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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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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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 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 号令的相关规定。
99
内容覆盖最简化 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
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 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 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 定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 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 意性。
细化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55
《认定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对同一重大隐 患的规定内容,不同人员因理解不同而出现 解释不同、把握不一致的现象。
煤矿企业
对有关问题的把握不准、正常的生产组织会受到 监管监察部门的非主观性的干扰
关于劳动定员问题。按照国家安监
总局第85号令执行。针对采区超100人、矿井 超1000人的问题可按照相关规定按“隐患或问 题”来处理。煤矿劳动定员制度不科学、不完 善的应责令企业重新编制或制定、修编。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 )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 检修的;
基层监管监 察部门
事故追责:由于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可选择性, 在责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 解而带来责任厘定的不同
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 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 号令的相关规定。
99
内容覆盖最简化 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
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 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 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 定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 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 意性。
细化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55
《认定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对同一重大隐 患的规定内容,不同人员因理解不同而出现 解释不同、把握不一致的现象。
煤矿企业
对有关问题的把握不准、正常的生产组织会受到 监管监察部门的非主观性的干扰
关于劳动定员问题。按照国家安监
总局第85号令执行。针对采区超100人、矿井 超1000人的问题可按照相关规定按“隐患或问 题”来处理。煤矿劳动定员制度不科学、不完 善的应责令企业重新编制或制定、修编。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 )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 检修的;
基层监管监 察部门
事故追责:由于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可选择性, 在责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 解而带来责任厘定的不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 定(试行)》执行,详见表 4 和表 5。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课件ppt

❖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的;
❖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 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 水系统的。
23
❖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 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 并组织施工的;
❖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021/3/10
5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
❖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 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 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 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 织生产建设的。
2021/3/10
17
❖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 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 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 水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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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 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 并组织施工的;
❖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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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
❖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 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 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 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 织生产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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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 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标准PPT课件

建立实时数据采集和传输系 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 和有效性。
数据处理与分析
运用专业软件对数据进行处 理和分析,实现实时监测、 预警和预测。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及程序
预警级别设定 发布条件 发布程序
接收与反馈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定不同级别的预警信 息。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设阈值时,自动触发预警信息发布。
监督检查与评估
对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05 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
监测体系建设要求
传感器与设备选型
选用符合行业标准、性能稳 定的传感器和设备,确保监 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监测点布局
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 危险源特点,合理设置监测
点,实现全覆盖。
数据采集与传输
02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分 类
机械设备类隐患
设备缺陷
01
机械设备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安装缺陷,可能导致机械
故障或人员伤亡。
安全防护缺失
02
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有效保护操作人员
免受机械伤害。
违规操作
03
操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可能导致机械设备失控或
引发事故。
电气设备类隐患
经济性
治理方案应考虑成本效益,确保治理 措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治理方案实施步骤
成立治理小组
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治理小组,负责方案 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实施方案
按照计划,有序推进治理方案的实施,确保 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制定详细计划
根据治理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 任务分工、时间进度和资源保障等。
数据处理与分析
运用专业软件对数据进行处 理和分析,实现实时监测、 预警和预测。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及程序
预警级别设定 发布条件 发布程序
接收与反馈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定不同级别的预警信 息。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设阈值时,自动触发预警信息发布。
监督检查与评估
对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05 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
监测体系建设要求
传感器与设备选型
选用符合行业标准、性能稳 定的传感器和设备,确保监 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监测点布局
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 危险源特点,合理设置监测
点,实现全覆盖。
数据采集与传输
02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分 类
机械设备类隐患
设备缺陷
01
机械设备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安装缺陷,可能导致机械
故障或人员伤亡。
安全防护缺失
02
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有效保护操作人员
免受机械伤害。
违规操作
03
操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可能导致机械设备失控或
引发事故。
电气设备类隐患
经济性
治理方案应考虑成本效益,确保治理 措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治理方案实施步骤
成立治理小组
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治理小组,负责方案 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实施方案
按照计划,有序推进治理方案的实施,确保 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制定详细计划
根据治理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 任务分工、时间进度和资源保障等。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图解.pptx

• 13、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20.7.1320.7.1317:17:4817:17:48July 13, 2020
• 14、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aking me with you on that splendid outing to London.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I had seen the Tower or any of the other fam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 17、一个人如果不到最高峰,他就没有片刻的安宁,他也就不会感到生命的恬静和光荣。下午5时17分48秒下午5时17分17:17:4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们的能力成正比例。17:17:4817:17:4817:177/13/2020 5:17:48 PM
• 11、夫学须志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20.7.1317:17:4817:17Jul-2013-Jul-20
•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7:17:4817:17:4817:17Monday, July 13, 2020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 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的认定。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 业人员的
。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时17分48秒17:17:4820.7.1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解读】 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 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 1 个或 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的。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同 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2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4个的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 10 条有关规定,备用采 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 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 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 巷掘进工作面计为 1 个掘进工作面。 3.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³min-1)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20 ≥30 ≥40 ≥50 ≥60 ≥70
【解读】 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 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 1 个或 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的。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同 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2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4个的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 10 条有关规定,备用采 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 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 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 巷掘进工作面计为 1 个掘进工作面。 3.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³min-1)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20 ≥30 ≥40 ≥50 ≥60 ≥70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 和维护的;
❖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
修改前
❖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
修改后
❖ 二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风的; ❖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 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 进风、一段回风的; ❖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 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 源且自动切换的; ❖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 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 和维护的;
❖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
修改前
❖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
修改后
❖ 二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风的; ❖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 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 进风、一段回风的; ❖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 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 源且自动切换的; ❖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 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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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 删减原因:
2.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建 成小康 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推进,对煤矿的办 矿条件也在逐步提高,对于存在重大危险的煤矿 提出确保双回路供电的要求是行业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必然要求。
1166
增加的内容:
1.将建设矿井纳入规范对象予以规定。
2.将各种系统建成后的正常运行纳入规定内容。
收回了《认定办法》赋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其他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内容的授权,其今后不能再额外追加重
大隐患认定事项。《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 [2006]274号)已作废。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1188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 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 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88
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 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 号令的相关规定。
99
内容覆盖最简化 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
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 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 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 定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 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 意性。
1100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范围。
仍然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没有删 减或增加,涵盖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1111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 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 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2、充分汲取事故教训
增加“裸露 放炮”内容
• 通过对20032010年28起特 大瓦斯爆炸事 故的分析发现, 放明炮、糊炮 是导致重特大 事故的重要原 因。
将“图制作假、 隐瞒采掘工作 面”列为重大 隐患范畴
• 四川肖家湾煤矿 “8·29”特大瓦 斯爆炸事故、黑 龙江鸡西安之顺 煤矿“8·14”透 水事故、安徽淮 南东方煤矿 “8·19”瓦斯爆 炸事故和湖南怀 化双木湾煤矿 “6·15”透水事 故等多起事故中, 均反映出填报假 图纸、隐瞒采掘 地点是造成事故 和影响救援的重
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主要条文的解读
33
一、为什么要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1.法律作出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 准。
44
2.法规细化的需要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113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覆盖范围。
结合10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必要的 调整,有删减、有增加。
删减
关于双回路供电的井型表述
年产6万 吨以上的 煤矿没有 双回路供
电系统
1144
• 删减原因:
• 1.自2005年我国组织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3年攻坚 战以来,各产煤省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都组织开 展了一系列的整顿关闭工作,出台了关闭小煤矿的 井型标准、并实施关闭了一大批小煤矿,6万吨及 以下规模的小煤矿均被列入关闭对象,没有再对其 进行约束规定的必要。
基层监管监 察部门
事故追责:由于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可选择性, 在责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 解而带来责任厘定的不同
66
关于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 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比如:第八条 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方面的 重大事故隐患。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 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 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 的掘进工作面装备的甲烷电、风电闭 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177
四、主要特点
1.全国煤矿统一执行一个标准
7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规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
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22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 二、制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四、主要特点
细化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55
《认定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对同一重大隐 患的规定内容,不同人员因理解不同而出现 解释不同、把握不一致的现象。
煤矿企业
对有关问题的把握不准、正常的生产组织会受到 监管监察部门的非主观性的干扰
• 删减原因:
2.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建 成小康 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推进,对煤矿的办 矿条件也在逐步提高,对于存在重大危险的煤矿 提出确保双回路供电的要求是行业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必然要求。
1166
增加的内容:
1.将建设矿井纳入规范对象予以规定。
2.将各种系统建成后的正常运行纳入规定内容。
收回了《认定办法》赋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其他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内容的授权,其今后不能再额外追加重
大隐患认定事项。《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 [2006]274号)已作废。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1188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 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 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88
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 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 号令的相关规定。
99
内容覆盖最简化 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
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 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 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 定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 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 意性。
1100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范围。
仍然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没有删 减或增加,涵盖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1111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 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 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2、充分汲取事故教训
增加“裸露 放炮”内容
• 通过对20032010年28起特 大瓦斯爆炸事 故的分析发现, 放明炮、糊炮 是导致重特大 事故的重要原 因。
将“图制作假、 隐瞒采掘工作 面”列为重大 隐患范畴
• 四川肖家湾煤矿 “8·29”特大瓦 斯爆炸事故、黑 龙江鸡西安之顺 煤矿“8·14”透 水事故、安徽淮 南东方煤矿 “8·19”瓦斯爆 炸事故和湖南怀 化双木湾煤矿 “6·15”透水事 故等多起事故中, 均反映出填报假 图纸、隐瞒采掘 地点是造成事故 和影响救援的重
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主要条文的解读
33
一、为什么要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1.法律作出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 准。
44
2.法规细化的需要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113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覆盖范围。
结合10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必要的 调整,有删减、有增加。
删减
关于双回路供电的井型表述
年产6万 吨以上的 煤矿没有 双回路供
电系统
1144
• 删减原因:
• 1.自2005年我国组织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3年攻坚 战以来,各产煤省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都组织开 展了一系列的整顿关闭工作,出台了关闭小煤矿的 井型标准、并实施关闭了一大批小煤矿,6万吨及 以下规模的小煤矿均被列入关闭对象,没有再对其 进行约束规定的必要。
基层监管监 察部门
事故追责:由于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可选择性, 在责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 解而带来责任厘定的不同
66
关于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 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比如:第八条 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方面的 重大事故隐患。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 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 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 的掘进工作面装备的甲烷电、风电闭 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177
四、主要特点
1.全国煤矿统一执行一个标准
7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规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
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22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 二、制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四、主要特点
细化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55
《认定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对同一重大隐 患的规定内容,不同人员因理解不同而出现 解释不同、把握不一致的现象。
煤矿企业
对有关问题的把握不准、正常的生产组织会受到 监管监察部门的非主观性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