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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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公[交]字[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09【实施日期】2014.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公(交)字〔2014〕6号)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1月9日深圳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根据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委共同开展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以下简称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价发放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但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及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

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号码,应当按照规定供社会公众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已购得符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7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第三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租车交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方式,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的?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机关)是特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特区出租汽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设立,行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的《条例》职权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对出租车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出租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关系和效益状况,经征求公安交通管理、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规模化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条件的组织、专门管理机构以及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和服务设施开展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第一节转让拍卖第五条第十一条所称经营许可证拍卖,是指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将经营许可证卖给出价最高者的活动。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拍卖不定期进行。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在每次拍卖日前60天公布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数量。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二)拍卖的经营许可证数量;(3)拍卖方式;(四)投标人的资格或条件;(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条例》,同时提供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委托书;(二)银行出具的与其招标经营许可证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三)参与经营许可证招标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深法制〔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5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4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7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9号,《公报》2015年第7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的通告(深府〔2015〕17号,《公报》2015年第11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11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5〕46号,《公报》2015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46号,《公报》2015年第23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公报》2015年第2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1号,《公报》2015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2号,《公报》2015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公报》2015年第3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公报》2015年第31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公报》2015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公报》2015年第34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观澜河(石马河)流域水质保护的通知(深府函〔2015〕233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99号,《公报》2015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94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深府〔2015〕117号,《公报》2016年第2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5〕3号,《公报》2015年第7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4号,《公报》2015年第7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9号,《公报》2015年第11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11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环境质量提升十项重点任务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34号,《公报》2015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深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57号,《公报》2015年第1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15〕18号,《公报》2015年第19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76号,《公报》2015年第19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2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公报》2015年第2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5〕21号,《公报》2015年第26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22号,《公报》2015年第26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高新区北区产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15号,《公报》2015年第33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罗湖区人民政府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5〕28号,《公报》2015年第34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同受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5〕29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府办〔2015〕34号,《公报》2015年第40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6号,《公报》2016年第1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8号,《公报》2016年第1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9件)(一)市发改委(3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2015〕701号,《公报》2015年第2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31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40期)(二)市经贸信息委(11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31号,《公报》2015年第13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60号,《公报》2015年第20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155号,《公报》2015年第23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世贸字〔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25期)5.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相关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电子字〔2015〕62号,《公报》2015年第25期)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48号,《公报》2015年第33期)7.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72号,《公报》2015年第37期)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公报》2015年第37期)9.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5〕238号,《公报》2015年第38期)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102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294号,《公报》2016年第3期)(三)市财政委(14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7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7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13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13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6号,《公报》2015年第16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7号,《公报》2015年第23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8号,《公报》2015年第23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9号,《公报》2015年第23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23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海洋局关于规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5〕35号,《公报》2015年第31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12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5〕13号,《公报》2016年第1期)(四)市规划国土委(11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5〕225号,《公报》2015年第15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5〕226号,《公报》2015年第1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5〕283号,《公报》2015年第19期)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深规土〔2015〕426号,《公报》2015年第27期)5.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5〕438号,《公报》2015年第29期)6.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5〕575号,《公报》2015年第34期)7.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5〕588号,《公报》2015年第36期)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公报》2015年第36期)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5〕671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0.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5〕757号,《公报》2015年第40期)1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深规土〔2015〕875号,《公报》2016年第4期)(五)市人居环境委(5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12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2期)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人环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18期)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2015〕203号,《公报》2015年第19期)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十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5〕210号,《公报》2015年第19期)(六)市交通运输委(7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9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2015〕80号,《公报》2015年第9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2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12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12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外地出租车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内定线行驶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21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5〕508号,《公报》2015年第40期)(七)市卫生计生委(2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20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37期)(八)市市场监管委(18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9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市质〔2015〕54号,《公报》2015年第12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7期)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24期)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24期)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名称登记管理方式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意见》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6号,《公报》2015年第24期)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22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28期)8.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引导培育深圳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7号,《公报》2015年第30期)9.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8号,《公报》2015年第30期)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9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2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4号,《公报》2016年第3期)1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5号,《公报》2016年第3期)1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6号,《公报》2016年第3期)1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7号,《公报》2016年第3期)18.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8号,《公报》2016年第3期)(九)市教育局(3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2015〕354号,《公报》2015年第33期)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34期)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2015〕395号,《公报》2015年第34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2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非深户籍人员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公(治)字〔2015〕176号,《公报》2015年第25期)2.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的通告(深公通〔2015〕3号,《公报》2016年第2期)(十一)市民政局(1件)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深民规〔2015〕2号,《公报》2016年第2期)(十二)市司法局(2件)1.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司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25期)2.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司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25期)(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件)1.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6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异地务工人员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6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6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9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6号,《公报》2015年第11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7号,《公报》2015年第14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8号,《公报》2015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9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2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公报》2015年第2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3号,《公报》2015年第29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5号,《公报》2015年第29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6号,《公报》2015年第29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7号,《公报》2015年第35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意见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5〕18号,《公报》2015年第35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1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2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4号,《公报》2015年第37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3号,《公报》2015年第38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5号,《公报》2015年第40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公报》2016年第1期)(十四)市文体旅游局(1件)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5〕558号,《公报》2015年第40期)(十五)市住房和建设局(9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深建质安〔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2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基桩检测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13期)。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

深圳车辆迁出更新指标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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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量小汽车调控管理系统

深圳市增量小汽车调控管理系统

深圳市增量小汽车调控管理系统深圳市增量小汽车调控管理系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汽车已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

然而,城市面积有限,路面资源也越来越紧张,已有的道路肩负着越来越多的交通压力。

同时,机动车排放对空气质量和环境健康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

为此,各大城市都开始实行了需要瞄准汽车的管理制度。

对于深圳这样的大城市来说,进行小汽车的调控已成为越来越必要的举措。

深圳市增量小汽车调控管理系统简介深圳市增量小汽车调控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政府管理平台,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小汽车的调控与分配来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并合理安排未来的交通规划,同时还有利于控制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降低城市环境负担,为全市市民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高效的出行体验。

在此平台上,政府部门、车主和机构可以进行互动,并获得丰富的数据分析和预测服务。

深圳市增量小汽车调控管理系统的功能1. 申请和核发小汽车牌照: 通过该平台,市民可以进行小汽车的牌照申请,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小汽车牌照核发管理。

2. 限购管理: 通过限购管理功能来限制某些品牌、排放标准的汽车的数量,限制特定区域内的汽车增长,并根据人口比例和道路资源等信息调整限购方案。

3. 调控积分管理: 市民可以根据平台分配的许可证对小汽车上路使用时段和路线进行调控,积分管理可以有效地调节车辆数量,同时可以通过积分的回收和再分配,在需要时分配更多的车辆。

4. 机动车排放治理: 通过该平台,政府可以对市区内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监控,同时公布监测结果,以营造更好的环保氛围。

5. 共享汽车管理: 通过该平台,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对共享汽车进行注册和管理,监控车辆位置和使用情况,对汽车进行使用限制和调节,以保证平台上共享汽车的合理使用和运营。

6. 数据统计及预测分析: 通过对各项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可以更好地规划交通和城市发展,同时对未来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持。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那么解析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那么解析1、机动车增长迅猛。

截至xx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

xx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xx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

2、拥堵形势严峻。

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

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顶峰拥堵时长从xx年的38分钟上升至xx年的55分钟。

原特区内形成了“三横六纵”拥堵带(三横:滨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环大道,六纵:南海大道、福龙路、皇岗路、上步路、文锦路、爱国路),晚顶峰南海大道(工业七路-东滨路)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皇岗路(笋岗-彩田)北行车速下降至15公里/小时,文锦路(笋岗-布心)北行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爱国路(怡景-沿河)北行车速下降至9公里/小时,福龙-北环立交北行方向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深南路(华富-上步)西行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

同时,原特区外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也持续加剧,梅林、布吉、南头等关口瓶颈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大。

3、尾气污染严重。

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

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4、停车难问题突出。

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

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

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消防平安、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为了应对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交通拥堵,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策》,推出了“优先公交开展、再造慢行系统、持续交通基建、挖掘节点潜力、调控交通需求、绿色智慧出行、严格交通执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综合治理八大策略,不断加强交通根底设施建立,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个人申请更新指标

个人申请更新指标

3 审查

3.审核(3个工作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时限:3
审批人:无
4 决定

下载日期: 2 020-11-28
时限:2
审批人:无
3
广东政务服务网
4 .审批(2个工作日)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5 制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1 收件

此事项全流程网办。
时限:即时
审批人:无
2 受理

时限:2
审批人:无
2.受理(1个工作日) 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向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交通运输业 务窗口办理,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后,后台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 、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 收件

此事项全流程网办。
时限:即时
审批人:无
2 受1个工作日) 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向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交通运输业 务窗口办理,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后,后台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 、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材料要求
其他信息
必要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形式:电子化 纸质材料规格:A4 是否免提交: 是
来源渠道名称: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公安机关 备注详情:居民身份证
必要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填报须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 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 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 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 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 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居住 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 )持有效身份证明,近 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 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 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 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名下有2辆 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黄标小汽 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 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 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 申请更新指标。 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 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 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 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五十三条 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更新。 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 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 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 车的,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 辆,申请人只能选择1辆申请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 登记、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 五十五条 2014 年12月29日18 时前,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 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 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 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 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国I 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 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五十七条 我市 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 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 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 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五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依据实施 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 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深圳市小汽车机动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机动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机动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智慧交通,助力城市绿色发展一、系统概述二、系统功能1. 增量调控策略制定:根据深圳市交通、环境、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系统可自动小汽车增量调控策略,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收录全市机动车数据,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购车时间、行驶里程等,便于监管部门了解车辆状况。

3. 指标分配管理:系统根据调控策略,合理分配小汽车增量指标,确保资源配置公平、合理。

4. 指标申请与审核:市民可通过系统在线申请增量指标,系统自动审核申请资料,提高审核效率。

5. 车辆上牌预约:系统为市民提供在线预约上牌服务,减少排队等待时间,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系统优势1. 智能化: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小汽车增量调控的自动化、智能化,降低人工干预。

2. 精细化:系统可根据不同区域、时段、车型等因素,制定差异化调控策略,提高管理效果。

3. 透明化:系统公开增量调控过程,确保公平、公正,提升政府公信力。

4. 便捷化:市民可通过系统在线办理相关业务,节省时间和精力。

5. 高效化:系统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助力城市交通管理迈上新台阶。

四、用户体验提升1. 个性化服务:系统根据用户需求和驾驶习惯,推送定制化的交通信息和政策解读,让每位市民都能感受到贴心的服务。

2. 一站式服务:系统集成多种功能,用户在一个平台上即可完成指标申请、审核、上牌预约等全流程服务,省去繁琐步骤。

3. 实时互动:系统提供在线客服,解答用户疑问,收集用户反馈,及时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用户满意度。

4. 多渠道接入:用户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小程序等多种方式便捷访问系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五、环保效益1. 绿色出行引导: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出行方式,降低私家车出行频率。

2.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动,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数据支持。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存储
• 使用关系型数据库(如MySQL、PostgreSQL)存储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
• 使用非关系型数据库(如Redis、MongoDB)存储临时数据和缓存数据
• 使用云存储(如AWS S3、阿里云OSS)存储文件数据
03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功能
指标管理功能
01
指标录入与分配
• 跟踪指标使用情况,调整指标分配策略
摇号与竞价功能
• 组织摇号、竞价活动,确定购车指标获得者
• 提供摇号、竞价结果查询与验证
信息发布与查询功能
• 发布购车政策、通知、公告等信息
• 提供指标申请、审核、摇号、竞价等环节的进度查

系统应用范围
• 政府部门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管理、政策制定、指标分配等工作
• 政府部门录入购车指标信息
• 根据政策调整指标分配策略
02
指标申请与审核
• 市民、企业提交指标申请
• 政府部门审核申请者资质
03
指标使用情况跟踪与调整
• 跟踪指标使用情况,分析购车政策效果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分配策略
摇号与竞价功能

摇号与竞价活动组织
• 确定摇号、竞价活动时间、地点、规则
• 宣传活动,吸引参与者
摇号与竞价结果生成与发布
• 组织摇号、竞价活动,生成结果
• 发布摇号、竞价结果,供查询与验证
摇号与竞价结果查询与验证
• 提供摇号、竞价结果查询服务
• 验证摇号、竞价结果的合法性

⌛️
信息发布与查询功能
信息发布与更新
信息查询与验证
信息反馈与互动
• 政府部门发布购车政策、通知、公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一、简介深圳市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有效应对交通拥堵问题,深圳市政府决定采取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来控制私家车数量。

为了更加高效地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深圳市开发了一套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本文将对该系统进行详细介绍。

二、系统功能1. 车辆申请管理该系统提供了车辆申请管理功能,车主可以通过系统提交车辆申请,包括购买新车、增加车辆配额、申请二手车过户等。

申请信息经过审核后,系统会自动对申请进行处理,并反馈给车主审核结果。

2. 车辆配额管理系统中设有车辆配额管理功能,用于统计和管理每个车主的配额情况。

系统会根据政府制定的配额规则,自动计算并更新每个车主的配额数量。

车主可以通过该功能查询自己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3. 车辆注册管理车辆注册管理是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

车主需要在系统中完成车辆注册的相关信息录入,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等。

注册信息将被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用于后续的车辆管理和调控。

4. 车辆调控管理该系统提供了车辆调控管理功能,可以根据政府的调控政策,对不同类型的车辆进行限行或限号管理。

系统根据车辆的注册信息和当前的调控政策,自动判断车辆是否符合调控条件,并进行相应的调控措施。

5. 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还提供了数据统计与分析功能,可以对车辆增量调控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统计数据包括配额使用情况、申请审核情况、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等。

通过数据分析,政府可以更加科学地制定调控政策,优化交通管理措施。

1. 实时响应该系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实时响应车主的申请和查询请求,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处理。

车主可以随时通过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

2. 自动化处理系统中的很多功能都实现了自动化处理,例如车辆配额计算、申请审核等。

这样不仅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而且提高了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和车辆尾气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汽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其数量的不断增长也成为了重要的诱发因素。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政府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小汽车增量调控,以达到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改善交通状况、减少车辆尾气排放的目的。

深圳作为国内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交通压力也非常大。

近年来,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的问题,深圳市开始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

针对现有的交通管理模式,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建设“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进行管理和监测。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基于信息化建设的管理系统,主要由粤港澳大湾区交通一卡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旨在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措施的实时监测和调整管理,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便捷交通管理,有效控制深圳市汽车保有量的增长。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实现的功能包括:一、小汽车增量调控标准和流程的制定和发布功能。

系统应包含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规定、实施标准和流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解读和业务流程,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信息查询功能,便于市民及企业了解政策,明确办事流程。

二、小汽车增量调控的信息化监测和调整功能。

系统应设立车辆信息汇总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对市民和企业的申请进行信息采集整合,对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和信息进行核查,实现应用程序接口供应用开发者和第三方机构调用,并通过信息技术解决排队的高峰期,降低群众办事时间。

三、小汽车增量调控数学模型预测和评估功能。

提供交通量监测以及交通流预测功能,进行定量分析和预测未来道路拥堵情况,为管理决策方提供决策支持。

并且系统还需要实现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的评估功能,对过去的政策进行评估,以检验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为制定未来的政策提供参考。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营运牌照第一节出让拍卖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营运牌照的拍卖”,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营运牌照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六条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的数量。

第八条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30日发布拍卖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9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9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

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出租车的数量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实施宏观调控。

第五条市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乘客乘车应当文明礼貌,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第六条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特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二)拟订营运牌照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核发出租车及驾驶员营运证照;(四)会同市物价管理机关拟订出租车租费标准及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五)制订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实施检验;(六)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出租车临时候客站、禁止上客路段、禁止停靠路段;(七)检查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专业检测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八)受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九)指导、监督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工作。

深圳小汽车指标使用技巧

深圳小汽车指标使用技巧

深圳小汽车指标使用技巧深圳是中国大陆的一个特区,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

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深圳的道路交通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深圳市政府引入了小汽车指标管理制度,即小汽车增量配额管理制度。

小汽车指标是深圳市政府根据城市交通和环境状况设定的一种限制性措施,用于控制小汽车的数量和增长速度。

通过摇号和竞拍的方式,市民可以获取到一定数量的小汽车指标,然后凭借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购车手续,进而获得购买小汽车的资格。

对于深圳市民来说,如何使用小汽车指标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使用小汽车指标的技巧:首先,了解规则。

深圳的小汽车指标获取方式多种多样,市民可以通过摇号、竞价、交易等方式获取指标。

不同的获取方式有不同的规则和要求,市民需要提前了解相关信息,选择适合自己的获取方式。

其次,制定合理的购车计划。

获得小汽车指标后,市民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制定购车计划。

考虑到深圳的交通状况和停车难题,如果只是为了方便出行,购买一辆小型车可能更合适。

此外,还要考虑到车辆的燃料消耗、维护费用等因素。

再次,合理安排购车时间。

深圳市政府对于小汽车的增量配额有限,市民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自己的需求合理安排购车时间。

避开购车高峰期可以避免购车指标的竞争,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好的购车条件。

另外,购车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比价。

购车是一项重要的消费行为,市民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比价。

了解市场上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汽车的价格、性能、质量等信息,选择适合自己的车型。

最后,购车后要合理使用小汽车指标。

获得小汽车指标后,市民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购车手续,否则指标将会失效。

购车后,市民要合理使用小汽车指标,如有需要可以将指标转让给他人,或者自己购买二手车继续使用。

总的来说,深圳的小汽车指标使用技巧包括了解规则、制定购车计划、合理安排购车时间、调查比价和合理使用指标等。

市民们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来制定相应的使用技巧,以便更好地享受到小汽车的便利和实用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4•【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6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建立良好的营运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的营运线路规划、使用、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中小型客车(以下简称中小客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线路行驶,用于运载乘客,由乘客支付规定车费的,十四座以上、二十九座以下的客车。

第四条中小客车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大型公共客车的补充,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协调发展,其总规模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控制。

中小客车经营者按规定享受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中小客车的营运实行定线路、定车型、定站点、定票价、定服务时间的制度。

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为中小客车营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中小客车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调整营运线路及场站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营运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三)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中小客车营运价格,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四)监督、检查经营者、司乘人员及乘客遵守本条例;(五)依照本条例处罚有关违法行为;(六)监督、指导中小客车行业协会的工作;(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
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事项办证有关规定,现就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证事项类别
第一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第二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的
情形。

第三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时间: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工作时间(公证机构周六、周日正常上班)。

2.申请与受理地点:全市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

深圳公证处:深圳市会展中心八号馆,咨询电话:83053935。

福田公证处:福田区佳和华强大厦B座8楼,咨询电话:83794032。

罗湖公证处:深南东路50。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2022年深圳车辆过户新规

2022年深圳车辆过户新规

2022年深圳车辆过户新规
在购买的⼆⼿车辆之后,需要办理车辆的过户⼿续,⼆⼿车办理过户⼀般也是在当地的车管所进⾏办理相应的⼿续的,那么关于深圳地区的车辆过户规定是如何?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2022年深圳车辆过户新规
⼀、2020年深圳车辆过户新规
2019年1⽉11⽇,深圳交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内容可知,⾃印发之⽇起实施,有效期⾄2023年12⽉31⽇⽌,《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同时废⽌。

⼆、深圳车辆过户申请增量指标条件
申请增量指标的个⼈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居住地在本市;
②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汽车,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汽车:
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车主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31⽇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④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⑤两年内没有发⽣逾期未使⽤以摇号⽅式取得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的⾏为。

个体⼯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按照个⼈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但不适⽤纯电动车指标“1+1(纯电动)”政策。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深圳地区车辆过户的新的规定现在已经废⽌了⼩汽车增量调控的管理细则,⽽是发布了新的细则规定,关于车辆过户的其他⽅⾯和⼀般城市⼀样,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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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

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

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一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四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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