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兽药经营、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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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经营企业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饲料行业的特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企业经营饲料产品和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经营的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饲料经营的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不经营下列产品:

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假冒、伪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产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五、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地址:

企业(盖章):电话:

日期:年月日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

两份

养殖企业安全使用饲料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养殖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不采购、不使用下列产品:

农业部已经公布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公布审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奶牛养殖场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生产许可证》及批准文号的产品;

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未取得《饲料生产审查合格证》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等产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三、加强对蛋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质量控制,不使用含

有“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产品和原料。

四、在养殖过程中建立可追溯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自配料生产过程记录,包括原料种类、数量、加工日期等内容;原料接收记录;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和记录;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的使用记录。

五、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签名):地址:

企业(盖章):电话:

日期:年月日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告知书(兽药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止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兽药经营企业要不断完善、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推行兽药GSP规范。现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各兽药经营企业作如下郑重告知: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兽药经营企业管理的规定。

二、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做到对产品可以溯源和质量跟踪。

三、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产品目录及供应商资质档案(包括生产企业GMP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文件)。

四、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

五、不得经营“瘦肉精”、“沙丁胺醇”等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得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得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

六、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

七、采购兽药,必须索取其生产企业的《GMP证书》、兽药批准文号等相关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八、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兽药。

九、对所销售的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兽药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十、更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及时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更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时,要向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十一、严禁经营假、劣兽药。

特此告知!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一二年月

承诺书(兽药经营单位)本单位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作如下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兽药经营企业管理的规定。

二、建立并及时填写购销记录,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做到对产品可以溯源和质量跟踪。

三、建立经营产品目录及供应商资质档案(包括生产企业GMP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文件)。

四、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

五、不经营“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

六、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

七、采购兽药,必须索取其生产企业的《GMP证书》、兽药批准文

号等相关证明文件;不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八、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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