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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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之探析
[摘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所以,离婚协议是复合协议,离婚事实不成立,身份关系未解除,其附随的内容也就不成立。

[关键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概述及法律适用
第一,离婚协议的概念。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合法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达成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

不论协议签署后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该离婚协议除效力外本身无变化,但这里不包括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也不包括双方在起诉离婚后,调解过程中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

[1]
第二,离婚协议的基本要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其一协议须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即使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但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认定有效。

如果离婚协议并非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其二协议的内容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离婚协议虽然与一般合同不同,但其协议内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其三,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

签署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具备生效的实质要件。

[3]
第三,离婚协议的性质。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中没有关于离婚协议性质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未统一适用。

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说法:身份关系说、混合合同说、复合协议说。

身份关系说认为诉前离婚协议虽然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但实质是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经离婚登记的诉前离婚协议不具有拘束力据。

[4]混合合同说则区分了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条款的性质,认为婚姻关系解除和子女抚养属于人身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

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自登记离婚后生效,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已经生效。

复合协议说认为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行为,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是附随行为。

[5]附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不生效。

第四,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的效力与合同法中的民事合同、协议
的签订主体及针对事项不同,具有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本身应当是附条件的,在条件未成立时,离婚协议是不生效或者效力待定的。

离婚协议具有随意性,将离婚协议当作一般民事合同看待是不恰当的,应当具体分析。

如果是在受欺诈、胁迫下签订或者为了非法目的签订,则法院不应认定离婚协议有效。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而诉讼,法院也不能将其当作离婚案件处理,因为双方协议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协议。

二、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
婚姻关系到人身关系的稳定性,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既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法律如果对双方合意作出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会出现婚姻关系还没有在法律上解除,就已经产生严重束缚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自由的情形,这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立法对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有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财产分割等内容,即为符合形式的离婚协议。

所以立法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规定了离婚协议生效的要件,即现存婚姻关系应通过办理离婚登记而解除,在此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均可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这也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保证。

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第十四条明确作出关于协议离婚登记前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7]该条规定是立法对于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新规,即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要件的离婚协议,在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对签署的离婚协议反悔。

此外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须建立在司法确认的基础上,否则是未生效的。

这与上述婚姻法的规定是相通的,离婚协议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类,其需要行政程序的确认,即登记离婚成立后离婚协议生效。

三、判决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
对于判决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有学者主张其原理与《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之间的效力问题是相通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当然生效的判决文书、合法继承的事实行为成就时也可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权利关系变动对基础合同没有影响,所以婚姻关系的变更是以行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判决为依据,但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也没有影响。

只要离婚事实成立,附随的离婚协议随之生效。

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上得到认定,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该条并未明确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此种“法
律约束力”应是建立在离婚事实成立基础上的。

对此,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已作出明确区分和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所以在判决离婚时,只要在诉讼中一方未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离婚判决生效后,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及其立法完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一方所有或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归于乙方所有,或者约定一方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两种情形与赠与相似,但事实上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一是离婚协议将财产约定归属于一方或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并不是完全的无偿赠与,当事人除了分割共有财产还可能涉及债务清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二是离婚时子女抚养也是影响财产分割的重要因素,一方往往会对抚养子女一方做出让步;三是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或者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对方,是建立在之前的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上的,与一般的赠与有更深层次的区别。

举例说明此种撤销不应支持的原由:黄某与陆某于2009年初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黄某抚养,陆某支付抚养费。

陆某自愿将他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前妻黄某及儿子,同时支付离婚补偿金给黄某。

离婚后,陆某一直未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前妻和儿子的名下。

2011年3月,黄某和儿子将陆某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按《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他们。

而陆某辩解说,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当初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对该房的约定实质是他赠与该房给前妻和儿子。

在该房产权未转移前,他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的法官判决未支持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简单理解为《合同法》的赠与规则。

《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立法并未规定不履行协议的后果,导致在实践中多起案件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建议立法规定将《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引入到离婚协议中,在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时,依靠道德约束来履行,在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时,拒不履行约定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守约方和其抚养的子女来说更为公平。

五、离婚协议涉他条款的效力探析及其完善
离婚协议的涉他条款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分割的财产归属于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对房屋等财产所作的处理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

首先,离婚协议书特殊协议,具有复合性质;其次,财产赠与对象是双方子女;再次,协议双方都应向子女履行约定。

所以在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后,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生效,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应等同于一般的财产赠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但是子女作为纯受财产性利益的受益人,不能作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来向一方或向双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如财产由一方赠与,则由另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向另一方行使
请求权,权利行使的后果归属于子女。

所以在实践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向第三人给付。

建议立法加以明确,在离婚实施成就后,如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则构成违约,另一方可对其行使请求权,如果双方均不履行给付义务,则双方均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均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刘亮律师(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C].论离婚协议的效力.律师文集.
[2]法律教育网.若干问题的解释(二)[EB/OL].
[3]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版[M].法制出版社.
[4]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许莉.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37.
[6]吕春娟.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第6条[J].天津法学,2012(4).
[7]于军辉,林昂扬.浅议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29).
[8]姚玉玲.离婚协议中涉他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知识经济,2013(6).
[9]刘欢,王士杰.论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立法完善[N].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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