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1)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
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
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家三包规定
家三包规定
家三包规定是指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其他家庭装饰等商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有的"三包"保障,即包括保修、退货和换货三项保障措施。
以下是家三包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保修:
1. 对于购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享有免费保修服务;
2. 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
3. 保修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维修费用由销售商或生产商承担;
4. 保修期过后,如果出现非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问题,可以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有偿维修。
二、退货:
1. 在购买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后7日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退货;
2.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修复的故障,可以要求退货;
3. 退货时,应当附上购买凭证、商品配件及原包装等相关材料,以保证顺利退货。
三、换货:
1. 在购买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后7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换货;
2. 在保修期内,出现同一故障多次无法修复的情况,可以要求
换货;
3. 换货时,应当保证商品配件齐全、完好,并具备原包装。
家三包规定是国家对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所享有的基本权益的保障措施。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留好购买凭证,并仔细阅读保修条款和退换货政策,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的鉴定标准。
若发生问题,应及时与销售商或生产商联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退货或换货。
同时,消费者也应充分了解产品的使用说明和保养知识,正确使用和保养商品,以免影响正常的保修和退换货权益的行使。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家用电器三包政策
家用电器三包政策家用电器三包政策家用电器三包政策《国家新三包规定》-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家电三包法细则 家电三包法退货规定
家电三包法细则家电三包法退货规定
家电三包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用电器产品三包规定》,规定了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保修期、退货规定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家电三包法,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保修期分为两个时间段,即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和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
在7日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2. 产品存在性能问题,无法实现宣传或者合同约定的功能;
3.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修复后仍存在同一问题。
另外,在15日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2. 产品存在严重性能问题,无法实现宣传或者合同约定的功能;
3.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修复后出现新的同类故障。
需要注意的是,在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的过程中,根据家电三包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等。
总的来说,家电三包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权益保障。
然而,具体退货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店铺而有所不同,请确保在购买家电产品前详细了解相关的退货政策。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是指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家电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该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保修期限、退换货和维修责任。
首先,保修期限是指家电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大多数家电产品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但也有一些特殊的家电产品,如空调、冰箱等,其保修期限可以延长到两年。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退货或换货的权益。
其次,退换货规定是指在购买家电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如果家电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退还全款。
如果超过了保修期限,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也可以选择换货。
而如果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消费者还可以选择维修。
最后,维修责任是指家电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故障时,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如果超过了保修期限,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消费者可以自愿选择维修,并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故障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的,如不正常使用、拆卸等,消费者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总之,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家电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它规定了保修期限、退换货和维修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家电产品时
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应注意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保留好相关的购买凭证和发票,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享受到自己的权益。
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定家用电器三包法规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享有的权益和保障,主要包括退货、换货和修理三个方面。
以下是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定的内容。
首先是退货方面。
根据家用电器三包法规,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一般情况下,家用电器的退货期限为7天,但是在特殊节假日和购买未能及时安装或验收的大件家电中,退货期限可延长至15天。
如果消费者在退货期限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并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商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货。
其次是换货方面。
根据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保修期内向商家提出换货要求。
商家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协商解决问题,提供同等型号、规格和价值的新产品进行换货,同时承担换货的费用。
最后是修理方面。
根据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保修期内向商家提出维修要求。
商家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在修理期间,如果商家发现产品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应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更换同等型号、规格和价值的产品,或者退还商品的全部款项。
家用电器三包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享有更多的权益和保障。
同时,商家也被要求在销售家用电器时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然而,消费者在享受家用电器三包权益和保障时也需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应仔细阅读购买合同和保修卡上的条款,了解三包政策的具体内容和保修期限。
其次,消费者在使用家用电器时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操作,并及时向商家报告问题。
最后,如果商家不能按照三包政策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家用电器三包法规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享有更多的权益和保障。
同时,商家也被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一、三包范围的规定三包范围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家用电器的质量问题、安装问题、使用问题等方面的服务和保修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家用电器的三包期限一般为3个包括承诺到达时间并完成维修、更换、补退货的时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家用电器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维修、更换、退货的权利。
二、三包期限的规定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家用电器,规定了不同的三包期限。
例如,电视机、空调等大型家电的三包期限为2年,其它小型家电的三包期限为1年。
这些期限指的是从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之日开始计算,到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三包政策的实施四、维修、更换、退货的流程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必须在收到消费者的报修或者更换、退货申请后,及时对家用电器进行检测、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问题难以解决,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当提供更换或者退货的解决方案。
五、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对于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保护。
如果出现争议,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对于违规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甚至罚款等处罚。
总之,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出台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家电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应当学习并了解相关规定,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各销售商和生产商也需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满意度的提升。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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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
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电器三包法规定
电器三包法规定
电器三包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的电器产品三包规定,该法规定了对于出售的电器产品,应当享有三包服务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电器三包法的具体规定:
1. 七天包换:在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7日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无条件的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商家应当对产品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理由。
2. 15天包换: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15日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无条件的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商家需要及时响应,并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 一年保修:电器产品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维修或者更换。
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维修或换货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在三包期内,商家应当对于任何质量问题提供免费服务。
如果商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或者更换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时支付的金额。
5. 三包期从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算,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买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购买日期。
6. 商家在销售电器产品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消费者解答相关问题的服务。
7. 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期间,应当按照电器产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并保管好购买凭证和相关文件。
总之,电器三包法规定了电器产品的三包服务范围和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了合理的维权途径和权益保障。
电器三包法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电器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并促进电器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Action is the cure for fear, and hesitation and delay will continue to nourish fea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导读: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
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我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我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第一篇:我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我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3)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
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1.“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
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附件1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责任与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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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
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
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
专款专用。
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名称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折旧率整机主要部件
自行车1 2 车架、变速器0.05%
彩色电视机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0.1%
黑白电视机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0.05%
家用录像机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0.1%
摄像机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0.1%
镜头、集成电路、磁头
收录机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0.05%
(含音响)
电子琴1 无0.05%
[37键(含)以上]
家用电冰箱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0.05%
(含冰柜) 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
洗衣机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0.05%
电风扇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0.05%
微波炉1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0.05%
吸尘器1 3 电机0.05%
家用空调器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0.1%
吸排油烟机0.5 1 电机0.05%
燃气热水器1 1 电子打火部分0.05%
缝纫机1 无0.05%
摩托车见备注①发动机0.2%
备注①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②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