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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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居建档、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合理、有序、有效的开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及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领导与实施,并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第三条县卫生局对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县疾控中心承担全县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医院承担全县居民建立健康档案、65岁以上的老年人体检、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
管理等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七条区中心卫生院、县医院承担全县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公卫办和村卫生室承担本乡镇辖区内区域基本功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县人民医院负责县城城区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并接受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技术指导。
第九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乡镇、部门、服务单位及个人给于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任务
第十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记录。
2、对于35岁以上的居民慢性病人的健康档案内容每年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65岁以上老年人每两年至少更新一次,并记录每次诊疗的内容与结果,达到动态管理。
3、针对居民健康问题进行卫生干预健康指导,消除健康危害。
第十一条传染病登记、报告和处理
1、认真执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传染病
分类报告方式与时限报告传染病。
2、做好传染病人处置、疫源地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3、开展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卫生干预、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转诊、督导、治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
1、掌握辖区0-7岁儿童人口基础资料,对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进行管理。
2、在辖区内居住的婴儿出生后或迁入一个月内建卡、建证。各种免疫接种工作报表、档案填写完整,数字准确,上报及时,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3、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疫苗等免疫规划工作。
4、发生疑似异常反应应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5、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相关病例流行学调查分析。
6、接种门诊建设规范,冷链设备正常运转,测温记录及时准确。生物制品购进渠道正常,出入库记录完整。
第十三条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
2、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4次以上的面对面
随访。询问病情、监测血压、鉴别合并症,观察指导用药和饮食。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3、每年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做出病情与治疗评估,实行分类干预。
4、高血压患者随访检查结果和治疗干预措施录入高血压病专项管理档案。
(二)糖尿病患者管理
1、建立糖尿病专项管理档案。
2、对确诊的糖尿病患者,每年随访不少于4次。询问病情监测血糖、鉴别合并症,观察指导用药和饮食,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3、每年对糖尿病患者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做出病情与治疗评估,实行分类干预。
4、糖尿病患者随访检查结果和治疗干预措施记录糖尿病专项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孕产妇健康管理
1、开展婚前、孕前期、孕早期妇女保健。为辖区内婚前期、孕前期妇女提供咨询与指导,为孕早期妇女建立保健
手册,开展至少5次学期保健服务。
2、为孕产妇提供2次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保健、营养、心理康复、家庭护理、母乳喂养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
3、开展死亡入户调查。
第十五条儿童健康管理
1、建立0-36月龄儿童保健手册,对每名新生儿家庭访视2次,进行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宣传指导,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
2、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36月岭内儿童家庭随访服务不得少于8次,其中: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对儿童生长发育、辅食添加等营养及护理的咨询指导,常见病预防、五官保健、心理发育、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对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等疾病进行预防、治疗和对体弱儿童建立专案管理及时随访和健康行为指导。
3、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进行生存现状调查,对出生后的高危儿童在1年内随访3次,对每例围产儿死因入户调查。
4、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出生缺陷监测底册,从
出生到1岁发现出生缺陷进行登记和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老年人健康管理
1、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向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和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3、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管理、整理、添加健康档案和随访干预。
第十七条 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
1、每两年对辖区满65岁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和干预。
2、每两年负责进行一次辖区内65岁以上居民健康管理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疾病治疗及用药状况调查和健康咨询。
第十八条健康教育
1、针对城乡主要健康问题,明确健康教育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