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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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套利合约交易规章制度

期货套利合约交易规章制度

期货套利合约交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套利合约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套利合约交易活动。

第三条期货套利合约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期货套利合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套利合约交易规则第五条套利合约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两个不同月份或不同品种的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出现异常变化时,进行对冲交易的合约。

第六条套利合约交易分为牛市套利和熊市套利。

牛市套利是指买入近期交割月份的合约,同时卖出远期交割月份的合约;熊市套利是指卖出近期交割月份的合约,同时买入远期交割月份的合约。

第七条投资者在进行套利合约交易时,应当遵循买卖方向对应、买卖数量相等、同时建仓、同时对冲的原则。

第八条投资者在进行套利合约交易时,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设置套利策略,确保套利交易的风险可控。

第九条投资者在进行套利合约交易时,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套利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套利合约的交易规则,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投资者在进行套利合约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并评估套利交易的风险,确保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进行套利合约交易时,应当遵守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行为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套利合约交易活动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四条投资者在进行套利合约交易时,违反本规章制度或者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限制交易、暂停交易、取消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进行套利合约交易时,涉嫌违法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协助调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企业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期货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及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期货交易活动合法、合规、有序进行,保障企业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期货交易领导小组,负责期货交易管理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监督期货交易工作。

第五条期货交易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期货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期货交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期货交易策略和操作规程;2. 负责期货交易账户的开设、管理;3. 监督期货交易操作,确保交易合规;4. 定期分析期货交易情况,评估交易风险;5. 组织期货交易培训,提高员工交易技能;6. 指导、监督下属机构期货交易工作。

第三章期货交易管理第七条期货交易前,交易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交易策略。

第八条期货交易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期货市场规则;2. 诚信为本:公平、公正、诚信地参与期货交易;3. 风险控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交易风险;4. 保密原则:保守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九条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期货交易风险控制体系,包括:1. 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如持仓比例、杠杆率等;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风险;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调整交易策略;4. 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交易人员参加期货市场培训,提高交易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期货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对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及交易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期货交易领导小组汇报期货交易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期货公司规章制度

期货公司规章制度

期货公司规章制度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相关业务的员工和客户。

第二章期货交易第三条交易准则1. 所有期货交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公平公正的原则。

2. 期货交易应基于客户的真实需求,遵循风险可控、合理获利的原则。

3. 期货交易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易品种和合约规定1. 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机构政策,期货公司将制定交易品种和合约规定。

2. 交易品种和合约规定应经过内部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并及时向客户公示。

3. 期货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要求调整交易品种和合约规定。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新客户开户1. 新客户开户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2. 期货公司应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规定进行适当性评估。

3. 新客户开户应由合规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备案。

第六条客户风险提示与教育1. 期货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和相关教育,加强客户风险意识。

2. 客户风险提示和教育应适应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3. 期货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和咨询的渠道,及时处理客户反馈。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风险控制1. 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期货公司应设定风险限额,控制客户持仓、交易频率、杠杆比例等。

3. 期货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安全。

第八条监测与报告1. 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分析市场风险和客户风险。

2. 期货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情况和风险管理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的期货交易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掌控本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相关人员参加期货交易的管理,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期货交易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内部管理机制,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交易行为审核。

第二节期货交易准入和岗位要求第四条企业内部期货交易活动需经过准入程序方可进行。

凡欲参加期货交易的员工,应满足以下岗位要求: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不得参加非法或违规的期货交易活动。

2.具备相关金融知识和期货交易技能,能够独立进行交易决策和风险掌控。

3.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4.具备较强的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管理本领。

第五条期货交易准入程序包含以下步骤:1.员工向企业提出参加期货交易的申请,并提交个人信息、相关资质证明和风险经受本领评估报告等文件。

2.企业进行申请审核,包含对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资质和本领的综合评估。

3.审核合格的员工,由企业指定特定岗位,订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和合约。

第三节期货交易行为管理第六条员工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必需依照企业内部的交易流程和规定进行期货交易,不得自行决策或操作。

2.不得擅自使用企业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必需遵守资金使用审批和风控措施。

3.期货交易应以稳健的风险掌控为前提,不得盲目努力探求高利润或投机行为。

4.不得参加内幕交易、掌控市场或其他违规行为,必需遵守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5.不得披露企业的敏感信息或交易机密,并遵守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掌控和内部审计机制,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1.设立特地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订立风险掌控政策和策略,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2.建立健全的交易内掌控度,明确交易流程和责任分工,并订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3.03•【文号】财商字[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4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

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营业部规章制度

期货营业部规章制度

期货营业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营业部的日常运作,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期货营业部所有员工,并有约束力。

第三条期货营业部遵守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公平、公正的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营业部要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积极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操作行为。

第五条期货营业部要严格保密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隐私。

第二章客户服务第六条期货营业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积极解答客户疑问,提供专业咨询。

第七条期货营业部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八条期货营业部要加强对客户交易风险的提示和警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九条期货营业部要加强客户投资者教育,提高客户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第十条期货营业部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公司声誉。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一条期货营业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划分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期货营业部要加强内部沟通,促进各部门间的合作和协调。

第十三条期货营业部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四条期货营业部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期货营业部要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期货营业部要遵守期货市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期货营业部要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交易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期货营业部要做好交易记录的保存和备份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期货营业部要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杜绝资金挪用行为。

第二十条期货营业部要定期开展业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外部合作第二十一条期货营业部要遵守合作协议,保持与合作伙伴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期货营业部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风险评估,确保合作安全。

第二十三条期货营业部要加强对行业动态的监测,及时调整与合作伙伴的关系。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期货营业部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期货公司操作管理制度范本

期货公司操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的操作行为,保障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维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期货业务人员、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期货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期货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章期货交易操作第四条期货交易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 公平原则:保证期货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4. 安全原则:确保期货交易安全,防范风险。

第五条期货交易操作流程:1. 交易前,业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期货交易建议;2. 交易时,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客户指令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交易指令;3. 交易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客户反馈交易结果,并做好交易记录。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期货业务稳健运行。

1. 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监控流程;2. 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风险监控、评估和预警;3. 对期货业务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培训,提高风险控制意识。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安全;2. 严格执行交易限额制度,防范市场风险;3.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期货业务规范、有序运行。

1. 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期货业务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业务合规;3. 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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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首先,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交易准入管理。

期货市场应设立交易准入门槛,以确保交易者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还应设立交易资格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交易者的资格和审查交易合同。

其次,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还要规定交易行为准则。

交易行为准则包括禁止操纵市场、禁止虚假交易、禁止内幕交易等。

制度应明确规定交易者应遵守的交易行为准则,保证市场公平公正。

再次,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应设立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和监管,发现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还应规定交易风险管理。

制度应要求交易者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交易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制度还应规定交易者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最后,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还应规定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交易纠纷和投资者投诉。

纠纷解决机构要独立公正,快速高效地处理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建立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才能有效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公司期货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交易行为,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期货交易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二章期货交易管理第四条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由期货交易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期货交易部门应建立健全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策略、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

第六条期货交易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单位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七条期货交易部门应严格执行交易指令,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期货交易部门应定期对期货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公司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控制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二)严格控制交易规模,确保风险可控;(三)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制定交易策略;(四)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期货交易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部门应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交易策略。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部门应加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确保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部门应建立健全操作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执行。

第四章合规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部门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部门应定期对期货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交易行为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易的管理制度

交易的管理制度

交易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股票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

第三条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交易规则,完善交易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交易机构应当加强交易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及时发布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保持交易市场的公开透明和稳定有序。

第七条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交易市场的风险可控。

第九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交易参与者的投诉权利,及时处理投诉事件,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交易监管机构所有。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限制等。

第十二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对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机构应当公开透明交易规则,及时向交易参与者发布交易公告,提高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第十四条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参与者的教育宣传,提倡文明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风险提示制度,向交易参与者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交易参与者理性投资。

第十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市场的调研分析,及时发布市场研究报告,为交易参与者提供投资建议。

第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对交易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和处理。

第十八条交易机构应当公开市场交易数据,及时发布交易行情信息,提供交易参与者所需的信息支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二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第十四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三条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中金所办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金所办字〔2007〕44号2007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

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规章制度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期货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设立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护客户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有效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客户、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保持公司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是期货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应当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监事会是期货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监事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审核能力。

第八条管理层是期货公司的执行机构,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分设财务、风控、市场营销等部门,负责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法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计划,及时发现和化解公司的交易与市场风险。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监察部门,对公司的操作行为、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保持市场透明度。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开展期货交易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司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客户权益,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加强风险提示和风险揭示,确保客户充分知情、自主选择。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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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

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四、熔断制度
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六、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八、强制减仓制度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跌)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中金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即,中金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九、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十、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

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

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十一、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金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
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
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十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由交易所设立,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十三、风险警示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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