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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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1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勇李欢邓中华【审理法官】姜勇李欢邓中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智跃民;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智跃民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占康智跃民【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刚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韩勇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刚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韩勇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刚韩勇【代理律所】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占康;智跃民;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无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无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是否成立。

首先,智跃民在事故发生时有合法驾驶资格,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相符。

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智跃民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也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

其次,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主张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并未明确约定是何种许可证书,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广通公司说明该条款中约定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证书种类包含或者特指从业资格证,上诉人据此认为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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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
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及费率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15〕110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2)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广西地区。

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略)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18日
来源: /fg/detail2015464.html。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吴昌;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吴昌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星宇吴昌【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招惠美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招惠美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小平任求学招惠美【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刘星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吴昌;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标准化模板。

该示范条款以明确保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性质、内容和解释为目的,为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将重点介绍该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先,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机动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器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而发生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伤害。

其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种类、车辆使用性质、车辆购置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保险费率表,并向保险消费者解释保费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再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的续保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续保期前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不通知被保险人续保的,被保险人有权拒绝。

此外,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还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争议。

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续保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和投保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时应当遵守该示范条款的要求,增加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3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审理法官】周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艳王俊晨【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熊小兰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徐杭江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熊小兰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徐杭江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玲玲、熊小兰徐杭江【代理律所】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张艳二审提供的杭州市西溪医院体温单,结合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医嘱单、出院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艳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26天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住院时限,并按照50元/天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侵权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张艳二审提供的杭州市西溪医院体温单,结合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医嘱单、出院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艳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26天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住院时限,并按照50元/天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并无不当。

误工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25610元,亦无不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涪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1]1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
司涪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1〕127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涪城营销服务部搬迁的请示》(中华财险川发〔2010〕428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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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义崔恒心马淑华【审理法官】孟义崔恒心马淑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原野刘庆亮【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斌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斌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金斌【代理律所】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免责事由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
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套财产保险法律文件,旨在改善机动车保险市场结构、推进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机动车保险服务质量。

示范条款的内容包括:
1. 投保范围: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行驶的车辆(包括小型轿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挂车、特种车辆等)。

2. 保险责任:根据本条款及其所附出的附加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下列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保险条例》的规定;(2)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技术审查规则》的规定;(3)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条例》的规
定;(4)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5)被保险机动车的责任人在保险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6)被保险机动车由于参加比赛、赛跑、竞赛或者运动活动而发生的损失;(7)被保险机动车由于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而发生的损失;(8)被保险机动车由于使用非法改装及不合法驾驶而发生的损失。

4. 赔偿方式: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现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刘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刘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刘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20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刘华某;王宝某;刘某;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刘华伟、王宝梅【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刘华某王宝某刘某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刘华伟、王宝梅【当事人-个人】刘华某王宝某刘某刘翔【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刘华伟、王宝梅【代理律师/律所】胡占江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张世通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占江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张世通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占江冯留坡张世通刘胜【代理律所】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被告】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刘华伟、王宝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免责事由基本原则回避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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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

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

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

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承保、理赔等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条款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有补充和约束作用,与之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在驾驶人员过失导致的事故中,给第三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在驾驶人员过失导致的事故中,给第三者的人身造成伤亡的,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投保要求第八条保险费用的金额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购置价格、年限及车主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投保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并接受本公司的核查。

第十条本公司对投保车辆的准确性和客观情况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险费率的调整等措施。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或保险责任的失效。

第四章理赔事宜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配合本公司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第十四条本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理赔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对于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2020版)修订对照表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2020版)修订对照表

期间;
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 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删除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删除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 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
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 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
在上下车的人员。
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
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 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 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删除
(二) 火灾、爆炸;
删除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删除
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 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03.20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3.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现予印发,供各公司参考使用。

中保协联系人:陈古铭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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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81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09〕450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4H01Z01090923;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2090923;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3090923;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4090923;
5、特种车保险:A04H01Z05090923;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A04H01Z06090923;
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4H01Z07090923;
8、机动车盗抢保险:A04H01Z08090923;
9、机动车提车保险:A04G01Z09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自燃损失险:A04G01F01090923;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04G01F02090923;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4G01F03090923;
4、玻璃单独破碎险:A04H01F04090923;
5、车辆停驶损失险:A04G01F050909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A04H01F06090923;
7、租车人失踪险:A04G01F07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A04G01F08090923;
9、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A04G01F09090923;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4G01F10090923;
11、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A04G01F11090923;
12、车辆出境责任险:A04G01F12090923;
13、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04G01F13090923;
14、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A04G01F14090923;
15、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A04G01F15090923;
16、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04G01F16090923;
17、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4H01F17090923;
1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4H01F18090923;
19、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A04G01F19090923;
20、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0090923;
21、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1090923;
22、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2090923;
23、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3090923;
24、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04G01F24090923;
25、更换新车特约条款:A04G01F25090923;
26、法律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6090923;
27、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04G01F27090923;
28、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A04G01F28090923;
29、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保险:A04G01F29090923;
30、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A04G01F30090923;
31、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04G01F31090923;
32、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A04G01F32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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