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知识产权案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州市卓奕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村第四社长胜路F栋。

法定代表人:赖伟华。

被上诉人:石朝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省大邑县XX 镇XX路XX号。

上诉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一审法院始终未能认定涉案公证产品奶瓶中的奶瓶盖(陈志勇专利号:ZL201530713071953.4,专利申请日2015年9月24日,上诉人在2015年12月才有该业务往来)何处生产,来源何处。也未明确否认该专利合法有效,上诉人涉案类型的奶瓶盖合法来源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从本案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公证产品为奶瓶,从公证书的内容可以得知公证员明确

的事实是产品销售来自于“贾宋张书奶粉专卖店”,公证书的内容并没有提及上诉人是否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从上诉人提交的陈志勇外观专利设计证书原件可证实上诉人与陈志勇经营的广州市金泰利塑料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即通过此合法途径获得奶瓶盖,上诉人已有合理审查义务,该公司出具了专利证书及专利受理文书资料给上诉人,如未从广州市金泰利塑料有限公司购买奶瓶盖,不可能拿到外观专利设计证书原件)。陈志勇出具的证明、对账单、银行转账记录、上诉人向客户通知指定账号通知、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号、等证据资料均可证实存在业务往来,以上事实在被上诉人否认的情形下又无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不予认定过于草率,一审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本案利害关系人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查明事实。

2,从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中标明“……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可证实被上诉人知道涉案类型奶瓶盖来源于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奶瓶盖合法来源该公司。

3,从被上诉人专利信息(专利申请日2015年2月11日,公告日7月22日)、陈志勇专利信息(专利申请日2015年9月24日)、公证购买产品时间2016年3月23日可以证实涉案专利产品奶瓶盖出现市场的时间是2015年9月24日,而未发生在申请日之前,从时间上证实上诉人奶瓶盖合法来源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二、涉案的公证产品中奶瓶配件奶瓶盖的外观设计与陈志勇有效专利基本一致,与被上诉人无关,该公证产品中奶瓶盖是受到陈志勇有效专利保护,上诉人无需承担责任。

从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公证产品为奶瓶,奶瓶中的配件奶瓶盖的外观设计与陈志勇的有效专利作对比,参照该专利证书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六面图可以得知,属

于一致状态。涉案产品如侵权,属于侵犯陈志勇专利权。

三、上诉人主要经营奶瓶,而不是涉案陈志勇专利产品类型奶瓶盖的生产者、直接销售者。上诉人使用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奶瓶盖行为属于加工行为,该行为仅使用了奶瓶盖的技术功能而已(奶瓶盖部件可随时更换,普通消费者购买奶瓶时只关注奶瓶整体形状,而不会比对奶瓶盖外观来选择购买奶瓶)不属于销售专利产品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将奶瓶盖组装到奶瓶上,然后出售奶瓶,此行为属于加工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上诉人的组装奶瓶盖行为属于使用技术功能,该奶瓶盖部件并非属于不可替代,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知陈志勇专利产品奶瓶盖是否侵犯被上诉人专利权,如果该专利产品侵权,上诉人愿意配合被上诉人打击侵权者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四、被上诉人应诉讼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得知),没有得到授权诉讼上诉人(起诉的合同依据不存在,上诉人一审中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被上诉人行为属于诉讼中滥用诉权行为,被上诉人证据存在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主体资格存异议,上诉人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可以得知,被上诉人诉讼对象是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与上诉人无关。公证书申请人、

委托代理合同签约方是被上诉人,然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显示付款方是珠海市胖孩儿孕婴有限公司(申请人、签约方、付款方不一致,维权主体不一致),从而证实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自相矛盾。上诉人诉讼中与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过交涉,其工作人员交待被上诉人曾经与其公司有交涉,该公司向被上诉人提供专利证书,被上诉人从此再未联系该公司索赔,因被上诉人清楚起诉有效专利人,将面临败诉风险。然而被上诉人心有不甘,滥用诉权起诉上诉人,希望法院对被上诉人滥用诉权行为给予司法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均存异议,被上诉人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上诉人的奶瓶盖均具有合法来源,上诉人的加工行为不属于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且采购的奶瓶盖受到有效专利保护。上诉人生产销售奶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人:罗水平

2016年11月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