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验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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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论文摘要
同性恋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日益频繁的交流,同性恋也渐渐脱去了那种神秘的面纱。如今同性恋现象遍布世界各地。出于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世界各地对于同性恋现象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国自古就讲究儒家的所谓正统思想,同性恋在我国曾一度被歧视被贬低被耻笑,而同性恋婚姻更是天方夜谭,是道德所不允许的,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任何支持同性婚姻的铭文。后来随着国家的发展进步人们已经渐渐意识到了,同性恋仅仅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简单取向,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渐渐给予了理解与宽容的态度,这可以说是社会文明的一大标志。虽说国家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有了一定的宽容,但是与某些国家比还有些明显的差别,同性婚姻并不适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从某些方面考虑,当前阶段同性婚姻得不到正常婚姻所能得到的法律保护。从立法方面看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还显得明显不足,有些内容比较模糊抽象。关于同性恋的婚姻问题一直以来就有所争议,各执一词,造成了立法的难度及成本。本文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着重论述同性恋婚姻方面的问题与现状,包括法律的,道德的,以及社会方面的。
关键词:婚姻,同性恋,婚姻法,道德约束,和谐社会,人权价值
目录
(1)我国同性恋的现状
1.1我国同性恋概况
1.2我国同性恋面临的三大问题
1.2.1法律问题
1.2.2社会问题
1.2.3道德问题
1.3我国同性恋急需解决的问题
(2)国外同性恋婚姻现状分析
2.1国外同性恋婚姻的法律法规
2.2国外对同性恋婚姻的理解态度
(3)我国同性恋婚姻必然合法化的理由
3.1同性恋并非病态
3.2婚姻的真正内涵
3.3人权及宪法方面
3.4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4)我国同性恋立法的意义
4.1同性恋应得的自由权利
4.2是我国社会秩序功能构建的需求
4.3是实现社会公认价值观念的需求
(5)对我国同性恋婚姻进行立法的建议(总结)参考文献
引言:
同性恋是活动人群地点广泛,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不同于正常人价值取向的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种群体与一般的传统道德相抵触,因此围绕这个群体的争议也颇为尖锐,这包括法律认可方面的,社会认可方面的以及道德认可方面的。
下文将围绕着同性恋婚姻问题着重论述这几个方面。
(1)我国同性恋的现状
1.1我国同性恋概况
具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同性恋患者接近四千万,这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数字,此数字意味着平均每一百人中就有三到四人属于同性恋患者,这还不包括那些由于各方面考虑而不愿承认者,如此庞大人数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个不能轻易忽视的群体。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支持不鼓励政策,加之大部分人的不理解,把这种现象当成了一种病态的现象,同性恋人群常常会被笑话被歧视,而他们的婚姻也一直是争议中的热点,同性恋患者得不到正常人应得的某些法律保护,这就是我国同性恋的基本概况,分析我国同性恋概况实际上就是了解同性恋现象的社会问题。
1.2我国同性恋面临的三大问题
1.2.1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为同性恋患者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于同性恋患者来说某些方面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特别是同性婚姻问题。婚姻法明确指出符合婚姻条件的人是异性。因此对于同性恋患者的婚姻来说始终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护的现状。这对于社会的发展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因此针对同性恋立法已经刻不容缓。
1.2.2社会问题
同性恋现象在当今社会并非主流现象,社会上对于同性恋患者往往是歧视与耻笑,因此在主流的社会中他们便成了不受欢迎的群体,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究其原因还在于社会的承受能力还是不足,接受不了这种现象。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对同性恋已经多了些许理解与同情。
1.2.3道德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就是重视传统礼数的国家,道德的美丑善恶观已经牢牢深入人心,短时间的更改变动有不小的难度。对于同性恋现象来说在我国的正统思想中是不可取的不值得推崇的。而同性恋婚姻更如同冒天下之大不韪,已经越过了道德的底线,从道德上来说传统的价值观是不容易被改变的,这是同性恋婚姻所面临的道德问题。
1.3我国同性恋急需解决的问题
同性恋在我国虽然属于边缘文化,但是其庞大的人口数字使我们不得不重视起来,为他们去考虑。当今世界关于人权问题的争吵日益激烈,作为法律应该以本着人权的观点,全体公民包括同性恋者在平等基础上应充分享受自由价值的需要。因此国家有必要解决好这方面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任何条文提及到同性恋,因此也就是说支持与反对都不存在。同性恋行为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司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一般两个同性恋者自愿发生的同性性行为不在法律监管范围内,但是这种模糊的法律定位往往会造成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做为牟利的工具。再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对同性恋的歧视始终存在,同性恋患者在精神上饱受摧残,影响了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素质。而另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是同性恋婚姻并没有法律的依据与保障,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2)国外同性恋婚姻现状分析
2.1国外同性恋婚姻的法律法规
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以及对同性恋现象的理解,目前有一部些国家通过立法确了性婚姻的地位。这对于同性恋现象来说是一件好事。这些国家基本都是西方国家,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国家是丹麦,在同性恋的立法上走了很远为其他国家树立的一种处理同性恋现象的模式。
丹麦是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89年,国家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在这个国家申请登记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像财产的继承,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
在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为同性恋婚姻正常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现在,同性伴侣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继丹麦之后挪威于1993年4月30日完成了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瑞典于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冰岛于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荷兰于1998 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
伴侣法》正式生效。这是一部特殊的法律,其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这实际上是为同性恋现象开绿灯。除上述几个国家之外还有不少国家也实现了自己的立法问题,如美国某些地区、比利时、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拿大、德国、法国、芬兰、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