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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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存量资金的确认、收回和使用
第五条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结余资
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安排当年支出。结转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统一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含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主要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收回资金的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财政可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本级政府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
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存量资金收回方式。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县财政在财政大平台统一收回,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局申报确认后,缴入县国库。
第七条存量资金收缴的时限。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次年算起,12月31日为终点计算一个结转年度,结余资金或结转两个年度的资金予以收回。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组织领导,基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九条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对存量资金较大的预算单位,安排下年预算资金时作为核减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隐瞒存量资金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财政局人秘股2020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