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概念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第三章_法的价值
(二)法律自由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 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 没有法律保护,自由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利往往相通用。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发展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 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首要标准)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冲突原因:人们对法有不同的需求,各种需求 之间不能同时或同等的得到实现或保障。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2、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 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 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如秩序、人权、自由、利益、平等、正义等。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如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法律将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而秩序仅 为基础性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法理学第十二章___法律价值
游泳的法律;
❖ 4、规定自杀是犯罪的法律;
❖ 5、禁止决斗的法律。
❖ 6、管理某些合同的法律,例如规定任何人签 订终身为奴的契约都是无效的。
❖ 7、不允许把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推卸法律责任 的辩护理由的法律。
❖ 8、控制高利贷的法律;
❖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 准。
❖ 一项法律,如果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 的,那么无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多么 必要,也无论执法者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强制 推行,都必然要受到多数人的反对或抵制。 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形式上 看——国家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则,仍然 是项有效力的法律,但却是一项不配称为 “法律”的坏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 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
❖ (二)法律对于正义具有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表现在:
❖ 第一,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 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并以这套正义原则为指导,通过大 量的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规定, 对各种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分配。 在这种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时最 具有根本性的。因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 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利益、政 治地位以及公民和政府的关系。
❖ 9、对精神病人和染上毒瘾的人实行民事拘留 或收养,即把它们送到精神病院或某些专门 机构剥夺他们自由伤害能力和条件的法律。
❖ 等等。
❖ 三是冒犯原则。
❖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禁止那些 虽然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 合理的。所谓冒犯行为,主要是指使人 精神上或心理上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 秽行为或禁忌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 为、虐待尸体的行为、亵渎国旗的行为 等。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3. 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主要学说
•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 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 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二)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1.正义为什么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 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 • 正义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而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 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 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 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 2.法律正义的多维价值坐标 • 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 平等与身份的张力; 也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公平与效率的位移。
三、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驾驭和利用客体,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 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 任的权利或状态。 • 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 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五、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一)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1. 公平的含义 • 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认定,即认为 “应当”有的状态。也就是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 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 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2.公平的层次 •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 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 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3、法的评论标准价值---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
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 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我们可以把这种法的价值称为“作为评价准则的 法的价值。”根据作者的看法,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 中国的法律中包括: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 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等。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 考:
(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 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 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 数人的利益。
(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 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
• (1)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 • (2)主体需求是法律价值的落脚点,法律的属
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 (3)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形成价值评价体系。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 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 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一个人所持的或一
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
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
法理学第7章法律价值
• 作为一个口号,法律平等是在希腊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 (公元前443~429年)最早提出的。
• 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接过这个口号,作为反对封 建等级特权的一个战斗武器。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 “法律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载入各国的宪法。
2. 法律协调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原则 • 首先,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 其次,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
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 再次,在司法领域,法律应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六、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一)正义诸理论 1. 正义的含义 • “正义”是一个涉及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 法律价值判断则旨在揭示作为客体的法律现象的性 质、功能和其他各种状况与法律价值主体的需要之 间的关系,判断者的知识、好恶、观念、兴趣都可 能影响其判断的结果,具有很强烈的主观性,属于 价值论的范畴,是主体确定自己将如何从事法律行 为的根据与条件。
(三)法律价值体系
•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甚至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 都往往会有多种价值追求。这种多元的价值按照一定 的位阶或顺序排列组合起来,便构成法律价值体系。
一、法律价值概述
(一)价值与法律价值
• 在哲学上,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于主体需要 的满足关系。它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 的。
• 从客体角度说,价值指客体所蕴含的对主体有意义 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有 用、有益性。
• 从主体角度讲,价值则是人们所偏好或希求的事物 或原则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的观念,它常常表 现在一些基本信念、意向、目标、选择习惯、利益 分配的优先顺序、报酬与惩罚等等之中。
法律价值
三、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一)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应当是什么(应然)
是什么(实然)
(二)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前者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后 者以现存的法律制度(客体)为判断的取向。
2、判断的维度不同。前者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后 者应尽可能地做到客观。
法 律 价 值
一、价值的一般涵义
主体 人
(需要) 满足
客体 物
(需要) 满足
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价值是一个表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 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关系,揭示的 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 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 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3、判断的方法不同。前者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后者 是一种描述性判断 。
4、判断的真伪不同。前者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 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后者的真伪,取决于其与客 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四、法的价值冲突
自由 正义 秩序 效率 人权
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 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主体 人 人
(需要) 满足
客体 物 法
(需要) 满足 (需要) 满足 秩序
自由、正义、人权、效率等
法的价值,一般地说,也可以称之为法律价值,是 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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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
“犹如北极星之于水手,虽然我们永远不会航 行到它之上,但在茫茫大海上一直靠它导航”,
法的价值
链接思考: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能否进家?
1 、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 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警察执 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 、法律应否禁止夫妻在家中 看黄碟?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 能否进家》见《北方网》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1、秩序 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 类社会运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是各 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 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 秩序相对于无序,无序表明事物运动、发展是无连续 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 理解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 质,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 构成 “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 品质。 法治的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 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
法律价值理论
法律价值理论第一节学术综述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综述及评价(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概况自20世纪法律价值概念产生以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至今仍存在极大争议。
这种情势的形成,与法律价值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源概念,"价值"含义的多样化有关。
法律价值概念和研究的问题意识的养成,是哲学“价值”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延伸。
在哲学家那里,“价值”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20世纪美国法律政策学创始人拉斯维尔把"价值"界定为"所期望的事物"、"满足需要的各种事物";而文德尔班则指出,价值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价值既不根源于现实的事物中,因为事物本身并不是价值;也不根源于对现实事物的客观认识中,因为客观认识不表明主体所持的度;而是根源于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中,根源于评价主体所持的态度或标准中。
著名价值论学者W. K.富兰克纳对西方哲学界的"价值"界定进行了归纳:(1)价值被用作名词: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用来指“真”、“善”、“美”、“正义”等;有时用作具体名词,指被评价为“好的”、“有用的”东西,有学者将此观点总结为“实体说”。
(2)"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等词组中用作动词。
当代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哲学界对"价值"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1)实体说,即认为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
(2)属性说,即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所固有的某些属性或功能。
(3)关系说,即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4)评价说,即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为"法律价值"与哲学"价值"概念的源与流的关系,哲学领域中关于"价值"的争论现象自然也在法学领域中出现。
西方学者中鲜有明确界定法律价值概念的,通常需要从他们使用法律价值一词的上下文和整体主题语境对法律价值的含义进行推测。
第三讲法律价值论
❖ 8、控制高利贷的法律;
❖ 9、对精神病人和染上毒瘾的人实行民事拘留 或收养,即把它们送到精神病院或某些专门 机构剥夺他们自我伤害能力和条件的法律。
❖ 等等。
❖ 三是冒犯原则。
❖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禁止那 些虽然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 为是合理的。
❖ 我们可以把形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 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要适用形式正义,首先要确定基本范畴,以便把具 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进行归类。其次是要确定对属 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执行正义的标准。
❖ 第三种是社会正义论。
❖ 社会体制的正义才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 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界定和分配利益与负担的一 整套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 制度。(原初状态 ;无知之幕)
❖ 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内容:
❖ 第一条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 。该原则涉及基本自 由的分配问题,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 财产自由等等。该原则主张有二:一是每个人都平 等地享有这些基本自由;二是这些基本自由尽可能 广泛。
❖ 第二个原则为差异原则。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为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 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 到最大可能的利益。第二部分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原 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 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 一类是他涉性行为:影响到别人利益或伤害 到别人。这一类行为才是法律干涉和检查的 对象。
❖ 根据伤害原则,仅仅伤害自己而没有伤害到 别人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 二是法律家长主义。也称为父爱主义。
❖ 其基本思想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 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在法律上,自由首先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 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 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
一、自由的含义
法律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
能援用现存法律之外的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第三,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四,在评判的方式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
都应使各方当事人都有平等地陈述案情、发表意 见、主张权利和答辩指控的机会。
三、法律正义
第五,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不受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律师 的意见的支配,也不受公众意见的支配,更不能成为立法 机关、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附庸。
(二)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 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 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法律之间 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第三,有 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 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2)交换正义。交换正义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 的正义原则,经法律化后成为法律正义的一种。
(3)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司法的程序正义 和审判的程序正义。
三、法律正义
程序正义实质上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性,即有 一套保证结果公正的程序。其要求是:
第一,法律被平等地适用,不能有例外。 第二,现存法律是法官适用的唯一依据,法官不
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其中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占据 着主导地位。(2)正义都是具体的,受到一定 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3)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不存在永恒的正义。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浅析法律价值
浅析法律价值发表时间:2012-08-06T14:48:46.700Z 来源:《时代报告》2012年6月供稿作者:刘豫[导读]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刘豫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摘要:本文首先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 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 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 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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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希望中的事物 或事物的属性
需要、 欲望
客体
价值
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与客 观指向的价值概念并不是 含义上根本不同的两个概 念,而是在含义相同的情 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 性状、属性、作用的实际 存在与否的状态不同。
主观指向的价值体现 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人的 意志、愿望的内容的先在 性、先导性。它又可称为 “价值目标”。
法的适用的正义是 指法在其被适用的过程 中体现的正义,这主要 是指执法、司法的程序 正义。
谢谢
主讲人:张恒山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
•
1、
功的路 。20.12.220.12.2Wednesday, December 02, 2020
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怯懦
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本身并 非实存、或该事物的某种属性、或 作用并非实存,主体由自身的兴趣、 需要出发,希望、要求与自己的兴 趣、需要相对洽的客观事物、或该 事物的某种性状、属性或作用存在。
主体
希望中的事物 或事物的属性
需要、 欲望
客体不存在 或其属性不 存在
价值
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是人们从 自己的需要、欲望、要求出发, “投影”出、推论出与这些需 要、欲望、要求相对应的、暂 时尚未实存的、仅以独立概念 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事物的性状、 属性、作用。
主体
价值
需要、 欲望
客体
属
性
价值概念的 3个要点: (1)“价值”最终归结于客体的 性状、属性或作用;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 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3)主体的欲求、需要与客 体的属性、作用相洽互适。
2、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 义指向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 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 有两种语义指向:客观指向和 主观指向。
法的来源的正义; 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 表象的正义和法的实质的正义)
法的适用的正义。
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整个系统 的法律规则的正义。又可以分为 法的表象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
法的表象正义就是“建构秩 序”,即,法应当有建构秩序的 功能、作用。
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法律规 则自身中内含的正义性。
法的来源的正义是指法 以什么样的方式产生、形成才 是人们所能同意的,才是人们 所应当遵守的。这又可以称为 法的产生方式的正义。法的产 生方式的正义可以为法的本体 正义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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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 0年12 月上午4 时12分 20.12.2 04:12De cembe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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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 20年12 月2日 星期三4 时12分 8秒04: 12:082 December 2020
我们必须在失败中寻找胜利,在绝望中寻求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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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 午4时12 分8秒 上午4时 12分04: 12:082 0.12.2
体的自在性、独立性。
价值=属性
2、“兴趣说”认为价值 依存于主体的兴趣,而兴 趣则属于本能、欲望和意 志等感情生活方面的东西。 该解说强调价值的主观性、 主体的自我感受性。
人的兴趣指向的是价值
3、“关系说”认为价值是 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 等对于主体(人类、或一定具 体的人)的意义(它有时被简 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 需要”),强调“价值”是表 示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 间的一种满足关系。
三、“法的价值”含义
(一)讨论法的价值概念的前提 条件 1、对价值概念的确定 2、对法的价值主体的确定 3、对法的价值语义指向的确定 4、对法的价值的位阶的确定
(二)法的价值定义 在确定上述前提条件的
基础上,本课所讨论的 “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 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 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 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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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20.1 2.220.1 2.204:1 2:0804: 12:08D ecembe r 2, 2020
生活总会给你谢另一个谢机会,大这个机家会叫明天 6、
。2 020年1 2月2日 星期三 上午4 时12分8 秒04:12 :0820.1 2.2
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
价值
对上述三种解说的评价:
“属性说”忽略了主体的 兴趣成分;
“兴趣说”忽略了客体的 属性成分;
“关系说”把主体与客体 的联系背景当作价值本身从而 使“价值”的含义模糊化
(二)“价值”含义辨析
1、价而受到主体 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 性状、属性或作用。
《法理学研究》第五讲
法律价值概念
一、对法的价值研究的目的 二、对一般价值概念的理解 三、法的价值的含义 四、法的价值的名目
一、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
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 就是为了指导现实立法。
二、对一般“价值”概念理解
(一)几种基本的价值解说
1、 “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 到底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 存在和属性。该解说强调价值的 客观性、客体性;强调价值对主
四、法的价值名目
(一) 价值名目与法的价值名目 1、价值名目指价值的具体名称, 是人们所重视、珍视的主观或客 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 性、作用的具体名称,譬如,健 康、生命、正义、平等,等等。
2、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 在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 珍视的法的各种性状、属 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名目就是 “正义”。广义上法的正义包括 三个方面:
客观指向的价值,表述既存事 物具有某种与主体的爱好、欲 求或需要相洽以致受主体重视、 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及其中 的某种性状、属性、或作用实 际上已经存在着。
主体
价值
需要、 欲望
客体
属
性
主观指向的价值是主体以自身需 要出发、表述希望将在客体事物中 实现的自身需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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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4:12:08 04:12:0 804:121 2/2/20 20 4:12:08 AM
每天只看目标,别老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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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 2.204:1 2:0804: 12Dec-202-Dec-20
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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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4:1 2:0804: 12:080 4:12We dnesda y, December 0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