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关 系 而 实 施 或 放 任 侵 权 行 为 ,或 应 该 认 识 到 危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而 没 有 认 识 到 ,或 已 经 认 识 到 损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但 轻 信 能 避 免 而 致 结 果 发 生 。而 且 , 种 心 理 状 态 是 指 这
具 有 应 受 非 难 性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根 据 认 定 过 错 的 依 据 或 标 准 是 主 观 的 还 是 客 观 的
会 交 往 所 要 求 的 注 意 , 包 括 交 易 上 的 必 要 注 意 和 日常
月 26 日 通 过 . 这 是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进 程 中 的 一 大 幸 事 。 然 而 .新 出 台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同 世 界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一 样 , 未 对 “过 错 ” 个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基 本 概 念 予 以 并 这 界 定 。 就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典 及 判 例 法 之 侵 权 责 任 之 整 体 而 言 ,过 错 ” 确 定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核 心 要 素 , 是 “ 是 也 平 衡 受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维 护 的 最 基 本 工 具 。
过 错 区 分 为 故 意 和 过 失 。在 英 美 普 通 法 中 , 告 的 行 为 被 是 否 是 过 错 行 为 其 客 观 的 判 断 标 准 就 是 理 性 人 的 标
准 。
本 文 以 上 述 认 识 为 出 发 点 , 试 图 结 合 民 事 侵 权 制 度 的发 展历 程 , 入 分 析 、 究 过 错 概 念 的本 质 属 性 、 深 研
锗 , 指 内 心 的 可 非 难 性 , 观 的 不 法 是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特 客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南开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9-8关键词: 过错/过错构成/过错分类/过错认定内容提要: 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性,已是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
然而,对于与过错有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即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法学界并未有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对过错作一全面探讨。
过错,即主观故意和过失,它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1]。
但这只是从过错的表现形式和字面意义来界定过错,严格来说并不是过错的概念,更不可能揭示出过错的内涵;而要给过错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必须得从其本质和法律属性入手。
因此下文拟从过错的本质和法律属性来界定过错,进而对过错的构成、过错的分类和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以求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过错。
一、过错的含义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2];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4]。
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说以不同的考察基点来揭示过错的涵义。
主观说侧重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将过错界定为一种纯意志性的内心体验,至于这种内心体验是否对身外世界产生了某种客观效果即是否支配了主体的行为并不涉及,进而否定了主观心理感受和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以这种观点看来,致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5],很明显,这是一种纯意志论的观点;客观说则恰恰相反,偏向于完全以行为的效果即“违反社会准则”来确认过错,却并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界定责任的性质和程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探讨其理论依据和适用情况。
一、过错责任的概念与理论依据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而承担的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两种形态,具体责任的承担取决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程度。
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错责任与自由法理论:过错责任体现了自主意识和个人责任的观念,依照自由法理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责任。
2. 过错责任与社会公平原则:过错责任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依照公平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对其过失或故意行为的后果负责,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3. 过错责任与保护权益的需求:过错责任是一种对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来实现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修复。
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与理论依据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在未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因非人为原因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而承担的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产品责任和建筑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无过错责任与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过错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乘客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弱势群体常常无法掌握所需的信息,难以辨认和证明责任。
2. 无过错责任与权益平衡:无过错责任体现了保护权益平衡的原则,依照此原则,当涉及到风险转移和分摊时,侵权行为人应负责任。
3. 无过错责任与社会效益最大化:无过错责任有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关于侵权要件中的过错与违法性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民法典,过错,违法性,起源
一、关于侵权行为
在说什么是过错之前,我想先说一下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从语源上来源于拉丁语tortus和delictum,意谓不正、不法、过错,由此可知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有过错的行为。从法律渊源上侵权行为来源于罗马法"私犯"类型的犯罪,说明侵权行为法是私法的一部分,是债法的内容之一,具有赔偿损害的功能。
???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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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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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看出,法国与德国虽承接同一源头----罗马法,但却采纳了不同的过错概念和过错标准,所以才会出现侵权构成要件不一致的学说,因为界定的范围不一致,所以在外在的形式上自然不具有一致性了。
三、我国采用何种要件说
根据《民法通则》第10 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条看,我国民法通则里的侵权行为是不包括违法性的。但是《民法通则》之外的其他立法明确承认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是包括违法行为的。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通过对其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侵权责任的形式又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过错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责任形式,其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的情形。
与之相对应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并没有过失或故意,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概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两种责任形式有更深入的理解。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侵权责任的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过错责任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侵权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广泛。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责任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者是因为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
无论是因为疏忽大意还是出于恶意目的,侵权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的主要特点是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条件、客体条件和责任条件。
主体条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对他人的权益产生侵害。
客体条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侵害行为,而不是一种潜在的、抽象的危害。
责任条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侵权行为属于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赔偿标准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首要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一、过错的概念对过错的概念,作为现行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渊源,《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对过错作出概念性的规定。
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总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某种行为,而与行为人的内心心理活动无关。
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主观过错说对于过错的定义是指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侵害行为时,对自己的作为及后果应受非难性的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
主要强调侵权行为对在实施侵害行为是的主观心态。
佟楼教授就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中指出:“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性”。
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均有缺陷,就有学者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结合的过错说。
该观点结合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认为过错是指支配侵权行为人实施法律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然而这种说法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等同于行为,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且不适当的扩大了过错的内容与责任的范围,所以,这种说法并不可取。
而主客观结合过错说,使得过错的判定标准与过错本身的本质属性产生了混淆,其实并未走出主观说的影子。
所以,主观过错说是我们应该支持的观点。
过错是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据此,我们在承认过错是主观的心理状态的同时,也并不否定判断过错标准的客观化。
二、过错的分类一般来说,根据过错的认定方法和不同标准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这个划分方法可以以此来了解侵权行为实施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
当然,故意与过失的划分并不能以此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无过错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该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与过失1.故意。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或可能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其依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种主要的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损害发生,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无需证明其存在过失或疏忽,只需证明其实施了导致损害发生的特定行为即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1. 过错原则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地位在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有违反义务”的“有故意”的“有重大失职”的“有轻微失职”的违反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在侵权赔偿领域普遍适用的原则即“有故意、重大失职、轻微失职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2.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反义务、过失、损害和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需要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同时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损害发生,并且存在因果关系。
3. 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侵权法中,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广泛。
无论是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还是在刑事犯罪中,都适用过错原则。
同时,在民事侵权行为中,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适用过错原则。
4. 过错责任的举证和分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主体原则上由损害方承担。
即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违反义务、没有存在过失或疏忽、没有导致损害发生等情况。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等方面,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主体。
三、我国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1. 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无需证明其存在过失或疏忽,只需证明其实施了导致损害发生的特定行为即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道路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缺陷等。
2.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的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民事法的有关规定,以
一定的民事司法标准,判断谁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或应答人,以及谁承担了责任,由判决
机关(如法院或调解机关)在充分审查两方的文件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民事司法标准对
案件进行裁决或调解。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首先要判断行为者是否构成过错。
过错一般是指非法
行为超出正当行为形式,明显越过正当心理而有碍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过错的标准是行为具有危害和侵害他人权利的客观的。
因此,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业务操作方式、行为主体的相关责任水平和行为人的危害程度等
因素,作出具体的判断。
其次,要判断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一定的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一定的行为已能够
认定有过错存在时,应由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侵害等损害向受害人作出法律责任赔偿。
具体的判断,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相关事实状况,不同的行为过失也有不同的水平
和后果,从轻到重的顺序依次认定,最后做出最终的责任认定。
此外,还要判断过错的属性,须要注意到它是否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过错的
性质。
例如是否存在故意,是过失还是故意行为等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行
为人此前已经充分明知有危害,或清楚理解是需要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不能履行而造成
的损害,则应属于有过失的行为。
总而言之,侵权责任法对于“过错”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依照规定的法律标准,通过单独审查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文件及证据,做出最终的全面判断,才能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浅谈我国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
浅谈我国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作者:杨传文来源:《卷宗》2014年第08期摘要:在当今侵权法规则原则中,过错责任规则原则成为主要的规则原则但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与此同时,过错也成为研究侵权法领域的重中之重。
但有关过错的几个问题在学术界也引起广泛的争论和探讨。
本文仅对关于过错理论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以此使读者作出对侵权法中的过错的了解。
关键词:过错;故意;过失1 过错的概念及通说在侵权法意义上,过错指的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因素。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以及在这两种心态下实行的行为。
这一概念的形成依据的三种学说:其一、主观过错说认为在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态度下,本应可以注意到而行为人却没有意识到的心理情形。
其二、客观过错说认为不应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强调的是看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即过错是一个社会的概念。
第三、主客观混合说,这种学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在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左右下共同造成的侵权行为,故应看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的主客观状态。
正是基于三种学说可以得出:过错首先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任何有过错的人必须存在认识和判断事物和能够自由控制自己意志力的因素,否则就不能断定有过错。
其次,过错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可以控制的外在行为。
法律绝不调整与规范人们的思想而只规范人们的行为。
因此,只有当人们的意志转化为外在行为时才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最后,过错是受法律和道德责难的行为。
受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行为人是存在过错的。
2 过错的本质过错的本质有以下理论:第一、主观过错说揭示了过错的本质,虽具有法律理论价值,但不实践中不能应用。
过错本质上是属于行为人一种主观上受谴责的心理状态。
第二、过错的本质为一个伪命题。
耶林将侵权行为分为主观与客观的不法,并将主观上的行为人过错称为使燃烧的氧气,将客观的不法即违法行为称为蜡烛燃烧发出的光,并认为最终使人承担责任的不是客观不法而是主观不法,就像令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它在填补损害结果、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现代社会,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别。
但各国侵权法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虽然,有关过错问题的著述可谓浩如烟海,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完全弄懂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现象是耐人寻味的:法官、律师、甚至一般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特定事实,都能恰当地运用故意、过失、过错等概念做出评断,然而,要他们抽象地阐述这些概念时,他们又茫然无错。
反之,理论界人士虽然在有关过错的抽象理论问题上可能各执一端而且自成体系,但在对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却可能髙度一致。
这种现象,与下述现象非常相似;一个非常熟悉某一地区路线的人,却画不出该地区的交通地图;反之,绘制地图的人,虽然有不同的画法,但真正走路时,还是走的同一线路。
这种现象说明,流行的过错理论,一定存在什么问题。
才使得它们与审判实务没有多大联系,笔者认为,流行的过错理论虽然在体系上可能完美无缺, 但却如一张格式齐全的空头支票.在实践中没有兑现价值.所以.有必要对过错问题作重新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重建这一理论。
一、对三种过错理论的诘难通常认为,过错或称归责之意思状态,与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还加上行为的违法性,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换言之,一般侵权行为正如一辆汽车,是由几大部件组装向而成的,汽车由动力系统、传动系统、电路系统构成,要进一步了解汽车,我们就分别要问:动力系统是什么?传动系统是什么?电路系统是什么?别人可以出图片、实物给我们作解答,依同样的思维习惯,我们要问行为是什么--人的身体动或静的状态,损害结果是什么--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实际程度;这些要件我们能够凭经验所感知,一般说来争论不大,然而,过错是什么呢?由于我们看不到它,听不到它,摸不到它,即不能凭我们的经验所感知,因此,就众说纷纭,对“过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笔者将分析这些理论,并指出其不可克服的困难。
民法本位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认定
民法本位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认定一、引言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种责任形式,其根据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错事应负责。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认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的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法本位论,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认定问题。
二、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在民法中,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其中过错行为是侵权责任中的重要构成要素。
过错行为由侵权人主观故意或疏忽造成,其后果不是事前就可以预见和避免的。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失两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物质上的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精神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上的伤害,如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等。
三、过错责任认定原则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有一定的原则,如以下几点:1. 过错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基础: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过失、疏忽、故意等主观态度和行为。
只有在主观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判定侵权人承担过错责任。
2. 过错责任以因果关系为要件:过错责任认定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能认定侵权人承担过错责任。
3. 过错责任主要以预见性为依据:预见性是指侵权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
在判定过错责任时,需要考察侵权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并据此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
四、过错责任认定的具体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认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以下几点:1. 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的界定:在侵权行为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过错的程度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目前,法律界对此有诸多的界定标准,如常识标准、专业标准等,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2. 过错责任认定与过错损害关系的界定:侵权行为可能由多个因素导致,其中可能包括侵权人以外的因素。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探讨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探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侵权责任法犹如一座重要的灯塔,为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指明了寻求救济的方向。
其中,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过错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只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
过错原则的核心在于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考量。
这种考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和责任的平衡。
一方面,它给予了人们在合理范围内行为的自由,只要其没有过错,就不必担心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要求人们在行为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负责。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过错原则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在早期的法律中,更多采用的是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理念的发展,过错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成为现代侵权责任法的主流。
这一转变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和个人自由的更深入理解和追求。
过错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诸多特点和优势。
首先,它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
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大致判断自己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在行为时更加谨慎和理性。
其次,它有利于鼓励创新和冒险精神。
在过错原则的框架下,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也不必承担过重的责任,这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然而,过错原则也并非完美无缺。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或者裁判者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价值观、经验和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行为的过错认定得出不同的结论。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引言民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和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判定侵权责任和赔偿金额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分别探讨其含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错误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态。
对于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要素:1.主体过错:侵权行为需要由特定的主体实施,即必须是侵权方本人的过错。
如果他人替代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侵权方并不承担过错责任。
2.违法过错:侵权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或合同上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过错是指违反法定责任的行为,如交通事故、恶意欺诈等。
3.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过错责任。
上述要素共同形成了过错责任的框架。
只有当上述要素同时满足时,被侵权方才能主张过错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需对损害结果负责的责任形态。
与过错责任不同,无过错责任是在当事人并没有实施错误行为的情况下,其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常见的无过错责任形态包括以下几种:1.绝对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过错,只要发生相关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便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发生意外的动植物园在动物伤害游客时,即使园方并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倒置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将证明过错的责任转移到被侵权方身上。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危险活动或危险品的使用中,例如火药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损害了周边民众的利益,即使厂方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责任:法律对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承担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研究在侵权责任法的领域中,过错原则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过错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的核心在于对过错的认定。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呢?一般来说,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
例如,甲故意殴打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就属于故意侵权。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比如,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注意力,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属于过失侵权。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判断过错的标准通常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
主观标准侧重于考察行为人个体的实际认知和能力,即根据行为人自身的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应当预见和避免损害的发生。
然而,主观标准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为要深入了解每个行为人的内心状态和认知能力并非易事。
相比之下,客观标准则更具可操作性。
客观标准通常是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一般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行为作为参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低于这个“一般人”的标准,就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往往会参考同行业、同级别医生在类似情况下的通常做法。
过错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具有广泛的范围。
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过错原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比如在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侵权案件中,大多需要依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同时,在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过错原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吴祖祥【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的一大幸事。
然而,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同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一样,并未对“过错”这个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予以界定。
就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及判例法之侵权责任之整体而言,“过错”是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也是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行为自由维护的最基本工具。
【期刊名称】《财政监督》【年(卷),期】2010(000)022【总页数】2页(PP.79-80)【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错;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2009年;立法进程【作者】吴祖祥【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磁揭翩翩翩锢翩翩翩翩晦锺饵”巴""'翩翩翩翩翩蛐跑跑租偏.鄙边细细""""细细嚣堕缸缉擅自愿i后二均/影CA“三.争”tE,、""'J,,比,、,在=,」,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吴祖祥我国侵权责任法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2009 年 12 月26日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的一大幸事。
然而,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同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一样,并未对“过错”这个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予以界定。
就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及判例法之侵权责任之整体而言,“过错”是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也是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行为自由维护的最基本工具。
本文以上述认识为出发点,试图结合民事侵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研究过错概念的本质属性、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立法模式,从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一、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一)主观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是指〉悔过错看作侵权行为人内在的主观意志状态。
学者 Steiner 认为: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过错是指侵害人侵权行为发生的客观环境 E 其二,过错是指侵害人的主现状态即行为人导致可能发生损害的意图或欠缺意图或对此种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摸不关心。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责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责任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401120)【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从产生、确立并发展至今,长久而又曲折,在各国的民法立法中,都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立法的内容。
意思自治是市民社会进行各种交流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过错责任原则便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理性人的行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我国民法在立法时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和依据,使理性的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在调节、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关于归责原则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当前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存在以下几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指在损害发生之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其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加害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过错的大小还是决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范围的一个法律依据(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1.过错责任原则的心理基础心理学家认为,人的行为都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有什么样的内在心理活动,就有什么样的外在行为方式。
侵权法上“过错”的困惑和思考
侵权法上“过错”的困惑和思考摘要:在侵权责任法上,过错犹如一个难以捉摸的精灵,人们对它既熟悉又陌生。
然而,法律是讲究安定性和稳定性的,笔者认为应当用注意义务的违反取代过错,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过错;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200-01“过错”并不是侵权法独有的概念。
合同法中也讲过错,例如通说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刑法学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等等。
本文仅限于在侵权法中讨论过错。
一、侵权法上“过错”的困惑1.过错是什么。
法学上的概念应当讲求准确,一般认为过错是行为主观方面不良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与刑法中的过错的分类没有区别。
那么什么又是故意和过失呢,我们不得不再套用刑法学中的概念去理解故意和过失。
当然,我认为我们可以这么去做,保证概念上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可是,如果用十分抽象的故意和过失去理解过错的话,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证明过错的存在,毕竟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十分抽象了,故意和过失使得这种抽象性更加剧。
法学尤其是具有民事责任属性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力求准确和客观,以保证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过错的存在,这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因为在侵权责任法里,过错几乎成为了最核心的要素。
例如,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有两大规则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实行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认定行为承担责任时,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责任构成要件因为缺少过错这一要件而不能成立,等等。
这都说明了,过错的含义和证明成为了原告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的关键。
可是过错太抽象了,我们只能从抽象的心理世界去探寻过错的感觉,原告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证明过错而被诉,这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科学带来的消极影响。
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浅析开题报告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 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浅析专业法学学习中心xxxxxx姓名xxx 学号xxxxxxxxxxxx指导教师xxx年月日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浅析一、文献综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根本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王利明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过失为归责的最终要件,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因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一)大陆法系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文献综述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按照罗马法,过错可以是故意的,也可是过失的。
故意(dolus),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不当,将危害他人的权益,而仍加以实行或听任损害的发生。
故意是对诚实信用而言;它违背了交易应遵守的一般道德规范。
过失(culpa),是指行为人免于注意(diligentia),即行为人本应注意,又能够注意而不注意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对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他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虽预见,而确信其可以避免而不至发生。
随着社会发展,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产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如为了保证商旅的安全,大法官规定,凡船东和旅店、马厩的主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马匹负有特别保管的义务,除由于旅客的过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对其毁坏、丢失,都要负赔偿责任,即使他们受雇人的选任和监督是无可指责的。
(二)英美法系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文献综述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此一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absolute),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
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一、讨论之界定——作为归责原则之过错和作为构成要件之过错过错是现代侵权法上的中心概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过错一直是在不同的意义层面上被讨论使用着,所以首先有必要说明的是我们此处所说的过错是在何种层面上展开的。
过错之所以成为现代侵权法中的中心概念,是和过错责任原则获得空前的承认并成为侵权法中的主要归责原则不可分的。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行为人之所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具有过错,一种法律上可得非难的心里状态,一种“人格过错”,耶林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是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在这个层面上过错是一个事实概念,纯粹是道德评价的对象,这种理解等同于通常意义上对过错的理解。
但是这仅仅是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讨论,当这种精神、这种原则外化为法律的具体制度的时候,过错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必然同时改变了内涵。
原因很简单,法律上的概念都包括了法律的评价,对于能够真实感知的对象,例如物、行为,法律上的物和行为尚且不同于生活中的物和行为;对于法律无法直接感知的对象,法律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来拟制。
作为归责原则的过错更接近于现实的作为一种心理的过错,但是作为具体构成要件的过错是作为归责原则的过错的形而下。
这完全等同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其精神无非就是考虑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智识水平,应当区别对待。
但是法律无法具体考察每个人的具体智识标准,所以法律通过可以客观判断的年龄来标志人的这种一般的智识水平。
实际上18岁生日之前的一天和18岁生日之后的一天,作为个体的人没有任何变化。
并且这种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在某些时候会导致不公平,会导致对设置行为能力初衷的背离,例如在已经达到18岁标准,但是智力水平低于法律要求的一般水平,同时又达不到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法律网开一面的标准的时候,其实是法律由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而不得不牺牲了少数人的实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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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
对过错的概念,作为现行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渊源,《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对过错作出概念性的规定。
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总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某种行为,而与行为人的内心心理活动无关。
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主观过错说对于过错的定义是指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侵害行为时,对自己的作为及后果应受非难性的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
主要强调侵权行为对在实施侵害行为是的主观心态。
佟楼教授就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中指出:“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性”。
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均有缺陷,就有学者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结合的过错说。
该观点结合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认为过错是指支配侵权行为人实施法律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然而这种说法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等同于行为,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且不适当的扩大了过错的内容与责任的范围,所以,这种说法并不可取。
而主客观结合过错说,使得过错的判定标准与过错本身的本质属性产生了混淆,其实并未走出主观说的影子。
所以,主观过错说是我们应该支持的观点。
过错是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据此,我们在承认过错是主观的心理状态的同时,也并不否定判断过错标准的客观化。
二、过错的分类
一般来说,根据过错的认定方法和不同标准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这个划分方法可以以此来了解侵权行为实施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
当然,故意与过失的划分并不能以此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无过错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该就受
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与过失
1.故意。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或可能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其依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一方面,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已经有了预见,这种预见的结果并不要求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也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恶意的追求。
只有这两方面条件都满足,才能构成故意。
2.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也就是说,行为人本身并不是积极的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当然这种预见能力是正常人所能预见的范畴,如果超出一般人所能预见的范围,则我们称之为意外事故。
为了准确地划分责任范围,在我国,一般将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三、过错的判断标准
由于对过错的本质有着不同的看法,相应的对于判断过错的标准也有不同的理论,主要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理论。
我们这里仅从主观判断标准上,在过错的故意与过失的这两种分类上展开讨论。
(一)故意的判断标准
对于大多数故意的判断,我们采用主观标准。
这种判断方法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是否预见,如果有预见,则确定他对结果的态度,如果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即为故意。
与过失相比,故意的主观恶性和应受非难性的程度更大,相较也更为明显,比较好认定。
且使用主观标准不至于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充分救济,例如,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毁坏他人名誉等皆可使用主观衡量方法。
(二)过失的判断标准
对过失的判断,一般主张以客观的标准判断。
主要因为过失的表现应当预见或者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某种行为准则,对其
判断主要侧重对侵权行为人外部行为考量。
与故意相对,主要不判断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但对客观标准内容方面,学界也存在着多种具体判断标准。
1.注意义务违反说。
在英美法系,判断过失的方法主要看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定的某项注意义务和是否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
该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确定、社会道德规范。
义务确定来源的广泛性,使得过失的判断变得具体且简单。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采纳该种观点。
2.行为标准违反说。
这种观点认为过错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某种特定的行为标准。
在当今学界有三种分类:一是法定的行为标准;二是合理人标准;三是社会共同生活的一般行为准则。
(1)法定的行为标准。
法定的行为标准应用的领域颇广,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所确定的标准,再者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等各种规范性标准也是包含在内。
德国学者认为,法律的有关规定再确定了行为人权利的同时也确定其行为标准。
从法定的绝对权角度上讲,侵犯其权利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也导致其本身行为具有违法性。
(2)合理人标准。
合理人标准即是大陆法系为良家父准则。
这种标准是通过建立一个拟制的参照准则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当然,这种准则会考虑到各个方面,并非十全十美,对制定者而言,这种标准可以容忍的是社会认知可以原谅的缺点和弱点。
在同样的外部环境下,将行为人的行为与合理人的标准相对比,如果行为人超越合理界限,即是过错。
(3)社会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
若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行为人的标准,法官则可以通过社会共同生活的习惯和一般行为准则作为依据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上的过失。
3.经济效率理论。
一些法学家认为,应该根据效益成本是否经济来判断行为本身是否过失。
行为人拒绝支付较小的成本来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支付较大的成本去避免较小的损失的作法均都不可取。
“美国法官汉德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P=损害发生的可能性,L=可能造成的损失,B=避免损失所付出的成本。
若L,P>B,即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时,行
为人为避免损失发生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较少而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发生的,行为人即有过错。
”当然,这种作法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角度,按照利益的大小来衡量过错,并不完全可取,因为利益的大小并不完全靠经济、效益可以衡量,经济效率标准在每个人的心中的地位不同,虽然汉德公式给出了计算的方法,但是实践中,可能性的估量也并不稳定,按照此标准采取的避免损失的行为也可能损害法律的规定。
四、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中一条普遍使用的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以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是是否具有过错,以此来考量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条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方法。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当然,对过错的认定要结合客观的标准。
过错归责原则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受害人负担。
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证明加害人过错,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在过错归责原则中,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方法叫做过错推定。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主要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对于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五、结语
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以一句经典的话剖析了过错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决定性地位。
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过错的种种争论或许就足以表明过错的重要作用。
总之,在过错的概
念认定方面,我们认为过错应是一个主观的概念。
在过错的判断上,我们应结合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当然,过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对过错相关知识的介绍充其量也只是冰山的一角,对于过错的许多问题,还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的探索与思考。