多,除某些人为因素外,造成“有案不受”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起诉条件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起诉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上分析研讨。
一、提起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行政权利便可能失去监督和控制,这个国家将可能会成为一个人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
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这里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民”;而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简称“官”,因此,人们把行政诉讼称“民告官”。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也包括作为被管理一方,以普通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在内,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机关,但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
(2)企业公司,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
(3)事业单位,如学校,也可成为“民告官”的被告。
(4)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有时也被授权一些行政职能。
以上这些机关甚至个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修订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合法防卫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合法防卫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规定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抗辩和防卫。
然而,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部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的案件,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官培训,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行政诉讼的改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维权途径,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案件的角度,探讨推进依法行政所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法律人才培养依法行政的推进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支撑。
在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培养一批人才储备已成为重要工作。
对于执法者来说,法律知识储备是最基本的。
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就难以正确处理案件。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特别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减少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
应该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断完善,使其更具体、更细致、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行政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了诸多保障行政诉讼权的规定,因此,今后应继续完善配套的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三、提高政务公开程度政务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机制。
加强政务公开是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运作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该更加注重公务之间的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的程度。
政务公开将公众置于决策的前沿,促进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减少可能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和冤屈。
政府应该尽量让公众了解政策,这样更有利于公众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权利。
四、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强调行政机关做事要有规矩,遵循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减少因为行政机关行为不当而导致的争议和矛盾。
行政机关必须要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合法、合规的行政规范体制和标准。
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履行职责进行控制,进一步推进管理社会管理体制化与法制化。
行政诉讼诉利益之扩张论文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摘要:随着社会之发展进步,行政司法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一些新型行政诉讼类型出现。
因此,诉的利益应当适度扩张,可以解决特殊情况下之当事人行政诉权保护问题,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理论指引作用和实践指导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扩张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4-02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内涵扩张诉的利益之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诉的利益说认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应当包括三个方面:权利保护资格;当事人适格;狭义之诉的利益。
而狭义诉的利益说仅狭义之诉的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吕太■认为,支持狭义诉的利益说之主要理由是:“本案判决的一般资格是关于何种事项为私权的问题,涉及司法权的界限和法院主管问题:当事人适格问题是确定何人为特定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如今已发展为另一套理论。
因此,理论上常常将诉的利益作狭义理解,而独立探究。
”[1]目前学者研究诉的利益,除非作特别说明,一般仅指狭义之诉的利益。
狭义之诉的利益观点已经落后于时代,研究新型行政诉讼,需要将狭义之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扩张至广义之行政诉讼诉的利益。
判义务、解决起诉难等积极功能。
“诉的利益是一个关于‘在该诉讼中,通过法院作出判决是否使纠纷得到实效性解决’的问题,由此扩而言之,可以从‘纠纷本身原本是否应当在法院中予以解决’之司法权界限的问题范畴来对诉的利益展开讨论,这可以被称为广义的诉的利益。
”[2]1.作为广义之诉的利益构成之权利保护资格,主要涉及法院审判权的界限以及法院的主管范围等事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保障与行政审判权之范围两者之间关系十分紧密,若将两者割裂开来加以研究是不科学的。
只有坚持普遍联系之观点,将两者一并研究,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新权利生成、法官回避裁判义务之防止、保障当事人裁判请求权、防止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之恣意等积极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但是,另一方面,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一些缺陷,笔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完善一、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该法目前的主要不足在于:1.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不少公民告状无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将大部分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治、文化和其他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等)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事务繁多复杂,行政纠纷也表现出多样性,传统的行政诉讼受案框架,已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诉讼需求,对诸如“教育类案件、平等权案件、劳动权案件”、“行政合同、程序性行为”等能否进入行政诉讼视野引起了广泛争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仍然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上,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在错误乃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指导下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无法审查其合法性。
2.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有诸多不明确之处。
法律未对限定原告的关键因素“合法权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本人才享有原告资格,除非本人死亡,其近亲属才能获得原告资格,将许多被侵权人,如被拐卖者、下落不明者、被行政机关收容走失的人等,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同时行政诉讼中“谁当被告”的问题也很突出,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机构性质差异很大,各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并不十分清晰,这给被告的确定带来了不少麻烦,特别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对于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
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
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
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①。
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3篇)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第1篇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各乡镇(场、街办、管理区、开发区,下同)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件、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
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受理行政复议的坚决受理,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允许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滥作为,决不搞官官相护;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市政府_承担。
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_集体讨论,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报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科(股、室)承担。
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该部门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审签。
对社会关注或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部门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请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会。
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原则上统一由市政府_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其中,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管部门的(如颁发林权证、土地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由该主管部门市政府办理,市政府_负责协调督办;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_市政府直接办理。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其诉讼程序的优化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诉讼程序,对于解决行政争议、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探讨其适用范围、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为简化部分行政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其特点在于程序简化、效率高、成本低,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
简易程序的设立,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行政案件。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案件。
对于复杂、疑难的行政案件,仍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1. 程序简化:简易程序在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均有所简化,以提高审判效率。
2. 效率高:由于程序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周期相对较短,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
3. 成本低:简易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4. 灵活性:简易程序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简单案件,对于复杂案件仍需适用普通程序,导致部分当事人无法享受简易程序带来的便利。
2. 缺乏统一规定:不同地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3. 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简易程序对法官的审判能力要求较高,部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公等问题。
4. 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权利保障不足,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
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
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
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
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
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
完善行政诉讼研究论文
完善行政诉讼研究论文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日趋复杂,行政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诉讼是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程序,确保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平衡和法律尊严。
随着各方面的进步,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渐完善,但是仍然需进一步深化研究,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行政诉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主要由监察机关、人大代表和司法机关等组成。
然而,这些机构的职责不够明确,相互之间的配合不够充分,导致实际监督效果不佳。
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更加明确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公民行政诉讼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次,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目前行政诉讼程序虽然已经明确,但是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流程较为繁琐,审理时限不规范,以及手续化程度过高等。
为此,需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进行规范化,降低操作难度,并且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更加注重实质性审判。
第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护也需要加强。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但是,在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公民的证据保护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诉讼结果失实。
因此,需要加强证据保护,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收集、保存和保护制度。
最后,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行政诉讼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导致民众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例如,一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来得到解决。
为此,需要建立更加便利、透明的救济渠道,方便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完善行政诉讼需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公正的行政诉讼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研究,及时总结和发现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
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论文
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论文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行政权力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权力,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也是避免滥用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就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进行探讨。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合规、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方面:1、遵守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必须熟悉适用于本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违反。
2、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不能随意干预利用职权影响公正。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检察监督的基本内涵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依法监督司法和行政行为。
作为国家行政监察部门之一,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力量。
在行政监督方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合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检察监督的基本内涵包括:1、合法性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
2、责任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职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是否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等。
3、效能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的效果进行监督,包括是否实现了既定的工作目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益等。
三、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是指依托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职责,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调查,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论文范文:行政诉讼司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论文范文:行政诉讼司法自由裁量权研究引言对于行政自由裁量,人们不难理解,因为行政管理不仅客体广泛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而且很多问题受时空的影响很大,需要行政执法者灵活处理的情况很多。
至于司法自由裁量,现在还很少有人提及,通常认为司法是对业已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对争议作出裁判,不可能也不应该有自由裁量参与其间。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司法和行政一样,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自由裁量。
第一章司法自由裁量权之辨析一、从行政自由裁量谈起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思维性质(mental quality),一种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
这个用法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
因而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依《牛津法律大辞典》,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自由裁量。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
[1]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自由裁量权,首先得从行政领域谈起。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是各国通用的概念,但却难以寻找到一个统一定义。
戴默克(Marshall. E.Dimock)认为,对行政管理者而言,自由裁量就是自由进行选择或者自由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
[2]而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行政自由裁量解释为:行政人员所享有的在他认为合适或必需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裁量权,这种行为或不行为不能被推翻。
[3]从上面的阐述可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是选择权。
不同之处则是“在什么情况下拥有选择权”、“选择权自由行使的幅度的大小”等。
行政自由裁量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严格限制。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采用“机械法治主义”,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提出了“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行政也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等少数一些领域。
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8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问题及对策研穷行政法学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目录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n前言 (1)第一章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1)第一节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3)一、未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3)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主体错误 (3)三、诉讼中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 (4)四、具体行政行为定性错误 (4)五、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责任能力认定错误 (4)第二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 (4)一未依据法律法规作出 (5)二.未适月法律的条款 (5)三、未适用法定情节或并罚条款 (5)四、依据的法律规章调解的法律关系不当 (6)五、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己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6)第三节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6)一、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 (6)二、适用程序种类错误 (7)三、未依法律程序送达行政文书 (7)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实施行政行为 (7)五、未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六、未遵守回避制度 (8)七、具体行政行为未采取要式行为 (8)第四节行政越权的问题 (8)一、超越法定职权 (8)二、超越级别职权 (9)三、超越地域管辖权 (9)四、超出法定幅度 (10)第五节行政失职的问题 (10)一、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10)二、消极履行法定职责 (10)三、行政机关部分履行法定职责 (10)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 (11)五、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11)第二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第一节执法人员的原因 (11)一、执法人员的素质 (12)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14)第二节行政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15)一、无法可依 (16)二、行政法规滞后 (17)第三节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18)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19)二、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尚显薄弱 (19)三、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21)第三章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思考 (21)第一节提高行政机关的综合执法素质,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1)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22)二、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4)第二节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25)一、制定行政执法行为制度 (26)二、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7)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7)四、制定行政执法主体制度 (27)第三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8)一、加强人大监督 (28)二、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29)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30)三、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结束语 (32)致谢 (33)主要参考文献 (34)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文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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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一、行政诉权改革发展的经济机理:降低公权和私权博弈的交易成本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行政诉权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直接表现便是一些行政纠纷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致使相对人上访、信访,造成社会成本的更大消耗;深层次影响则是在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中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剧了双方的紧张关系,陷入了类似于纳什构造的“囚徒困境”②。
“囚徒困境”反复告诫政府公权和社会公众私权博弈中有两个均衡:一个在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下,双方都选择合作;另一个是在缺乏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双方都选择不合作。
前者是帕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
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权和私权的共同博弈规则。
那么除了从上述所述构建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关系政治稳定考量出发,其经济机理何在呢?贝勒斯道出了其中的玄机:“法律体系和程序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一种较轻的,用法律来解决争执胜于血亲复仇、野蛮的犯罪与暴力。
”行政争议,实质上是公权和私权之间的争端,行政诉讼的经济机理,就是遵循理性的司法程序,以低于市场决定的成本,或者低于民间化解纠纷的成本,通过司法判断来化解行政纠纷。
而关于法律的成本分析,大致有两个进路。
一是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理论。
他认为,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诉讼直接成本(DC)③与司法错误成本(EC)之和的最小化④。
二是徳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
徳沃金提出了“多元价值工具主义”的道德成本理论,他认为在评价和设计一项法律程序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错误成本(MC)⑤,实现(DC+EC+MC)总额的最小化⑥。
胡肖华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伦理原则就是使国家行政道德成本最低化。
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方面使得执行的公务员受到道德的谴责;另一方面也使得公务员所代表的政府付出了高昂的道德成本。
行政诉讼救济不仅使受害人获得了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并使政府因错误行政行为所可能造成的道义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即道德错误成本最小化。
由此可见,推动行政诉权积极发展,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无论是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还是从维护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共处,行政相对人、政府、司法机关(在办案经费及人员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都乐见其成。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及改革的路径选择(一)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在考证行政诉权发展变迁的路径选择之前,笔者先对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予以论述。
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行政诉权是目的,而行政诉讼制度则是行政诉权得以实现的手段。
行政诉权作为一种法权,只有通过法院的审判才能得以实现。
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则是以行政诉权为基础,是对行政诉权的肯定与保障,可见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制度相互依存,关系密切。
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第一次以可操作的法律宣布‘内无分权制衡,外无人民监督控制’的局面从此成为历史,结束了自秦汉以来儒法两家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虚妄之争”,开启了“民”告“官”法治新时代的到来。
至此,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中引入了第三方———司法权,司法权的介入更好地衡平了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也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二十多年间,伴随着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变迁的同时,行政诉权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展现了其时代的活力。
然而,由于法的滞后性,行政诉权的发展变迁未能与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没有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从而造成一些行政争议只能寻求诉讼外的途径,例如信访、上访等非司法途径解决,一来造成了社会成本的更大消耗;二来造成部分人信访不信法,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从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和上访人次的巨大反差表明,以行政诉权为核心的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上存在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救济不足,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制过于严格;二是有效救济不足,表现为相对人胜诉率不高,与此同时撤诉率过高。
而公民要“走向和接近救济”就涉及到救济的成本问题,如果制度的安排使公民权利被侵犯时由于诉讼成本过高而无法接近司法权,那这样的制度安排是非正义的。
笔者通过对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数据进行分析,试图从经济分析的视角研究诉讼权,以期蠡测出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使公民能更好地走向和接近正义,对现行的政治、司法体制又冲击较小,即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行政诉权发展变迁的可选择路径。
对近三年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结论如下①:1.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一审、二审、再审)与信访、上访人次相差巨大。
近三年来,行政案件总数的稳步增长,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诉讼监督的不断强化。
但十几万件的行政案件总数与每年千万人次以上的上访、信访总数相比①显示,行政诉权的发展未能与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没有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使得大量的行政争议未能纳入到相对理性、经济的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从中央及地方公布的维稳资金使用情况显示,多人次的上访、信访反而消耗了更多的社会成本。
2.撤诉率相对较高。
行政案件的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尤其在一审案件中,撤诉率一直在增长,20XX年至20XX年分别为%、%、%,远高于其他任何一项判决或裁定的适用比例,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参见图1、表1)。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中的撤诉包括正常撤诉和非正常撤诉。
正常撤诉主要是在行政争议不存在或者已经解决的情况下,起诉方主动撤诉;非正常撤诉主要又包括两种:一是行政相对人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被迫撤诉;二是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或者让被告给原告私下许诺,满足原告要求;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三是原告出于诉讼成本考虑而撤诉。
建立撤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尊重原告的诉权,同时也是为了节省司法成本,但从实质上说,非正常撤诉也是行政诉权受阻的具体表现,行政案件的高撤诉率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行政诉权的行使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
3.原告的胜诉率低。
原告的胜诉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有效救济的多少。
在行政审判中,从形式上体现原告胜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再加上行政赔偿。
上述图表显示,这几类判决的适用率较低,并且呈进一步下降趋势。
20XX年至20XX年间,上述几种判决适用的总和分别为%、%和%。
4.判决适用率较低,相当一部分未能进入实体审查。
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判决,至少说明案件已经进入了实体审查,行政诉权从形式上得到了司法保障。
上述图表显示20XX年至20XX年,各类判决的适用率总和都不超过30%。
也就是说,很多案件没有进入实体审查,这其中除了法院在立案标准上的从严把握主观原因外,应当还有立法不明确而造成的司法介入部分行政争议存在障碍的客观原因。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改革的路径选择从上文的图表、数据分析结果来看,行政诉权的制度建设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从质上进行突破,即提高相对人的胜诉率;二是从量拓展上,即扩大受案范围,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轨道;借用经济学上的术语,前者称之为“存量改革”,后者称之为“增量改革”。
那么在现行宪政、司法体制下,究竟选择何种路径才能获得相对更大的经济效益呢?按照理论界通说,提高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胜诉率的重要途径是司法独立和提高法官素质,而这两个因素均涉及宪政体制、司法体制、法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等“慢变量”。
即使把相对人的胜诉率从10%左右提高到15%也实属不易①,如以目前每年12万余件的一审案件受理数进行测算,相对人胜诉率提高5%,即意味着相对人因得到司法救济从而降低的社会总成本,包括执政党的道德成本为万个单位。
相比较之下,因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很多行政争议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要把年均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总数提高到30万件并非难事②,即便保持相对人10%的胜诉率不变,社会总收益也将增加万个单位,可达前面方案的3倍。
权衡司法救济“质”、“量”两个途径的收益比较,增加行政诉讼的制度供给,即进行增量改革,尽可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的诉求表达机会,应当成为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突破口。
有观点认为,当前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列举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行政命令、发放抚恤金等。
但是,按照法律精神,经过法院的不懈努力,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有了一些外延上的扩展,实践虽有歧见,但以下几种行政行为渐渐进入争诉视野:“行政确认、行政证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如刑事侦查、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的部分司法行为、推定的行政拆迁行为”,但受现行宪政体制、司法体制之现状影响,笔者认为,扩大受案范围的增量改革不应该、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应追溯至行政诉权理论发展的中外历史、文化根源,并结合现阶段我国推动依法行政、行政诉权发展的实然状况,寻求理论突破,并以消耗最小的社会改革成本来指导制度设计。
鉴于此,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行政诉权发展的“增量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性的突破:1.学生的行政诉权保护。
被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为重要领域的学生和学校关系上,在该理论修正发展后最先受到影响。
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司法实践走到了立法前头,或者说司法实践促进了立法的跟进和发展。
近年来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两案都引起了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
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管理行为,是单方面作出的,无需受教育者同意。
教育者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同时有义务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接受监督。
这种监督当然也包括司法监督。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具有先在的约束力,但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可以视为在校学生行政诉权的实践突破,同时也正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些典型案件没有广泛的约束力,所以造成各地对此类问题在司法操作上的不一致,有些法院认可了学生的行政诉权,而有些法院却未认可学生的行政诉权。
鉴于此,笔者建议将此类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立法上对学生的行政诉权予以明确,从而为学生的行政诉权获得司法保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然,对于学校为实现管理学生、实现学校之正常运转而对学生实行的一些内部管理措施,例如作息制度、住宿管理等,即着名公法学家乌勒提出的“管理关系”①,司法不应介入。
2.公务员的行政诉权保护。
在公务员行政诉权保护上,我国受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较深,但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发展,完全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正逐步遭到摒弃。
我国的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公开招考或聘任的公务人员;另一类是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公务人员。
这两类公务员的产生方式不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对他们并不适合同样的救济方式,但近年来“重要性理论”的观点在这一领域的运用逐渐被学理界和实务界认可,该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可分为重要性关系和非重要性关系,只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例如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消灭等必须由立法机关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这种法律予以明确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当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