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合集下载

文化部办公厅函件

文化部办公厅函件

文化部办公厅函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审核换证结果的公告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文化部对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之间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56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见附件1)符合规定,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其互联网文化经营的行政许可予以延续。

54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见附件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部申请换证或不符合换证要求,拟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告附件2所列单位可按照2009年6月25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
换证的公告》的要求,向文化部申请审核换证或补报材料。

逾期未申请或补报的,将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1.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56家)
2.拟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单位名单(54家)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
附件2:
拟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变更、延续、补证)(空白)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变更、延续、补证)(空白)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变更)
备注:申请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的,请把原许可证正副本请附在此页后或上传在同一材料中;申请互联网文化单位补证的,请把市级以上报刊发布的遗失声明,附在此页后或上传在同一材料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延续、补证、注销)
备注:申请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的,请把原许可证正副本请附在此页后或上传在同一材料中;申请互联网文化单位补证的,请把市级以上报刊发布的遗失声明,附在此页后或上传在同一材料中。

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示例1:一般项目: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平台搭建;计算机软硬件、城市信息系统的研发及销售;POS机销售;网络数据服务。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示例2: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接受合法委托代理游戏点卡、手机充值卡的销售;从事广告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示例3: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网络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示例4: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网络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个人网络直播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翻译服务;税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示例5: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个人网络直播服务;工业网络数据服务;办公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农业管理;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网络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园艺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网络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示例6: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网络公司经营范围示例7: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网络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网络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大全

网络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大全

网络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大全网络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大全经营范围网络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从事网络、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旅游咨询,电子商务,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除违法外(最终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小提示:经营范围并非越多越好(涉及税种问题),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即可!】代理注册的部分案例参考:案例一: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实收资本: 1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电子产品、工艺品的销售案例二:注册资本: 4600.000000 万人民币实收资本: 4600.0000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演出经纪),会展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公共关系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销售电子产品、通讯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美术品、机电产品、轻纺针织品、文教用品、办公家具、金属制品,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案例三:注册资本10.0000实收资本0.00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文化活动策划;拍摄服务;网页设计;服装、鞋帽、箱包、工艺饰品、日用品、办公用品、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皮革制品、服装辅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器材、家用电器、包装材料、纸制品、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印刷器材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申请指南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申请指南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申请指南一、申报范围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变更事项可多项同时申请,相同材料提交一份。

二、申请材料(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4.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 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6.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

(三)申请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5.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6.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申请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5.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6. 业务发展报告。

(1)申报增加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文化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音乐、影视、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

第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互联网文化发展方向正确;(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本规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文化内容管理第六条互联网文化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三)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含有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四)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上传、发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第八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互联网文化内容被非法传播、篡改、破坏。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网络表演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确保其内容健康、合法。

第三章互联网文化平台管理第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上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须在其运营产品的官网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用户注册和登录页面的显著位置提供产品“适龄提示”的标识。

联合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应由主运营方(产品被授权独家申报方)统一“适龄提示”标准。

18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可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绿色,产品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8岁以上人群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红色,并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用户注册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不得提供无须有效身份证件而进行的所谓快速注册通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并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文化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文化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文化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具体经营范围是要到工商局审批的,根据实际营业内容写,但必须规范。

一.服务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一)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放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二)咨询类房产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财务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三)安装维修类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四)工程、设计类最新范本,供参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五)科技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二.商贸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3.包装材料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7.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

最新范本,供参考!9.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10.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14.酒店设备15.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三.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竹木加工、金属门窗加工、五金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具体经营范围是要到工商局审批的,根据实际营业内容写,但必须规范。

网路公司经营范围(8个范本)

网路公司经营范围(8个范本)

网路公司经营范围(8个范本)【导语】开网路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网路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8个网路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网路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网路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范本2网路公司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产品批发;仪器仪表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范本3网路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无线电发射设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不含特种设备);通信系统工程服务(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无线电发射设备);高速公路照明系统设计、安装、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仪器仪表售后服务;计量器具制造(限分支机构);机电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不含特种设备);机电设备研发;计算机软件、机电设备、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销售;监控系统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服务;公路标志施工、安装;公路沿线设施养护、安防系统工程的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网路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技术推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承办展览展示;家政服务;打字;摄影;销售五金交电、日用品、建筑材料、家具、电子计算机、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汽车配件、厨房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一、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去哪儿办理?1、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2、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3、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4、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电话:4006-798-999二、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上海文网文经营范围的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如下:(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2、上海文网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已准予变更;3、上海文网文网站域名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域名所有人须为申请变更的法人单位。

三、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单位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3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原件1纸质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1纸质原证收回2、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3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原件1纸质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5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1纸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毕业院校及工作经历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1纸质原证收回3、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原件1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1纸质原证收回4、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3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原件1纸质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4注册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国通用办事指南、流程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国通用办事指南、流程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1.设立(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2复印件和个人简历;(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概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特殊许可证,是经营者开展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经营范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指持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活动的范围,一般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可以从事的网络文化活动的具体种类和范围。

1. 互联网出版服务
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期刊、网络文学、网络音视频等数字化出版服务。

2. 网络游戏运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一般会涉及网络游戏运营业务,包括网络游戏的发布、运营、推广等方面。

3.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包括网络直播、网络节目制作等相关业务。

4. 网络音乐服务
提供音乐制作、发布、在线音乐播放等服务的经营范围也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之一。

5. 网络广告服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还包括从事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等相关服务的许可。

6. 互联网文化交流活动
允许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文化交流活动,如网络文化艺术展示、网络文化教育等。

注意事项
在开展网络文化经营活动时,持证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
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网络文化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时的重要参考,明
确经营范围可以帮助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经营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对网络文化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希望通过此文档的介绍,能够更好地了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江西********有限公司电话:********
住址:江西南昌邮编: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
住址:江西南昌电话: ***********
申请事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范围变更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我单位于2011年1月19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赣网文[2010]*****号,现申请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
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动漫产品和展览、比赛活动;
申请变更为:
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动漫产品和展览、比赛活动;
请贵厅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后页)
行政许可申请人: ***
委托代理人: **
年月日
(后页)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份数备注
1 公司变更申请报告 1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1
4 公司章程 1
5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1
6 业务发展报告 1
7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8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
9 法人委托书 1
10
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人:***
(公章)委托代理人: ** 2011年 2 月 21 日
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机关
承办人:年月日
变更申请报告
江西省文化厅:
我单位于2011年1月19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赣网文[2010]********号,现申请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
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动漫产品和展览、比赛活动;
申请变更为:
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动漫产品和展览、比赛活动;
请贵厅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江西********有限公司
2011 年2月21 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许可证号赣网文[2010]*****号有效期
项目变更前变更后(只填写变更项)单位名称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
中文英文中文英文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经营范围1.音乐娱乐产品1.音乐娱乐产品
2.
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2.
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3.艺术品3.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表演4.演出剧(节)目、表演
5.动漫产品5.动漫产品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7.展览、比赛活动7.展览、比赛活动
注册资本1000万1000万
股权结构1.*** 900万元整
2.*** 100万元整
3.
4.
5.
1.*** 900万元整
2.**** 100万元整
3.
4.
5.
申请联系人** 电话0791-******** 传真0791-***** 手机134*** 电子邮件**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受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