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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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 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 号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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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覆盖最简化 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
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 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 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 定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 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 意性。
细化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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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对同一重大隐 患的规定内容,不同人员因理解不同而出现 解释不同、把握不一致的现象。
煤矿企业
对有关问题的把握不准、正常的生产组织会受到 监管监察部门的非主观性的干扰
关于劳动定员问题。按照国家安监
总局第85号令执行。针对采区超100人、矿井 超1000人的问题可按照相关规定按“隐患或问 题”来处理。煤矿劳动定员制度不科学、不完 善的应责令企业重新编制或制定、修编。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 )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 检修的;
基层监管监 察部门
事故追责:由于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可选择性, 在责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 解而带来责任厘定的不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 定(试行)》执行,详见表 4 和表 5。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课件ppt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课件ppt
❖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的;
❖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 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 水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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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 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 并组织施工的;
❖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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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
❖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 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 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 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 织生产建设的。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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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 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标准PPT课件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标准PPT课件
建立实时数据采集和传输系 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 和有效性。
数据处理与分析
运用专业软件对数据进行处 理和分析,实现实时监测、 预警和预测。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及程序
预警级别设定 发布条件 发布程序
接收与反馈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定不同级别的预警信 息。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设阈值时,自动触发预警信息发布。
监督检查与评估
对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05 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
监测体系建设要求
传感器与设备选型
选用符合行业标准、性能稳 定的传感器和设备,确保监 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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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布局
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 危险源特点,合理设置监测
点,实现全覆盖。
数据采集与传输
02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分 类
机械设备类隐患
设备缺陷
01
机械设备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安装缺陷,可能导致机械
故障或人员伤亡。
安全防护缺失
02
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有效保护操作人员
免受机械伤害。
违规操作
03
操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可能导致机械设备失控或
引发事故。
电气设备类隐患
经济性
治理方案应考虑成本效益,确保治理 措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治理方案实施步骤
成立治理小组
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治理小组,负责方案 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实施方案
按照计划,有序推进治理方案的实施,确保 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制定详细计划
根据治理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 任务分工、时间进度和资源保障等。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图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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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20.7.1320.7.1317:17:4817:17:48July 13, 2020
• 14、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aking me with you on that splendid outing to London.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I had seen the Tower or any of the other fam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 17、一个人如果不到最高峰,他就没有片刻的安宁,他也就不会感到生命的恬静和光荣。下午5时17分48秒下午5时17分17:17:4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们的能力成正比例。17:17:4817:17:4817:177/13/2020 5:17:48 PM
• 11、夫学须志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20.7.1317:17:4817:17Jul-2013-Jul-20
•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7:17:4817:17:4817:17Monday, July 13, 2020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 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的认定。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 业人员的
。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时17分48秒17:17:4820.7.1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解读】 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 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 1 个或 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的。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同 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2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4个的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 10 条有关规定,备用采 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 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 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 巷掘进工作面计为 1 个掘进工作面。 3.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³min-1)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20 ≥30 ≥40 ≥50 ≥60 ≥70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 和维护的;
❖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
修改前
❖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
修改后
❖ 二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风的; ❖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 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 进风、一段回风的; ❖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 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 源且自动切换的; ❖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 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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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减原因:
2.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建 成小康 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推进,对煤矿的办 矿条件也在逐步提高,对于存在重大危险的煤矿 提出确保双回路供电的要求是行业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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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内容:
1.将建设矿井纳入规范对象予以规定。
2.将各种系统建成后的正常运行纳入规定内容。
收回了《认定办法》赋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其他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内容的授权,其今后不能再额外追加重
大隐患认定事项。《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 [2006]274号)已作废。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1188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 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 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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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 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 号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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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覆盖最简化 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
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 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 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 定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 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 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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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范围。
仍然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没有删 减或增加,涵盖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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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 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 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2、充分汲取事故教训
增加“裸露 放炮”内容
• 通过对20032010年28起特 大瓦斯爆炸事 故的分析发现, 放明炮、糊炮 是导致重特大 事故的重要原 因。
将“图制作假、 隐瞒采掘工作 面”列为重大 隐患范畴
• 四川肖家湾煤矿 “8·29”特大瓦 斯爆炸事故、黑 龙江鸡西安之顺 煤矿“8·14”透 水事故、安徽淮 南东方煤矿 “8·19”瓦斯爆 炸事故和湖南怀 化双木湾煤矿 “6·15”透水事 故等多起事故中, 均反映出填报假 图纸、隐瞒采掘 地点是造成事故 和影响救援的重
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主要条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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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1.法律作出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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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细化的需要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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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覆盖范围。
结合10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必要的 调整,有删减、有增加。
删减
关于双回路供电的井型表述
年产6万 吨以上的 煤矿没有 双回路供
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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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减原因:
• 1.自2005年我国组织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3年攻坚 战以来,各产煤省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都组织开 展了一系列的整顿关闭工作,出台了关闭小煤矿的 井型标准、并实施关闭了一大批小煤矿,6万吨及 以下规模的小煤矿均被列入关闭对象,没有再对其 进行约束规定的必要。
基层监管监 察部门
事故追责:由于对重大隐患的认定存在可选择性, 在责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 解而带来责任厘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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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 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比如:第八条 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方面的 重大事故隐患。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 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 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 的掘进工作面装备的甲烷电、风电闭 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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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特点
1.全国煤矿统一执行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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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规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
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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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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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 二、制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四、主要特点
细化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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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对同一重大隐 患的规定内容,不同人员因理解不同而出现 解释不同、把握不一致的现象。
煤矿企业
对有关问题的把握不准、正常的生产组织会受到 监管监察部门的非主观性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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