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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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行业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行业设备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煤炭工业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基建施工等设备,但对小型设备(生产企业12种、基建施工企业17种、见名词解释)由于量大面广、更换频繁,虽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也应建帐,妥善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武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没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省(区)煤炭公司(厅、局)在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搞好设备的计划检修、组织好维修配件的生产和供应,严禁超设备性能使用;
(三)根据上级规定,负责审定企业内部设备管理与设备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正确掌握、使用折旧基金和大修理资金,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对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论证,审批预算;
第四条煤炭工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煤炭工亚设召蕲由国家主管部门、省(区)煤炭公司(厅、局)和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主管部门在煤炭工业企业没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订或审批本仃业,本地区或所属企业设备管理的规程、制度;
(二)负责所属企业没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所属企业设备维修和配件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功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等工作;
(四)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企业的生产、基建施工设备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九条企业的生产基建施工设备的制造、检修和管理要逐步实行专业化、集中化和社会化。
第二章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国家主管煤炭公司(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以下同)和省(区)统配煤炭公司(厅、局)对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关于颁发《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通知
能源煤[1989]104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煤炭工业生产、基建施工和煤矿机械工业等企业(包括附属企业)的设备管理,能源部委托煤炭工业设备管理协会组织了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的设备管理部门,编写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经部审定,现予颁发。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贯彻实施。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设备管理规程、办法与本规程有不一致的,应按本规程贯彻执行。
(五)根据规定的权限,审批未提完折旧的设备报废工作;
(六)在任期内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要达到85%以上;,设备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新投产和萎缩矿井除外);无特大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比前期有所下降;煤矿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煤矿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煤矿机械企业故障停机率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
(七)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设备维修竞赛评比活动,树立典型,推广有关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对特大、重大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或决定。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维修好设备,适时改造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煤炭工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职责。
煤炭工业企业(矿务局、建设公司、地质公司、煤矿机械厂、独立煤矿)局(厂、矿)长、经理的职责和企业的责任制中,应明确地把重视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企业承包经营及升级工作的考核标之一。
(五)负责引进国外技术装备的审ຫໍສະໝຸດ Baidu、报批工作;
(六)组织所属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所属煤矿机械企业的精、大、稀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矿务局、建设公司、地质公司、煤矿机械厂、独立煤矿)领导(局、矿长、经理)在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生产设备管理全面负责。在任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根据企业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横向关系;
各煤炭工业企业都要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出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九八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煤炭工业的发展,加强煤炭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煤炭工业生产企业及其附属企业、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和煤矿机械工业企业。中外合资煤矿企业、县级以下地方煤炭工业生产及有关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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