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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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试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6

第一节参保登记6

第二节变更登记7

第三节注销登记7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8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0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10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10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11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11

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12

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12

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13

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14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16

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16

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16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18

第一节养老金核发18

第二节养老金调整20

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21

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21

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22

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23

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24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25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25

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27

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7

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28

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29

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30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31

第一节就医管理31

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33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34

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34

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35

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35

第七节监督检查36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38

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38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38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40

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41

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42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3

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44

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44

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5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

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47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7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48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48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49

第三节其他核算51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53

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53

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53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55

第一节举报稽核55

第二节日常稽核57

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58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60 第一节业务复查60

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62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66

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66

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67

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69

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69

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69

第十六章附则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信访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1. 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 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 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 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 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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