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法院诉讼费、计算标准及查缴方式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定的银行柜台
2、法院办事处
3、付费通网站
4、付费通APP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起诉费用收费标准

起诉费用收费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起诉费用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一直是诉讼参与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起诉费用收费标准如下:一、起诉费用的计算方式。
起诉费用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确定的,一般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诉讼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或者价额。
根据不同的诉讼标的额,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
1. 诉讼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起诉费用为50元;2. 诉讼标的额在5000元至1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100元;3. 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200元;4. 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400元;5.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800元;6.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1200元;7.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2000元;8.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起诉费用为5000元。
三、起诉费用的缴纳方式。
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在递交诉状的同时缴纳起诉费用。
起诉费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在缴纳起诉费用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出具缴费凭证,并在诉状上注明缴费事项和金额。
四、起诉费用的减免和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起诉费用的减免。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合理确定起诉费用的减免标准。
对于已经缴纳的起诉费用,如果案件撤诉或者其他情况导致不再需要起诉费用,法院会依法予以退还。
五、起诉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合理的起诉费用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滥诉和无效诉讼,促进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也需要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避免因起诉费用过高而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起诉费多少钱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起诉费多少钱去法院起诉费要多少费用法律常识:如果是离婚案件的,去法院起诉费每件交纳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如果是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去法院起诉费每件交纳3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通常打官司起诉费需要多少钱一、通常打官司起诉费需要多少钱打官司起诉费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来进行收取。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标准一览

诉讼费用标准一览诉讼费用交纳须知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交纳标准(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法[司]发[1989]14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宣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计算标准

诉讼费计算标准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会有所不同,下面以中国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为例进行说明。
中国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主要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的计算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案件被法院受理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按照中国的规定,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受理
费为50元,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为
100元,1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为300元,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受理费为500元。
2. 裁判费:裁判费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给法院的费用,包括开庭费、调查费等。
按照中国的规定,争议金额在10万
元以下的案件裁判费为2%至4%不等,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案件裁判费为1%至2%不等,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裁判费为0.5%至1%不等。
3.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是指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按照中国的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来计算。
4. 送达费:送达费是指法院对诉讼文书进行送达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在中国,送达费按照每次送达的标准金额(一般为10
元至50元)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中国的诉讼费计算标准,实际计算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案件性质、申请费减免、律师费等。
此外,各国和地区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计算。
河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5元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50元至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பைடு நூலகம்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河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序号
标 准
公 式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五、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X·0.6%+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41800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
每件50元
2
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的部分
0.5%
3
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1-500元
X·1.5%+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
X·1.0%+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X·0.9%+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X·0.8%+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X·0.7%+11800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最新)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序号
标 准
公 式
1
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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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1000元以下50元1000-50000元标的×4%+10元50000-100000元标的×3%+510元100000-200000元标的×2%+1510元200000-500000元标的×1.5%+2510元500000-1000000元标的×1%+5010元1000000元以上标的×0.5%+1001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预交第十二条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第三十条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
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