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九厂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和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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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和工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和防治职业病,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企业内部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的职业危害和以及法律规定的权益的损失。
三、依据标准: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三、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1.由办公室负责职业病管理,并提供人力资源;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5.厂长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和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6.协助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1.在本企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工作;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4.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5.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6、财务部门提供职业危害防治和工伤保险的资金保障。
(三)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工伤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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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工伤保障第四条工伤认定第五条工伤待遇第六条工伤医疗第七条职业病防护第三章工伤防治与管理第八条工伤事故的预防第九条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条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十二条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和修订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制度的执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劳动合同双方签署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定义1. 工伤: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受到的伤害。
2. 工伤认定:指由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所遭受的工伤进行认定,并做出认定结论的过程。
3. 工伤待遇:指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补偿费用和医疗救助。
4. 职业病防护:指公司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伤保障第四条工伤认定1. 职工发生工伤,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同时将工伤发生地点及伤势情况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并前往定点医院接受医学检查和治疗,如确需离职治疗,应向公司提交请假证明和离职单,并报告公司人事部门。
2. 公司应在收到职工报告后,及时指派专人处理工伤事故,进行调查,记录和报告,并通知相关保险机构。
3.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工伤进行认定,并依法实行赔偿。
第五条工伤待遇1.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公司应当向职工给予以下待遇:(1)医疗费用:工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
(2)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伤残情况的不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不同金额的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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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分厂、车间。
2管理职责2.1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工伤、职业病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残人员的伤残鉴定级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2HSE管理部牵头负责对因公负伤人员的事故调查、取证及资料的整理和报告;负责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
2.3财务部负责工伤、职业病待遇费用的支付。
2.4工会负责工伤、职业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管理流程3.1工伤认定条件:3.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1.1.4患职业病的;3.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1.2.4员工有3.1.2.1和3.1.2.2条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3.1.2.3条款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1.3.1故意犯罪的;3.1.3.2醉酒或者吸毒的;3.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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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制度1. 介绍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对员工工伤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 工伤认定2.1 工伤范围本制度所指工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急病、疾病或者因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超时劳动而导致的身体损伤。
2.2 工伤认定标准员工发生工伤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尽可能提供所需证据和资料。
3. 工伤报告3.1 报告流程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人事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及受伤部位;•概述事故经过;•现场照片和人员名单等证据资料;•是否已经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等情况。
3.2 报告时间员工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工伤认定前,企业应在24小时内将工伤信息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 工伤赔偿4.1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工伤员工,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以下赔偿:•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
4.2 赔偿程序员工在接受治疗的同时,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法律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根据认定结果,及时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5. 工伤预防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员工工伤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对于特殊行业和重要部位,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 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经主管领导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一经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工伤与职业病管理制度(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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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工伤与职业病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工伤与职业病认定和管理工作归口安全监察部,工伤保险和伤残等级鉴定归劳动人事部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四条员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令,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第五条职业病与认定(一)职业病系指员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的认定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必要的医疗检查,患者的职业史及其劳动、生活条件等全面观察和审查;职业病的鉴定还需卫生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并根据国家《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自杀的;第七条工伤事故与调查(一)重伤、死亡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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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职业病和工伤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于职业病和工伤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补偿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对于职业病和工伤管理制度的一些解析:
1. 职业病管理制度: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暴露于特定工作环境中产生的疾病。
国家对于职业病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并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进行监管和评估。
2.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疾病。
国家对工伤实行工伤保险制度,规定了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康复援助等方面的制度。
此外,国家还对于工伤预防、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
3. 职业病和工伤补偿制度:国家对于职业病和工伤的受害者实行补偿制度,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抚恤金等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和程序由国家法律和相应政策文件规定,并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
4. 职业病和工伤防护制度:国家对于职业病和工伤的防护实行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包括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职业病监测和诊断、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推广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措施。
总体来说,职业病和工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预防职业病和工伤的发生,并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援助。
这些制度有助于提高劳动条件和生产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24年工伤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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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伤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职业健康保障措施一、劳动保护措施1. 针对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危险施工环境中作业的职工,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持续监督其使用情况,以确保这些用品得到正常使用。
2. 我们将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以减少因施工机械不正常运转而产生的噪音。
3. 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我们将采用消音器来降低噪音。
在洞内运输机械行驶过程中,只允许使用低音喇叭,并严禁长时间鸣笛。
4. 对于经常接触噪音的职工,我们将加强其个人防护,提供耳塞等防护用品以消除噪音影响。
5. 我们将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全面做好本工程的劳动保护装备工作。
根据每个工种的人数以及劳动性质,由物资部门负责采购并配备充足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同时,我们将加强行政管理,确保劳动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劳动保护装备要求1. 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我们将严格审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我们将按照路用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2.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分工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并在工作时佩戴。
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也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 安全领导小组将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
对于漏配、缺配劳动保护用品的施工人员,将责令其补发劳动保护用品;对于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于屡教不改的人员,将采取罚款、停岗等措施予以惩罚。
第六条医疗卫生保护措施一、医疗保证措施我们将全面负责医疗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工作,并落实相关防治措施。
同时,我们将做好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
对于项目内出现的疫情信息,我们将及时向卫生机构报告。
我们将对内规范管理、对外加强协调联系,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卫生防疫工作环境。
在夏季,我们将发放防暑药品以防止中暑;在冬季,我们将发放防寒防冻药品以防止冻伤。
工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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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作制度一、引言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我国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工作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预防和处理工伤事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文从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伤处理、工伤待遇等方面对企业工伤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二、工伤预防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2.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保障职工的劳动保护。
5.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工伤认定1.职工发生伤残或者死亡,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2.企业应当收集、整理工伤事故相关资料,包括事故报告、医疗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
3.企业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工伤处理1.企业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妥善安排工伤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2.企业应当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手续。
3.企业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合理调整工伤职工的工作岗位。
4.企业不得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五、工伤待遇1.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企业按月支付。
5.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2024年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2024年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48a6ba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32.png)
2024年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2024年,随着人们对职业健康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改革和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2024年的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管理制度的完善1. 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政府将加大力度推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方法和防治措施,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2. 强化职业病监测:政府将建立全国范围的职业病监测网络,对各类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实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治疗。
3.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认定制度:政府将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与认定制度,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待遇和救助。
此外,政府也将加强对职业病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规范的诊疗服务。
4. 加大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投入力度:政府将通过经济奖惩等方式,鼓励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于那些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但不采取措施的企业,将强制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同时对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5. 建立职业病预警机制:政府将建立健全职业病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职业病的发生趋势,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以有效遏制职业病的蔓延。
二、工伤管理制度的改革1.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和救助。
2.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政府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3. 强化企业责任:政府将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和管理,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4. 加强工伤认定的公正性:政府将建立独立公正的工伤认定机构,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工伤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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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工伤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2、范围:公司内所有职工。
3、责任者: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程序4.1总则4.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____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____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4.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2.1.4患职业病的;4.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4.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4.2.3.2醉酒导致伤亡的;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4.2.4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公司安委会鉴定。
4.3工伤待遇4.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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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防止项目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员工得到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理1.本项目所有职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及《工伤认定办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
三、责任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
四、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鉴定1.项目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受伤工人得到及时治疗。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意外受伤;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因事故受伤;2.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责任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2.4职业病;2.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在事故中失踪;2.6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视同工伤: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抢救无效后数小时内死亡;3.2在应急救援和救灾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雇主后,旧伤复发。
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4.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人员伤亡;4.2醉酒导致人员伤亡;4.3自残或自杀。
5.员工在事故中受伤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项目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医院内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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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救治和妥善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人道主义原则:关注职工工伤救治和待遇,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2. 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医院成立工伤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1. 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变更、终止等手续。
2. 负责收集、整理工伤事故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
3. 负责组织工伤职工的康复、鉴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1.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2. 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3. 负责组织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医院医务部门负责:1. 负责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康复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作。
3. 负责做好工伤职工的随访工作,了解其康复和生活状况。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八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九条职工发生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 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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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和工伤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职业病是指在工作环境中,由于接触特定有毒物质或从事特定职业活动而导致的疾病。
工伤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工人受伤或死亡。
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职业病管理制度1. 预防措施职业病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是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1)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护规定,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员工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护屏障、安全防护网等,以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3)加强职业病监测,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职业病问题。
2. 职业病诊断与识别一旦职业病发生,及时进行诊断和识别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识别工作。
(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可以准确判断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
(2)诊断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医学评估和劳动能力鉴定。
(3)企业应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职工职业病的危害。
3. 职业病治疗和赔偿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措施,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1)企业应当报告职业病病例,按规定进行公示,以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2)职业病治疗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进行,确保职工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3)对于因工作岗位导致的职业病,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弥补职工的损失。
三、工伤管理制度1. 事故预防工伤管理制度的关键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置能力。
医院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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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工伤待遇的落实。
第二章工伤保险缴纳第四条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五条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医院每年将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定期公示。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视为工伤。
第八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医院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十一条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第十二条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第十三条伤残待遇:员工因工致残,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十四条工亡待遇:员工因工死亡,其遗属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工伤保险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伤申报、工伤待遇结算等工伤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医院各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消除现场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医院将有效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的权益,降低工伤风险,为医院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工伤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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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伤权益,促进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二、定义1. 工伤: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2. 工伤认定:指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员工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为工伤的过程。
三、工伤责任和义务1. 公司的责任:公司应设立工伤管理机构,负责工伤的预防、救治和赔偿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工伤权益得到保障。
2. 员工的责任:员工应积极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告工伤事故,配合工伤认定。
四、工伤预防1.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2. 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五、工伤报告和处理1. 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并尽快寻求治疗。
2. 公司应及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公司应对工伤员工进行救治和康复,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
六、工伤赔偿1.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伤员工进行赔偿。
2. 工伤赔偿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应根据员工的工龄、工资、伤残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及时支付给工伤员工。
七、监督和评估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伤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公司应定期向员工公示工伤认定和赔偿情况,接受员工的监督和意见。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同时,如员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或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为公司的工伤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和流程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伤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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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197c1d3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9b.png)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____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____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____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786536d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7.png)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以赔偿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促进生产秩序的维护和恢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民经济利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行,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预防,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
对用人单位有能力和条件的,实行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为本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者可以依法自愿选择参加工伤保险。
其他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工伤保险费、国家税收和其他合法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率和规模,建立健全基金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安全生产和健康保护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和健康保护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有义务向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工伤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个人的监督。
保险机构应当报告和接受监督,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充分和稳健。
个人及时向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接受保险机构的核实;保险机构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工伤情况,承担工伤通知、待遇申报、定损理赔、医疗保险等具体工作。
对于恶意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增强保险意识和责任感,增强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护法律意识,提高安全、健康保护的主动性,减少和防止工伤事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第九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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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管理制
度
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编制: .
复核: .
审核: .
云南建投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
年 8 月 10 日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防止项目部职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项目部员工或在本项目从事项目建设工作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185号)及《工伤认定办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
三、职责
1、项目部领导、办公室、安全部和工会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
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
1、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它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能够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5日内能够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