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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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部-⽣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模板)
中交隧道⼯程局有限公司
⽣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第⼀条为及时处理⽣产安全事故,积极救援,最⼤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遵照《⽣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分公司、各直属项⽬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产、⽣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事故等级以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境内外发⽣下列等级事故时,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发⽣⼈员重伤的事故;
(⼆)发⽣⼈员死亡的事故;
(三)发⽣⽔上交通事故,等级为⼤事故及以上的事故;
(四)发⽣关系到安全⽣产的⾃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事故发⽣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当⽴即向本单位负责⼈报告;单位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时内向中交隧道局、事故发⽣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员可以直接向中交隧道局、事故发⽣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填报《中交隧道局安全⽣产事故快报表》(附表)并加盖公章,传真⾄中交隧道局安委会办公室,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单位;
(⼆)事故发⽣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应随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第⼋条接到事故报告后,中交隧道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事故快报制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报告,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

第⼗条本制度由中交隧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条本制度⾃印发之⽇起施⾏。

附表:
中交隧道局⽣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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