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法院起诉撤销购房合同备案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备案问题日益凸显。
近日,我国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备案被撤销的案件,切实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19年,王某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城市的住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住宅,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
然而,到了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付。
经王某多次催促,开发商以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为由,提出延期交付。
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撤销合同备案。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鉴于合同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合同备案的撤销应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需要撤销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撤销合同备案。
同时,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王某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启示:本案的判决对购房者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如遇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应依法维权,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购房合同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购房者应关注合同备案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法院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备案,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2020年03月26日文件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有效期:文号:建房规〔2020〕4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
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
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
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王雪红、梁玉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雪红、梁玉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12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荣李小莉黄河【审理法官】钟荣李小莉黄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雪红;梁玉志;博白县嘉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雪红梁玉志博白县嘉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雪红梁玉志【当事人-公司】博白县嘉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振武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振武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振武【代理律所】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雪红;梁玉志【被告】博白县嘉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份证据经核查,来源真实,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承诺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遵守和履行。
违约金具有填补守约方损失和促使违约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嘉馨公司支付了房屋代办产权证的费用9000元,于2019年10月22日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承诺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遵守和履行。
闫斌与周新荣、郭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斌与周新荣、郭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宁02民终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学军闫莉孙翔【审理法官】李学军闫莉孙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斌;周新荣;郭娜;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闫斌周新荣郭娜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斌周新荣郭娜【当事人-公司】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赵光辉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赵光辉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睿赵光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闫斌;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周新荣;郭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闫斌与周新荣、郭娜之间是否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闫斌是否应当向周新荣、郭娜退还54万元。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闫斌与周新荣、郭娜之间是否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闫斌是否应当向周新荣、郭娜退还54万元。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本案证据证实案外人闫学江将其从千禧房地产公司抵顶的房屋抵顶给闫斌,闫斌无法清偿周新荣借款10万元,用该房屋抵顶款项。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10万元借款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对价。
周新荣、郭娜先后共支付给闫斌54万元房款,闫斌通过千禧房地产公司为周新荣、郭娜办理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合同备案手续,并向郭娜出具了收到54万元房款的收条,闫斌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交付给周新荣、郭娜,故闫斌与周新荣、郭娜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贺某、伍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伍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辉李卫东雷发军【审理法官】杨辉李卫东雷发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岗;伍文;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贺岗伍文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贺岗伍文【当事人-公司】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鹏程董钢【代理律所】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贺岗【被告】伍文;四川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乐荣公司与伍文签订的商品房预选协议加盖公司公章,乐荣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应当认定伍文已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本案中,贺某在借款债权到期与乐某公司结算后,签订的商品房预选协议,系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一房二卖”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兼论备案登记定性
Journal of Radio&TV 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No.2,2020(Sum No.193)“一房二卖"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兼论备案登记定性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在“一房二卖”法律关系中数买受人均主张合同的优先履行时,应当支持先行合法占有的买受人的诉请。
备案登记性质上系行政管理手段而非预告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仅当数份合同均有效且数买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或未办理预告登记时,已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依此主张优先履行的,法院可酌情予以考虑。
[关键词]一房二卖;合法占有;备案登记[中图分类号]7)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597(2020)02-0015-07D01:10.16161/j.issn.1008-0597.2020.02.0032007年12月21日,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与张国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前者将某小区房屋出售给张国良,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交付,于2010年10月17日前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
签约当日,张国良依约向嘉豪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2009年8月18日,嘉豪公司与阳佳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阳佳君,后者依约当日支付价款。
2010年1月20日,嘉豪公司将房屋交付阳佳君,阳一直居住。
2010年10月,张国良诉至秀峰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支持其诉请;故嘉豪公司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2016年7月,阳佳君向桂林中院诉请撤销上述判决,亦被驳回;故其与嘉豪公司继续上诉,桂林高院判决支持二者上诉请求。
最终,张国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问题之一在于阳佳君对讼争房屋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
讼争房屋属“一房二卖”情形,张国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已备案登记,但系行政管理范畴,故其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不得对抗先行合法占有的买受人。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娜【审理法官】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积干梁丽群【当事人-公司】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敏黄其伟曾丹【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确认书》第四条约定:“乙方自愿遵守本确认书的约定,当所购房屋涂销后具备网签条件时,应及时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完成合同网签工作,保证不追究甲方责任,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黄沙铁路房产公司与陈积干、梁丽群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为该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不超过90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淄建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且应符合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
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
商品房(成 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江苏省2020版)
JSF-2020-0101 合同编号: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建筑和装饰装修与配套设施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法第六章规划与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交付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第八章商品房保修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规划开发建设的成品住房。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存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德阳2020年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德阳2020年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1、购买德阳市中心城区取得预售许可或完成现售备案的新建商业用房。
2、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的购买者,可按成交房屋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3%,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购买者,一次性补贴 3%;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购买者,一次性补贴2%;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购买者,一次性补贴1%。
3、每个购房者只能享受一次置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开发企业领取。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3、购房人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签订新定签订新建商业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持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住保中心一楼大厅进行办理。
2、申请人现场填写申请材料。
3、市住建局专项工作小组对申请资料齐全的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出具《受理告知单》;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4、申请人持《受理告知单》、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市住建局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进行申请资料核验及补贴金额核算。
5、市住建局专项工作小组按批次通知申请人领取补贴。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即审即办
实施机构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31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8号)
复印件
材料准备要点
1
.购房人的身份证明
2
商品房买卖合同
3
注:以上材料扫描后退还申请人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办理地点
邯郸市滏东北大街279号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0号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 14:30-17:30冬季:8:30-12:00 13:30-17: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住房〔2015〕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建房规〔2019〕5号)
结果送达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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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邯房字〔2020〕32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申请条件
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流程
陈志云、河北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志云、河北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冀11民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祥东王江丰李春蕾【审理法官】孟祥东王江丰李春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志云;河北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志云河北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志云【当事人-公司】河北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志云【被告】河北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陈志云上诉称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验房收房书》、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不动产权办理委托书》均存在不合法目的,且不是上诉人本人签字,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申请鉴定,本院对其诉称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云上诉称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验房收房书》、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不动产权办理委托书》均存在不合法目的,且不是上诉人本人签字,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申请鉴定,本院对其诉称不予采信。
陈志云与达华公司签订的上述四项合同(约定、委托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
现达华公司已经交付案涉买卖房屋,陈志云签署了《验房收房书》,对房屋的质量与现状均表示了认可,双方已经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该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约定的提供商品楼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手续,系达华公司在房屋交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应视为达华公司已经履行,现陈志云再次要求达华公司履行该项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无法支持;关于陈志云要求提供维修基金票据的问题,达华公司已经提供证据并做出合理的解释,陈志云并无证据证明达华公司有交付该票据的条件或义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面积差价补偿款、逾期办证违约金,陈志云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委托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及退款收到条》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与处理,并声明不再追究,其再次起诉主张,无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最新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
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1概述1.1目的为实现各地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推进房地产市场监测“一张网”建设,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1.2.1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
各地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本标准所列数据项基础上进行扩展,但本标准所列数据项不得删改且不得填写为空。
1.2.2明确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采集数据项,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质量。
1.2.3建立与地方政务服务或公用事业服务平台数据交互通道,为数据共享共用提供依据。
1.3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3—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2数据标准2.1数据内容楼盘表基础数据。
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房屋编码、房屋坐落等物理状况数据。
交易网签备案数据。
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与权利状况数据。
应用扩展数据。
是指通过共享使用楼盘表数据方便群众获得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所涉及的必要数据。
—4—序号字段用途字段中文名称字段英文名称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说明共享方式1楼盘表基础数据不动产单元代码BDCDYDM char28不动产单元登记证明代码。
共享2房屋编码FWBM char10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246-2012)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3房屋状态FWZT char2详见“2.2.7房屋状态表”。
4行政区划代码XZQHDM char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5区县QX char200 6乡镇/街道办XZJDB char2007逻辑行政区划LJXZQH char200是指开发区、新区等尚未批复的行政区划。
逻辑行政区划代码按已有行政区划代码最大值,往后增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时间:2020年03月04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夯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要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减少和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签订监管协议。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三、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简称“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
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0房地产具结书
具结书我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在贵局取得了XXX小区1#、2#、3#、5#、6#、7#、8#、9#、10#、11#、12#住宅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住宅楼(安)房预售证第XXXX号、2#XXXXX12#住宅楼(安)房预售证第XXXX号。
现依据XXXX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现将该小区商品房面积界定如下:1#住宅楼:住宅XX套,总建筑面积XX.25㎡,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XXX8.82㎡.2#住宅楼:住宅XX2套,总建筑面积1XX.69㎡,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9XX6.83㎡.3#住宅楼:住宅72套,总建筑面积XXX.69㎡,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XX6.83㎡.5#住宅楼:住宅5XX套,总建筑面积XXX1.6㎡,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XXX44㎡.6#住宅楼:住宅5XX套,总建筑面积XXXX25㎡,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XX38.82㎡.7#住宅楼:住宅XX套,总建筑面积1XX3.61㎡,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9XX7.75㎡.8#住宅楼:住宅XX套,总建筑面积1XX82.69㎡,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XX6.83㎡.9#住宅楼:住宅XX2套,总建筑面积XX11.6㎡,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6XX8.44㎡.10#住宅楼:住宅XX套,总建筑面积XX4.69㎡,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7XX8.93㎡.11#住宅楼:住宅5XX套,总建筑面积8XX4.69㎡,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XX78.93㎡.12#住宅楼:住宅XX套,总建筑面积5XX2.05㎡,预售许可证住宅建筑面积50XX3.37㎡.我公司承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改变原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及施工图纸施工。
后期交房前我公司会以XX市房产测绘中心最终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进行相关房产手续的办理。
如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导致的相关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XXX地产有限公司2019年XX年XXX日。
王胜鹏、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胜鹏、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宏勋【审理法官】谢宏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胜鹏;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胜鹏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胜鹏【当事人-公司】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萍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萍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萍【代理律所】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胜鹏【被告】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王胜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胜鹏与美盛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装修协议,约定内容明确,不存在歧义,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王胜鹏主张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主张撤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王胜鹏的主张未予支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胜鹏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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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产证不可或缺的资料,而在全国各地的房产纠纷中,有
不少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晰所致。
可以说除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其实也是
购房环节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2020年8月,东莞市正式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发现不少市民对网上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不够重视,从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本篇报道将介绍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优势,网上签约流程,以及市民在进
行网上签约时,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
网上备案使信息透明化
“已经获得预售证的房子才会将信息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才能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实现网上合同备案最大的优势是使房产信息
透明化,市民可以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清晰地了解楼盘单位的各方面信息。
据介绍,在实现网上合同备案前,东莞的房地产交易中,合同主要是人工备案。
由于
发展商不会签订一份合同就立刻送往房管部门备案,因而合同备案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的
真正签订时间,购房者无法及时了解购买楼盘的相关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发展商将已经
抵押或被查封的楼幢进行出售,不知情的购房者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而购买到问题楼盘。
网上备案系统上线后,在商品房建档时,包括楼盘总的套数,可销售套数,销售单位
的户型、面积、状态,以及楼盘的查封、抵押情况均会及时公布。
而交易双方在对合同内
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房屋销售状态会立刻反馈到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可售状态修
正为已售状态,从而能有效杜绝发展商一房多卖的情况,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
此外,市民在后期还可以方便地跟踪了解自己所购单位的各项信息,包括该单位的确
权情况等。
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网上备案单位资料清晰,也会使办证过程更便捷。
网上签约注意保存密码
启动网上备案的目的是使信息透明化,保障购房者利益。
然而,不少购房者对网上签
约备案系统不了解,对其操作流程不够重视,在相关操作上也存在一些误区。
“一些购房者在进行网上签约时,自己的个人密码让发展商去设置,有些市民甚至是
委托律师签约。
这些都是不注重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市房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
绍说,大部分购房者认为在审核过合同内容中的条款,双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就不能
再作修改。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双方在网上签订后,如果没有手动点击提交备案,8小时
后已保存的签订合同会自动提交备案。
而在这8小时内,即使在打印纸质合同后,如果当
时没有将网上已经签订的合同提交备案,而发展商有双方密码,可以再次进入系统修改条款。
此外,在网上签订合同时设置的密码,还将在后期用于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
“购房者在设置密码时,最好是要求他人回避,自己设置。
”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在
进行网上签约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确认无误、签订保存之后,一
定要当场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保存。
据介绍,在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之后,网上备案的合同条款将无法再进行更改。
该名工作人员同时提醒购房者,如果在后期委托发展商或代理机构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需告知受委托方购房密码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以明晰密码如果丢失时的责任,从
而真正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延伸阅读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这是因为房
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
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
时转让。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
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2、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
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
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
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详见
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3、因欺诈转让房屋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
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预售违法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5、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6、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的大环境(防火、防盗、防鼠、防雨、防洪、社会治安等)如遇火灾、偷盗、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依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甲方派看守人员,保留库房院落大门钥匙。
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特征
“购房者在设置密码时,最好是要求他人回避,自己设置。
”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在
进行网上签约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确认无误、签订保存之后,一
定要当场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保存。
据介绍,在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之后,网上备案的合同条款将无法再进行更改。
该名工作人员同时提醒购房者,如果在后期委托发展商或代理机构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需告知受委托方购房密码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以明晰密码如果丢失时的责任,从
而真正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对于能够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
但是就
是有这么一种人,利用国人买房心切的心理制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诈骗。
近日,奇台县公安局接到报警,自2020年6月,居民王某被他人利用虚假房屋买卖
合同及其他诈骗手段共骗取现金26万元。
如何避免遇到虚假房屋合同诈骗呢?接下来就跟
随昌吉公安来了解一下当前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吧!
一是类型新颖化
缔约者为规避法律对各种类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手段不断推陈出新。
如借贷
担保型纠纷中为规避法律禁止流押的规定,贷款人并不直接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而是要求借款人给予其房屋出售委托授权,在借款人有不能清偿之虞时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
二是矛盾尖锐化
基于通谋、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等侵害当事人和第三人房屋财产权的现象频发,有些案
件中甚至会关系到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唯一住房,巨大的利益纠葛导致此类案件矛盾冲突
难以调和,案件调撤率极低。
三是牵连广泛化
纠纷或多或少均涉及第三人利益,如套取贷款型房屋买卖合同涉及贷款银行的利益,
借贷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借款人常以第三人所有之房产提供担保,变相赠与型房屋买卖合
同则涉及卖方的债权人及继承人利益等。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