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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全面质量控制及应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全面质量控制及应用

dB《资源节约与环保》2020年第8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全面质量控制及应用黄杏媛(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广东惠州516000)丿k 丿摘要: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0普查数据质量实施污染源普查的基础民生命线,普查目标能否得以保证,数据质量发挥着关键作用0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全面质量控制及应用,是实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可信、真实、准确、有效、可靠的保证,并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管理以及为决策提供依据"、关键词:信息化;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引言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本次污染源普查目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污染源外排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源的来源以及种类、污染物的产生方式与排放方式、污染物的治理现状,设备运行情况等"在目前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环境下,是摸清各地区不同行业、领域污染源总体分布和排放基本情况及动态变化信息,全国统一的污染源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正确分析判断当前的环境形势,为后续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出台提供重要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而普查数据的质量是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线,普查目标能否得以实现,数据质量是基础"因此,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全面质量控制,是实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的保证"1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1.1前期准备阶段的问题没有全面利用借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取得的成果"虽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数据,但这些成果没有成为资源,没有较好应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导致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许多内容从零开始,没有基于全面质控制角度统筹整体工作进度、合理分配普查工作量"对于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前期准备不足"实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但是许多普查对象不了解污染源普查的意义,如果数据质量缺少控制'施,真实数据的获取受到影响"部门间的配合存在问题"污染源普查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国土、安监等"一些部门认为“污染源普查是环保部门的任务”,在普查中只是消极应付,没有形成合力,影响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1.2清查阶段存在的问题普查“两员”选聘时没有考虑到普查员与指导员能力水平与实际工作的匹配;人员技术能力培训没有结合数据质量控制;清查表填报问题中有针对数据质量控制形式相应的控制措施;清查数据审核没有形成闭环;清查质量核查的归纳时数据难以保证全面性。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4号)要求,为指导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见X环函〔X〕934号)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由市农业局牵头,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由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牵头)。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其余由市环保局牵头)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59号)、《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字〔20XX〕2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吉府字〔20XX〕159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府字〔20XX〕236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县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重点对县工业园区(一区、二区)、XX赣泉啤酒有限公司、XX永华嘉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XX立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XX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XX县中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型砖瓦厂等工业和企业进行各项污染物产生源、产生量进行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为XX县垃圾填埋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5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x府字〔xx〕2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x年x月x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吉安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附件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2018年5月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和减轻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必须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普查和监管。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已经在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二、目的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旨在全面掌握和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污染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现状,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三、内容和方法1. 普查内容:(1)污染源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明确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包括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和固体废物污染源等。

(2)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产生途径:详细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以及排放途径等。

(3)污染治理措施和效果:调查各类污染源的治理措施和效果,包括治理技术、处理设施和治理效果等。

2. 普查方法:(1)数据调查和统计分析:通过搜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对各类污染源进行数量和规模的统计分析,形成定量数据。

(2)现场调查和核查:选择代表性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和核查,了解污染源的实际情况,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3)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通过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的方式,了解污染源的治理措施和效果,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调研和实施步骤1. 制定调研计划:根据普查目标和内容制定具体的调研计划,明确调研范围、调研方法和调研时间。

2. 数据准备和整理:搜集和整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数据,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提供参考依据。

3. 调研实施:按照调研计划,采用数据调查、现场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研。

4. 数据分析和结果总结:对收集到的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污染源普查报告,并对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5. 建议和措施提出:根据普查结果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和措施,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1. 背景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及时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情况和治理措施执行情况,我国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1998年开展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污染源状况进行重新调查和评估。

本次污染源普查将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目的和任务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详细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类型、规模、排放量、治理装置等相关信息,并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

具体任务包括:•组织建设污染源普查调查队伍:成立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成的调查队伍,负责具体的普查工作。

•开展污染源普查:利用先进的调查方法和技术,对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逐一调查,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基本信息、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等。

•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内容。

数据库应具备快速检索、可视化展示等功能。

•分析评估污染源排放情况:根据调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估,确定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和种类分布情况,并对污染源的分布特点和影响进行研究。

•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基于污染源普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以推动污染源治理工作的落实。

3. 普查范围和方式本次污染源普查的范围涵盖全国所有地区,包括城市、农村、工业区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普查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数据收集和整理: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渠道,收集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相关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和准确。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队伍,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考察、设备检测、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更准确的数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生态环境部统计局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8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8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总体情况(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污普〔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污普〔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送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与各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张震电话:(010)50911106传真:(010)5091110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1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二、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3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3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辖区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一)准备阶段1.普查机构。

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

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

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

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

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

3.普查对象。

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阶段1.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

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

2.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附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普查小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普查员及编号审核人及编号填表时间审核时间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填报说明一、填表说明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一、核查区域与抽样数量(一)选取核查区域国家级核查: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区域,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专家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

省级核查:覆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随机选取2个县(市、区)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地市级核查:覆盖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2个乡镇(街道)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二)确定抽样数量1.工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工业污染源总数小于500家的,随机抽取25家(不足25家的全部抽样);500家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0家)。

抽取的工业污染源原则上应覆盖核查区域内的主要行业类型和不同企业规模。

2.生活污染源核查区域内生活源锅炉总数小于60台的,随机抽取3台(不足3台的全部抽样);60台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台)。

核查区域内入河(海)排污口总数小于60个的,随机抽取3个(不足3个的全部抽样);60个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个)。

3.农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小于30家的,随机抽取3家(不足3家的全部抽样);3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家)。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查区域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总数小于10家的,随机抽取1家;1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5家)。

核查区域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分别抽取1〜2家。

二、核查技术要点(一)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对省、市、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情况,经费预算编报与落实保障情况,以及普查工作动员部署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前期准备工作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通过查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记录、考试记录、证件发放记录,结合电话或现场访谈,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选聘及管理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运而生。

二、普查目标1.全面普查我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类型和排放情况;2.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空间分布特征;3.细化污染源分类,对每一类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4.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普查内容1.污染源分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将污染源分为工业污染源、农村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自然污染源等各类;2.普查指标:包括污染源的名称、地址、产业类别、产能规模、污染物种类与排放浓度等;3.普查方法:采用现场勘察、访谈调查、数据比对等方式,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4.普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确保实现全覆盖;5.普查时限:启动方案确定后的12个月内完成。

四、普查步骤1.制定普查方案:制定普查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工作计划和技术要求等;2.普查准备:开展普查培训、编制普查手册、建立普查数据库等;3.现场勘察:组织普查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实地勘查,收集相关数据;4.访谈调查:与污染源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了解污染源的运作和排放情况;5.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6.结果分析:对普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7.报告撰写:编写普查报告,总结普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8.普查成果应用:普查结果将作为政府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五、普查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和工作要求;2.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媒体和宣传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3.确保数据真实性: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验证核实,防止数据造假;4.完善普查法律法规:针对普查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5.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代码 标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 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 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 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 内容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 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2018年4月
参考文件
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 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 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 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 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 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 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 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 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 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 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 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 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 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 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59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规〔20XX〕45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XX〕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XX〕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和工作目标(一)普查时点。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时间安排(一)普查对象。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时间安排。

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

20XX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XX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完成全面普查;20XX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成果总结和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完成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试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方法

试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方法
Environmental Science
试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控工徽 庐江 231500)
摘要:本文简单介绍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概况,重点探讨了其工作方法,包括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加大对普查员的培训力度等, 旨在改善环境污染问题,提升普查管理质量的水平,使普查员的作用充分发挥,促进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顺利进行。
由于污染源普查工作有繁杂性、全国性等特点,需要制定科学 合理的工作计划,才能合理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污染源普 查质控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工作人员要明确调查入户的数量、后 台管理人员、数据填报等普查内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污染源普 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并且要在进行考察后仔细说明本次普查的目 标和工作内容,确保普查员可以充分了解工作内容与主要方式,促 进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可以从环保系统、各大高校、第三方机构等途径聘用 普查员,不仅要依据学历与以往工作经验,还要观察其工作态度是 否端正,是否有亲和力,防止缺少责任感、使命感和低能力的人员 进入到普查组织中,提高普查工作效率,保证污染物普查工作顺利 进行。
在聘用结束后,还要对普查员进行过程化、针对性、阶段性的 培训,而在培训普查员过程中,不仅要培训其理论知识,还要增强 其专业技能。培训人员可以通过讲解实际案例等方式提高普查员对 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形成全面的认知,促进普查员尽早进入到普 查工作中,促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2.4 加强污染源监测
关键词:环境保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导 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是每个地区的环境污染程度受其发 展水平影响,因此,展开全国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是极为重要的, 有利于改善环境问题,促进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概况 1.1 普查对象及内容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方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方法

CENTRAL ISSUE区域治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方法李发1,2,杨红梅31.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2.农业农村部南方耕地污染防控重点实验室;3.江永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污染源普查是我国基本国情的普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每隔十年开展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束后的十年,我国经济、人口和污染源类型、分布、规模及性质变化显著,因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艰巨。

通过摸清污染源区域分布、行业结构和污染物基本情况,为制定行业规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依据。

此次普查增加了污染源和污染物普查,多职能部门参与,普查技术多样化同时增加了第三方公司的参与[1]。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会逐步运用于环境管理工作,为精细化管理及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2]。

开展污染源普查既要确保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同时也要保证污普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一致。

本文结合景德镇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使用的质量核查工作方法进行论述。

一、污染源普查质控的意义污染源普查涉及内容多、范围广、技术难度大。

约六十万名普查员参与此项工作,普查员对报表制度的理解程度决定着数据质量的好坏。

各级普查机构视数据质量为此次工作的生命线,开展污染源普查质控工作是帮助普查员走出问题盲区,解决技术难点,梳理区域及行业注意事项的重要抓手,是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把关的必由之路。

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县级普查机构普查质量差错率小于1%,市级差错率小于1.5%,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质量保障。

二、多环节数据审核(一)入户调查质控普查成果依托于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和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

入户调查是污普数据信息采集最直接、高效、具体的方式,也是整个普查工作的奠基石,后续工作均以此为基础展开。

由于入户经费高难以大规模开展二次入户,因此,在入户初期解决普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极其重要。

在入户调查阶段,大量第三方机构普查员和指导员参与工作,由于第三方“两员”对普查报表制度概念模糊、环保经验不足、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流动性大等原因,导致此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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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辖区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
(一)准备阶段
1.普查机构。

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1 —
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

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

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

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

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

3.普查对象。

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阶段
1.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

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

2.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3.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独立或在普查员指导下,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填报数据。

(1)数据填报完整规范。

根据所属行业确定应填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

据实、全面填报统计指标,应填尽填;正确理解填报要求,规范填报。

(2)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3 —
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要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

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用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活动水平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重点核证指标见附2)。

4.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普查的综合报表数据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家普查机构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5.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在执行本指南前提下同时参照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

6.纸质普查表用钢笔(碳素墨水)或黑色水性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字迹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保留位数按规定填写。

(三)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核算阶段
1.掌握普查对象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和产排污节点,
明确对应排污环节的污染物种类,做到产排污环节全面覆盖、污染物指标应填尽填。

2.按照普查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采用适当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时,应重点做到:
(1)监测数据规范性。

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数据产生全过程应符合监测技术要求,监测数据报告加盖监测机构公章或数据报告章。

(2)监测数据代表性。

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产排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且监测频次应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监测工况不能代表全年平均生产负荷的手工监测数据,参照《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办〔2011〕8号)进行修正。

(3)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5 —
行)》(HJ/T 356-2007),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缺失时段进行规范性补充替代。

对多次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取废水流量加权平均值。

不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期数据作为核算依据,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性。

4.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系数选用合理、符合普查对象实际情况,核算过程规范正确,按照实际运行情况如实填报治污设施去除效率及运行参数。

注意数据单位转换或参数转化,并确保数据转化计算准确。

(四)数据审核及录入阶段
1.普查员进行现场人工审核,发现错误信息提醒普查对象及时修改或备注说明。

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采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1)完整性审核。

包括调查报表完整性审核和指标完整性审核。

重点审核普查对象是否按照污染源属性或行业类别填报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

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数据是否完整正确,对于空值数据应认真核实,做到应报指标不缺不漏。

(2)规范性审核。

数据填报是否符合指标界定。

普查对象排放量核算口径、方法是否规范正确,产排污环节是否完整覆盖,核算采用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零值、空值填报是否符合填报要求。

(3)一致性审核。

填报信息与统计资料、原始凭证等台账资料是否一致,台账资料与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相关业务、财务资料是否一致,录入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4)合理性审核。

指标单值、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等衍生指标是否在合理值范围内,产品产量和产能,取、排水量,固体废物产生处置量等指标间定量关系是否匹配。

(5)准确性审核。

燃煤硫分、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重要核算参数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2.普查对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填报后签字确认。

普查表、相关佐证资料、台账报表、核算台账—7 —
以及核实、修改等记录等由普查机构储存归档。

普查员现场填写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并签字。

3.纸质报表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签字确认后录入系统。

(1)区县普查机构组织纸质报表录入。

报表录入完毕后,录入员应检查数据录入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尽快将报表归还普查表管理员。

普查表管理员在回收资料时,应检查报表完整,避免遗失。

(3)区县普查机构须组织复录,核查数据录入质量,设立录入人员和复录人员岗位。

采用交叉复录方式,同一数据的录入和复录不能为同一人。

按照普查小区抽样复录,同时应覆盖各类普查对象,复录比例不低于30%,复录比对结果报告留档备查。

三、数据汇总审核
1.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数据进行审核,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检查,数据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

2.各级普查机构采取集中审核、多部门联合会审和专家审核等方式,审核汇总数据,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
象原始数据进行细化审核。

对于不满足数据质量要求的退回整改。

3.区域汇总数据审核
(1)完整性审核。

普查区域覆盖是否全面,普查对象是否全面无遗漏,报表数据是否齐全。

(2)逻辑性审核。

汇总表数据是否满足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以及指标间平衡关系。

(3)一致性审核。

区域、行业等汇总数据应与统计、城建、行业协会等管理部门掌握的社会经济宏观数据保持合理的逻辑一致性。

(4)合理性审核。

考察区域、行业总量数据的合理性。

采用比较分析、排序等方法,对比汇总表表内或表间相关指标,分析指标间关系的协调性;对比社会经济及部门统计数据,考察同一地区各类源、各工业行业产能、产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的合理性;对比不同区域或不同区域同一行业排污浓度、单位能源废气排放强度、人均生活废水产生强度、—9 —
污染物平均去除效率等衍生指标,分析总量数据的合理性;对比不同或相似经济、行业、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数据,分析区域、分源、行业总量数据区域分布的合理性。

4.各级普查机构抽样选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开展数据现场复核或报表审核(参照数据采集阶段审核方法)。

(1)普查指导员开展普查小区数据审核。

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全部报表进行审核,其中现场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5%,参照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填写复核结果。

(2)有条件的地区,乡镇对全部报表开展初审,对照入户调查对象名录审核普查对象完整性。

按照完整性、逻辑性、规范性要求重点审核辖区普查对象基础数据。

(3)县级普查机构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

抽样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10%,或抽样复核数不低于200家。

(4)市级普查机构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

以辖区各区县为单位,抽样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1%,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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