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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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作物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推广和结构调整的最主要依据。为了提高品种试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使试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栽培技术要点。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

省种子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指定相关科研、教学、推广或管理等单位具体主持经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

第五条品种试验由有区域代表性、具备试验条件、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承担。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试验,并采取措施改善试验条件,提高试验质量;

(二)指定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试验工作,并保持试验人员相对稳定;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按时完成试验总结报告,并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品种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试验设置

第七条品种试验点应根据农业生态条件、生产条件、耕作

制度等因素设置。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点根据不同作物设定。试验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试验田应当选择地势平坦,地力中上、均匀,前茬作物一致,排灌方便,无畜禽干扰,交通便利的田块。

第九条区域试验田间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排列,3次重复。小区长方形,长边与肥力变化最大的方向平行,统一小区面积和种植规格。同组试验须安排在同一田块进行,具体按附录1执行。

生产试验采用大区随机排列。大区面积为0.5亩,不设重复。同组试验原则上安排在同一田块进行,如品种太多,可安排在相邻且地力相当的两块以上田种植,但每块田均需设置对照品种。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田四周均应设4行以上的保护行。保护行品种采用同品种延伸。

第十条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鉴定和品质检测单位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并统一提供测试所需样品。

第四章参试品种

第十一条参加试验的同类型作物品种按生育期分组,每组设一个对照品种。对照品种由省品审委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对照品种种子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单位提供。

第十二条区域试验每组为5~12个品种(含对照品种)。各试验点不得自行增、减试验品种。

经第一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表现优良的品种安排第二个生产周期复试,同时进行生产试验。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试验的条件和提交材料,分别按《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申请品种试验截止时间,早造(春季)为上年10月30日,晚造(秋季)为当年4月30日。

第十四条受理试验的品种,其申请者应当无偿提供试验用种子。

提供试验用种子应无包衣、无检疫性病虫害,达到国家原种或一级良种标准。包装袋有明显的内、外标签。外标签及邮件包裹单上注明品种名称,内标签注明申请单位、作物种类、试验组别、种子净度、纯度、发芽率、水分等内容。

凡种子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数量不足,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试验。

第五章试验操作及田间管理

第十五条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播种前各项准备,详细掌握试验目的和要求,绘制田间种植图。收到试验种子后及时核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并进行种子发芽试验,发现问题及时与供种单位联系,同时报告试验主持单位和省种子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试验地的田间操作质量应当均匀一致。同一重复的同项工作应当在一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品种试验田间操作由专人负责。

区域试验田间操作要求如下:

(一)整地的时间、深浅和匀细度力求一致。

(二)种子在浸种催芽前应进行消毒处理。播种密度均匀,深浅一致。播种后要复查,发现错误及时改正并注明。

(三)移植密度均匀、一致,移植后应及早进行查苗、补苗。

(四)肥水管理标准一致;施肥水平中等偏上,分区定量,用量准确,施用均匀。

(五)及时中耕、除草、整枝,不得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六)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防虫不防病;防止鼠、鸟、禽、畜等危害;试验中遇到自然灾害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适时收获,保证收获质量。

(八)干产量测定要将收获物充分晾晒,达到规定含水量,切忌曝晒。

生产试验施肥水平中等偏上,其它操作按当地生产水平进行。

第十八条试验的调查和记载应由专人负责,调查记载标准按附录2执行。同一重复、同一项目的同次记载应一天内完成。记载资料作为品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区域试验产量进行生物统计分析。

第六章试验总结

第十九条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于作物收获后2个月内将本生产周期的试验总结报告及相关记载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省种子管理机构、试验主持单位和所在地级以上市种子管理机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品种试验总结报告包括参试品种、试验方法、栽培方式、管理措施、产量、熟期、抗病性、抗逆性、品质、品种评述等内容,以及土壤、前茬、特殊天气等情况。品种评述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品种种性,并重点说明其优缺点。生产试验还应当总结品种栽培技术要点。

第二十条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应当在作物收获后3个月内完成试验材料的整理、汇总和总结工作,提出品种处理意见,报省种子管理机构。省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后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在事后2天内报告省种子管理机构和试验主持单位,并在15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缺2个以上小区数据的,该试验组别的试验数据不列入汇总。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品审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品种试验工作总结,表彰品种试验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从事品种试验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品种试验申请者弄虚作假或者干预品种试验、影响试验公正性的,其新品种两年内不得参加省区试,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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