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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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术语告知和解释如下: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你与其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书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你认为承办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参与办理该项公证的人员与你或你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你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保守在办证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或隐私;
(3)你有权请求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的时间除外;
(4)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捺指印)确认;
(5)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6)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你有权申请减、免公证费;
(7)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前,你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8)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你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因公证机构的过错给你造成损失的,你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5、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应当承当以下义务: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①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②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③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④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⑤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⑥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有义务向公证机构做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隐瞒、遗漏继承人或其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你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公证费以及支付办证中发生的翻译费、副本费等费用。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的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费;如因您个人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已交公证费的50%;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6、遗嘱是指: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行为具有改变法定继承的效力,即由遗嘱人自行决定财产由何人继承和继承多少。
7、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8、如果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因此,你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需要重新办理公证。
9、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立遗嘱将你个人的财产指定给你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你的个人财产赠给上述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赠给国家、集体。
10、若遗嘱处分的财产不作为受益人夫妻共有的,应当写入遗嘱内。
1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有关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人可在遗嘱中设立补充继承人,但在遗赠中一般不得指定候补受遗赠人。
12、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有约定的以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的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为你的遗产,你立遗嘱仅能够处分可以作为你的遗产的部分。
13、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规定义务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
14、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你立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如果你的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在办理继承时,相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
15、遗嘱人处分住房时,应为配偶合理考虑居住权问题。
16、如果你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且遗嘱的内容与协议抵触,则与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全部或部分无效。
17、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18、你办理遗嘱公证后,仍然有权处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如果你生前另行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该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19、鉴于遗嘱的保密性,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遗嘱人必须保证自己对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享有合法财产权,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公序良俗。
20、设遗嘱执行人的,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诚实可信,并告知其在你去世之后应召开家庭会议并将该遗嘱公开,及时履行遗嘱执行人的义务;若未设遗嘱执行人,你应选择适当时机和妥当方式让遗嘱受益人知晓立有该遗嘱之事实,以免耽误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之事宜。
21、若遗嘱受益人为受遗赠人(即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时,遗嘱人应在妥当时机告知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2、财产属共有又末进行分割且有共有人死亡的,建议先办继承与分割公证后再办遗嘱公证,否则因此所致不利后果由你们自己承担。
23、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遗嘱无效: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②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④伪造的遗嘱;
④遗嘱被篡改的内容。
公证申请人(签字、捺指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