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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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茂名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严控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五条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㈢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㈢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确定:㈠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展计划局。

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㈢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 0 0 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8-04-30 11:50:31来源:评审中心作者:未知浏览次数:3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原则:按建设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凡是财务关系在自治区部门的,属自治区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州市的,属地州市级项目。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职能,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指导、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建设单位要以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及时办理帐务处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独立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4年1月15日第9 期2版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东府[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

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

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鼓楼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九日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鼓楼区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旧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榕财政[2003]10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榕财基[2003]1254号)、鼓楼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屋区旧村改造工作意见》(鼓委[2004]8号)、《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中心(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鼓委办[2004]21号)等规定与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的银行贷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回拨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含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是主管区基本建设、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对区基本建设及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及担负区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政府确认的临时指挥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01•【文号】财建[2002]33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日财建[2002]3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4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五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昆政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2000)69号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市财政性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以及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具体包括:市本级机动财力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内教育费附加、农水和其他专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以及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投资为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单项或配套补助项目。

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管理审批程序管理。

第四条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编制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投资计划)草案;并负责对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性投资的重点投向为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投资定额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测算,并实行招投标、施工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8号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8号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施行日期】200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规范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四条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努力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发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第六条变更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审核及支付工程价款:(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二)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三)变更工程预算价达到限额要求:1、合同价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50万元;2、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100万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累计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

第七条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在以下限额以内(含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定;超过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审核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审核”)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查与核定。

财政投资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并对区(功能区)财政投资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财政基金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政府融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政府可支配的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1]77号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1]77号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1]77号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建资金使用范围城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一、城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有收费资金均应严格执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四、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一、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二、城建资金控制拨付,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及时、足额的将城建资金拨给项目业主。

第二章资金归集第六条负责城建资金收取的各单位(部门)或代收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预算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提供预测数,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当年需要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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莃***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蒈
莇第一章总则
膄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 财政局《关于印发<***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

膀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芄(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袀(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蚈(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羅(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芁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
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莀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蚄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蚂第二章预算评审
袈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螇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薃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
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衿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蒆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蚃第十一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芀第十二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

羈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按相关行业规定委托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艾小额零星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蚩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履约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以安排项目预算。


鳖第四章资金核拨制
菠第十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

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工程用款申请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对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螃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认真审核,凡应评审未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肂第十七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有关
签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价款调整额度超出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政府批准,并将设计变更或其它方式的变更批准资料以及变更后的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调整预算安排;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调整额度在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时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做资金安排。

膇第十八条用于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区分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肆(一)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法人单位用款申请安排预算并审核下达。

袃(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该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下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需严格依照资金性质、用途等规定安排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蒂第十九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申请财政配套资金,应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对其他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财政
部门不安排配套资金。

衿第二十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严禁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单位要建立有效兑付民工工资的监管机制,确保民工工资不拖不欠。


羃第五章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蕿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财政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达到决(结)算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归集整档,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或结算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莇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因提供资料不真不实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蚄第二十三条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后,对应核减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对应核增的项目投
资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准后追加预算解决;对超概算的,财政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扣减相应责任方经费。


羀第六章被委托中介机构
聿第二十四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根据《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聘用具备工程预决算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报告。

蚇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送审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发现存在虚假成果或误导性陈述的,由财政局记入“黑名单” ,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莁第七章附则
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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